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天元劳动法:新法速递与资讯案例观察(2025年6-7月刊)
日期:2025年08月18日

 

全国新规

一、全国丨关于《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研究起草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7月31日

附件1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就业岗位和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书面用工协议的订立】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书面用工协议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书面用工协议的终止】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第九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报酬的约定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最低工资标准】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劳动报酬支付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避免和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会监督和支持帮助】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cfg/SYzhengqiuyijian/zq_fgs/202507/t20250731_551592.html

 

二、全国丨《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申领程序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二)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四)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资金来源和补贴发放

……

(二)补贴发放时间。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强化地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二)全程监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做好衔接规范。各省份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地区差异较小的省份也可在本省份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并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增强实施效果。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7/content_7034132.htm

 

三、全国丨《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调整比例按照2024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2%确定。各省份以全国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份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重点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群体倾斜。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要坚持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具体调整办法。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5年7月7日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507/t20250710_548465.html

 

四、全国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

……

一、分步扩大试点范围

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试点7个省份和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增加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等10个省份,增加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持续完善政策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优化缴费政策,完善缴费基准额和基准额浮动机制。试点期间,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的国家缴费基准额、试点省份具体标准、浮动档次和浮动频次。先行试点省份可以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试点平台企业在本省份的支缴率为基础,综合考虑职业伤害费使用、事故发生率等因素,确定其2025年缴费基准额、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其中,美团、饿了么的支缴率达到或者超过200%的,可以按每单0.25元执行并同时进行缴费基准额浮动;达达、闪送的支缴率达到或者超过300%的,可以按每单0.25元执行并同时进行缴费基准额浮动。新参加试点省份首年的行业缴费基准额按国家缴费基准额执行,即时配送行业统一按照每单0.07元执行;次年起,可确定本省份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并在即时配送行业设置两个不同的缴费标准。新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首年在所有试点省份内均按国家确定的行业缴费基准额缴费;其中,即时配送行业新参加试点平台企业按每单0.07元执行。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明确生活保障费的支付标准和享受条件,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项目的计发标准,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三、不断提升管理服务

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工作协同机制,推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从机制上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服务体验,促进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对于职业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对零星报销医疗待遇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审核报销。加强基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及时通报、整改问题,化解基金安全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严格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风控规则库,定期开展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筛查,加大信息化风险防控力度。

四、切实加强运行监测

……

五、全力做好组织实施

……

附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25年4月22日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507/t20250708_548028.html

 

地方新规

一、北京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23日

北京市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工作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健全本市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生育服务支持

(一)建立生育补贴制度。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并实施生育补贴制度。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支持保障作用。提高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实现医保实时结算。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持续做好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工作。研究完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措施。(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生育休假制度。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假。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支持引导用人单位落实生育休假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指导,强化纠纷协商调解,将用人单位落实职工产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纳入各区劳动监察范围。(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优化妇幼医疗保健资源配置,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和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提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保健等生育医疗服务水平,强化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改善产妇生育体验。合理确定产科服务价格水平,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及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适时调整相关医保支付政策。加强青少年青春期与性健康教育,预防非意愿妊娠,深入开展早孕关爱服务,做好生育力保护。(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

(六)优化托育支持政策……

(七)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八)提升托育服务安全质量……

(九)开展医育结合和科学育儿服务……

三、完善生育友好多元支持政策

(十)不断优化教育服务……

(十一)健全住房支持政策。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父母同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优先考虑就近配租配售。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出台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多子女家庭租赁房屋并备案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公积金,不受月缴存额限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职工权益保障。完善促进妇女就业政策,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别是生育再就业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支持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寒暑假及课后儿童托管活动,积极推进母婴设施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交通出行保障……

四、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四)培育新型婚育文化……

(十五)加强社会宣传引导……

详见:北京市人民政府网

网址: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507/t20250731_4162855.html

 

二、上海丨《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5年7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690元调整到27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夏季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4元调整为25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sh.gov.cn/tgzfl_17732/20250714/t0035_1434097.html

 

三、广东丨《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界定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

1.在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第三条所列领取失业保险金“过渡人员”,即:2024年12月31日正在我省领取(含续发)失业保险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过渡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

二、准确核定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含“过渡人员”距离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在本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个月),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

三、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办理。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参保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通过粤省事平台(含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三个渠道)、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等线上渠道,向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办理养老保险历史信息审核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材料核定出生年月,无人事档案的无需提供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当事人补正材料时间予以扣除),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于审核通过的次月15日前一次性发放相关资金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严格把握停缴和退费。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继续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大龄领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段退费的,个人应退回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追回相关资金。

五、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六、加大组织推动力度……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核定并发放的,发放方式不变。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参考).wps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6月6日

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网址: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726131.html

 

四、深圳丨《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4号)、《转发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4〕19号),现就劳务派遣单位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资质要求。申请单位为合规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在深圳市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深圳市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经营状况要求。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三)招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

(四)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人员范围包含以下两类情形:一是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发放工资并参保的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二是与本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代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性质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发放工资及参保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方式

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属于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三、发放方式

(一)提出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前往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设立的线下窗口(附件1),按要求递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2)、申报一次性扩岗补助用工花名册(附件3)、告知函及回执(附件4)、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外包服务协议(开展外包服务的提供)等资料,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

(二)核发资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信息将推送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公示地址:https://ggfw.hrss.gd.gov.cn/WGSQ#/home/gongshi-kgbz)3个工作日。公示通过的,经办机构主动将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将资金发放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三)拨付资金。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15日内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部分拨付至用工单位对公账户,并于收到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5)或无法拨付部分资金的书面说明递交至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窗口。

四、注意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相关人员时间按招用人员在申领企业首月参保时间确认。对于2024年招用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对于2025年招用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毕业时间不早于2023年。

(三)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跨年度、跨地区、跨补贴项目重复享受。已由之前受雇企业享受、同一企业在以前年度或其他地区享受,已用于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相关人员信息不能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特此公告。

附件:……

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2025年7月11日

详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hrss.sz.gov.cn/tzgg/content/post_12275364.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全国丨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社保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于2021年3月15日凌晨1点下夜班后,骑电动自行车沿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北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市安达街路口西侧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即拨打110报警,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以下简称凌河交警大队)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并出具《接(出)处警情况登记表》。

……

2021年12月22日,王某与锦州市政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因市政路面凹坑导致王某摔倒受伤,故锦州市政公司同意赔偿王某急救费260.47元,此后王某不得以任何借口再次向其索取任何费用。

王某于2021年12月31日向被告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锦州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锦州市人社局于当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2022年1月7日向王某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2022年2月22日,锦州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企2021—414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已于2022年2月28日向王某送达。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判令锦州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辽7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辽07行终20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王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辽行申87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辽行再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行终20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锦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辽7102行初2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锦州市人社局于2022年2月22日针对王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四、责令锦州市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社会保险部门认定工伤时,申请人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的,社会保险部门调查核实义务及证明义务的分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首先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上述依据也并非绝对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应以相反证据为依据予以认定。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件或者唯一要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社保部门可以针对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及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的认定,即不存在公安交管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就不能认定工伤的问题。对于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

本案中,王某及锦州市人社局对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均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交通事故是否为王某本人负主要责任。

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王某在下班途中摔倒受伤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凌河交警大队接警后已于事故发生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当场制作《接(出)处警情况登记表》,证实王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安达街路口西侧时,由于躲避路面凹坑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凌河交警大队后续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进一步证实,案涉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无法具体查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具该事故证明。由此可见,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职责的公安交管部门已及时出警,并证明王某系因躲避路面凹坑导致摔倒受伤,由于无法查明该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只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并未认定王某本人对案涉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而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已向锦州市人社局提供《接(出)处警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其与市政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用以证明其是因路面凹坑摔倒受伤,即案涉交通事故并非其本人主要责任,并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中陈述“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本人进行酒精测试、对事故地段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供出警证明,当时事发地点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其后不久,市政公司对该地点进行了维修”。

在凌河交警大队未认定王某对案涉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锦州市人社局依法应当针对王某是否对涉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相应认定,但锦州市人社局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其推定“王某不小心或者对路况观察瞭望不够碰到排水井盖摔倒受伤,完全是自己的主要责任所致”的结论明显证据不足。

即使在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责任难以查清的情况下,锦州市人社局亦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而不是相反。锦州市人社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对涉案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以此为由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保部门应当围绕职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认定。对于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

2.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是职工对事故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认定职工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view/content.html?id=%252FoRzH0NZJGRPcSB07yMmq0giLd9NYGq1o%252BcOIj7QFB0%253D&lib=ck&albh=2025-12-3-007-002

 

二、全国丨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是原告的辅警,原告按照相关规定为黄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2年7月8日上午6时30分,黄某某按照原告的工作安排,到原告的交警大队短暂集中后,出发前往执勤路段,为经过该路段的某车队开展执勤护卫工作。开始出发时,黄某某对同事说身体有点不舒服。执行任务期间,黄某某出现眼睛发红、声音沙哑等症状。护卫任务结束后,黄某某和同事于当日上午11时许回到原告的交警大队下车,当时黄某某还能自行走路,同事叮嘱黄某某尽快去医院检查,黄某某表示穿警服去医院影响不好并且早上出勤太早现在肚子也饿了,打算先回家换衣服、吃点饭再去医院。

后黄某某回家。回家后因病情加重,眼花、行走困难,黄某某于当日下午15时48分打电话要求同事接送去医院,同事开车将黄某某于15时53分左右送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病情进一步加重,黄某某于2022年7月9日凌晨1时13分被转送到百色市人民医院,凌晨3时进入ICU,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9日下午15时38分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为:1.右下肢、右上肢坏死性筋膜炎;2.右下肢、右上肢骨筋膜室综合征;3.右肱动脉闭塞;4.脓毒症;5.脓毒性休克;6.多器官功能障碍;7.DIC;等等。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障碍。

2022年7月18日,原告就黄某某因病死亡之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工作会议记录、医院的病案材料、黄某某的工资查询单等等证据材料。被告于2022年7月31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但未出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被告经调查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汇报及审批后,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田人社工不认字〔2022〕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后于2022年12月9日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原告和黄某某的家属。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中,除了列有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姓名及工作岗位等基本情况之外,其余内容为:“2022年07月31日受理黄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黄某某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告知“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原告作出的《关于田林县公安局辅警黄某某同志殉职前工作情况汇报(续报一)》记载:黄某某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8时30分开始在警务站值班,晚21时至23时30分参加全县夏季酒驾醉驾集中“百日行动”夜查工作;7月7日凌晨4时15分,黄某某接到指令出警解决民事纠纷,其间黄某某表示身体不适、头晕发热,凌晨5时返回警务站,不适情况加重,仍坚持到上午8时30分完成工作交接;7月7日下午16时,黄某某参加关于某车队经过田林县辖区的安保工作部署会。黄某某的妻子证实:2022年7月8日中午吃饭时,黄某某说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检查一下;吃完饭大概是1点多,然后换衣服、出门;黄某某的动作比平时慢了很多,动作迟缓,其妻子以为是早上执勤累导致的,那几天黄某某很忙,一直加班;黄某某换衣服时很慢,警服肩章那些取下的步骤也比较多,换衣服中途还坐下休息两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桂1029行初1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田人社工不认字〔2022〕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相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宣判后,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桂10行终2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据此,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黄某某在2022年7月8日上午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病,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原告和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案属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开单位后先回家后才去医院治疗的情形,故而争议焦点在于:未径直到医院治疗是否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其一,黄某某发病具有持续性。从黄某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出现病症,到克服病痛坚持完成执行任务离开单位回家,到送医院治疗、抢救,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其病情是从轻逐渐加重至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持续连贯发展过程,不能肯定如果径直去医院治疗即可避免死亡。而且,回家后也很快到医院治疗,在家的时间不长,从发病至抢救无效死亡未超过48小时。

其二,黄某某回家亦有正当理由。黄某某在身着警服和饥饿的情况下,为避免身着警服去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解决饥饿问题,先回家换衣服、吃点饭及准备医保卡等一些必要钱物,然后才去医院治疗,是合理的、正当的。

综合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黄某某从发病至回家的症状表现、病情发展、最终死亡时间之间,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其从发病到死亡是基于同一病因,故本案属于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因此,本案情形应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被告作出“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事实证据不足,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裁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送医院抢救,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结合发病原因、未及时就医事由、救治过程等证据综合考量应否认定“视同工伤”。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view/content.html?id=yx0i7tO49rmM52czbDgX8WAdL%252BRn47A6CEa%252FGziHY90%253D&lib=ck&albh=2025-12-3-007-001

 

三、北京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时效计算

基本案情

吴某与D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吴某离开公司后二年内,不在同类产业中任职,不向同类产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商业秘密与技术,但未约定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期限。2021年4月14日,D公司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吴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吴某于2022年9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D公司认为吴某主张的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和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条款。因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总额从一开始就是确定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目的在于解决劳动者因就业受限而可能产生的生活困难,为其生存提供持续稳定的经济保障。所以按月支付,并不意味着将总体的经济补偿分割为多笔独立的债务,仍应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理解为同一笔债务。《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类推适用该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仲裁时效,应当统一从整个竞业限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详见: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网址:https://bj1z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20938.shtml

 

四、上海丨“放弃”的年休假离职后还能折现吗?

法院: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同年12月8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

之后,刘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离职程序中“其他”一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当初的“承诺”是被迫的,自己有权主张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则认为,刘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诺,且“自动放弃”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并无其他选项,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权,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875.13元。

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刘某是某公司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2022年3月至12月期间,公司未安排他休法定年休假,也未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

同年12月8日,刘某提交离职申请时,在系统里“其他”一栏中勾选“本人承诺所有年休假和调休已休完,若有未休完部分将视为自动放弃”,并于12月31日正式离职。

之后,刘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离职程序中“其他”一栏为必选项,不选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办理离职,且内容是系统预设的唯一选项,当初的“承诺”是被迫的,自己有权主张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则认为,刘某作出年休假已休完的承诺,且“自动放弃”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其年休假折算工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未安排刘某休年休假,离职申请系统的设置并无其他选项,实际上强制免除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限制了员工的年休权,故判决公司支付刘某年休假折算工资9875.13元。

后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领域
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