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1.多家车企发布L3/L4级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
4月22日至23日上海国际车展召开前夕及首日,国内多家企业集中发布自动驾驶领域技术及产品进展。4月22日,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正式发布华为乾崑高阶智能驾驶辅助系统ADS 4,并同步带来高速L3商用解决方案等产品。[1]4月23日上海国际车展召开首日,小马智行发布第七代车规级自动驾驶软硬件系统方案。据企业介绍,该系统方案是全球首个基于车规级芯片实现L4级全场景无人驾驶能力的系统方案。[2]同日,滴滴自动驾驶与广汽埃安联合打造的L4级高度自动驾驶Robotaxi车型面向公众展示。据介绍,该车型结合了滴滴自动驾驶全新升级的硬件平台、多维度安全冗余体系以及广汽埃安可支持L4自动驾驶全球化的安全冗余平台,具备全球化适配能力。[3]
2.申通快递首批36台智能驾驶新能源重卡正式投入运营
4月22日,申通快递首批36台智能驾驶新能源重卡正式投入江浙沪23条核心干线运营,通过“新能源动力+智能驾驶”双技术融合,全面推动干线运输的高效化、低碳化、智能化升级。据申通介绍,该批次重卡不仅拥有超长续航能力,而且搭载L2级自驶系统,能够实现自动巡航、车道保持等功能。[4]
3.江西颁发全省首张无人装备物流配送车开放道路牌照
4月21日,上海玛斯特新能源科技旗下南昌旺驰机器人科技获得了由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颁发的无人驾驶物流车路权牌照。该牌照由科技工信局、公安、交通等六部门联合审核通过,为全省首次颁发,允许无人装备物流配送车在开放道路常态运营。[5]
4.工信部召开会议强调规范智能驾驶虚假宣传行为
4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召开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工作推进会,近60家车企参加了这一会议。会议围绕《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有关产品准入和软件在线升级备案要求展开。会议强调,汽车生产企业要深刻领会《通知》要求,充分开展组合驾驶辅助测试验证,明确系统功能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切实担负起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水平。[6]
5.亚马逊旗下Zoox自动驾驶汽车将投入测试
4月9日(当地时间),亚马逊旗下自动驾驶公司Zoox正式宣布将在美国洛杉矶测试自动驾驶汽车。据央广网报道,Zoox公司的测试车队已在美国旧金山湾区、拉斯维加斯、西雅图、奥斯汀和迈阿密运营。[7]
6.南宁市首个无人驾驶清扫试点项目启动
4月7日,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公司在南宁部分城区启动全市首个无人驾驶环卫清扫项目。据南宁国资委报道,作为南宁市首个无人驾驶环卫清扫项目,该项目引入了5台无人驾驶清扫车,该车型融合高精度环境感知与自主规划路径技术,能够满足全天候自主化覆盖式清扫以及自动躲避行人车辆等作业需求。[8]
7.美国对外国制造进口汽车征税正式生效
4月3日,美国此前宣布的对进口汽车加征25%的关税正式生效。本次加征汽车关税将适用于进口乘用车(轿车、运动型多功能汽车等)和轻型卡车,以及关键汽车零部件(发动机、变速箱等),并将在必要时扩展至其他零部件。其中,针对零部件的关税最迟将于5月3日开启征收。本轮加税生效后,对电动汽车、燃油车加征的额外关税分别提升至145%、70%,大部分汽车零部件则高达70%。[9]
二、行业新规
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项目调整为备案管理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通知》明确: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10]
2.《车路协同路侧激光雷达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公示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通信行业120项行业标准和10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公示》。其中,与智能网联汽车制造测试关系密切的《车路协同路侧激光雷达技术规范》(YD/T 6429-2025)列入公示。标准规定了路侧激光雷达的基本要求、基础性能、测角性能、测距性能、外场性能、环境评价、辐射安全、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11]
3.杭州市出台《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L4级测试标准
4月16日,杭州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编制《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实施办法》提出:开展L4级以上测试与应用应配备远程接管人员,具备实时监控能力,1台车辆需有1名远程接管人员监控,超过10万公里道路测试或创新应用里程且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向工作小组申请开展1名远程接管人员监控多台车辆。[12]
4.汕头公开征求《汕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4月10日,由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草拟的《汕头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主要涉及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无人专用作业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事项。随同《实施细则》发布的还有《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相关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汕头无人专用作业车基本参数要求》4个文件。[13]
5.《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正式施行
4月1日,《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包括总则、技术创新、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上路通行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章节。根据《条例》,北京市支持自动驾驶汽车用于个人乘用车、除校车业务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以及城市运行保障等出行服务。此外,条例还为L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合法上路提供了法规依据,并完善了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落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14]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车企误导宣传智能驾驶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近期,各类因驾驶员盲信车企宣传的智能驾驶功能而导致事故的新闻频繁登上热搜。2025年4月16日,工信部召开会议强调汽车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严格履行告知义务。[15]4月17日,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表文章批评近年来智能驾驶领域广告宣传乱象。[16]
尽管车企智能驾驶系统命名存在差异,但根据目前大多数车企公布的技术特征信息,其均属于我国《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规定的0-2级标准(见下图1:驾驶自动化等级与划分要素的关系)[17],实质上仍属于辅助驾驶的范畴。若车企为寻求竞争优势将辅助驾驶误导宣传为3级及以上的自动驾驶,则会面临显著风险。

对此,天元律师就车企智驾功能虚假宣传的相关法律责任展开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车企智驾功能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 民事责任: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若车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车企作为广告主需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18]
- 行政责任:若车企在未到达相关技术标准、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情况下,在其宣传材料虚构、夸大辅助驾驶功能误导消费者,则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对虚假宣传行为处以广告费用三到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过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19]
- 刑事责任:若车企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会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构成单位犯罪,则车企作为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同时车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需要承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刑事责任。[20]
(二)天元合规建议
为避免误导宣传智能驾驶的法律风险,车企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21]等规定作以下相应调整:
1.规范宣传用语
在产品宣传层面,车企应当以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为目标。因此,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驾驶自动化等信息时,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得误导宣传。具体而言:
- 企业在产品宣传环节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案审核机制,在说明驾驶自动化等级时可采用对比表格、场景模拟等可视化方式,明确标注“L2级驾驶辅助”等规范术语,避免使用“准自动驾驶”“解放双手”等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 在用户手册、系统操作界面等区域以显著方式提示驾驶者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
2.履行用户告知义务
在用户告知层面,智能驾驶相关车企应当建立完善面向用户的告知机制,确保用户能够以易理解的方式掌握驾驶员责任、系统基本信息和正确使用方式、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状态转换、人机交互、发生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法等内容。具体而言:
- 企业编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时应当在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准确的基础上保持通俗易懂。建议组建由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的跨部门审核小组,对说明书表述进行可读性测试。
- 除传统纸质说明书外,车企还可在车辆激活环节设置强制性视频学习模块,通过三维动画等形式演示人机共驾的操作边界。
- 车企还可在车载系统中嵌入动态提示功能,当传感器检测到驾驶员长时间脱离方向盘时,同步触发语音提醒和后台数据记录,形成完整的责任认定证据链。
- 对于OTA升级涉及功能变更的情况,应当建立分级通知机制,重大功能迭代需通过公证邮件、APP弹窗等多重确认方式告知用户。
- 企业还可定期开展用户调研,收集使用反馈并动态更新培训材料,确保产品迭代与用户认知保持同步。
注释:
[1]华为公司官网
https://auto.huawei.com/cn/news/2025/huawei-qiankun-intelligent-technology-launch/
[2]证券时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0174815835503647&wfr=spider&for=pc
[3]滴滴自动驾驶官方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zVjasKzpaqryLCjb-L33Ig
[4]申通公司官方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4RvH4QSBW-c-2DC2EAp7Xw
[5]第一财经
https://m.yicai.com/news/102583171.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qcgy/art/2025/art_e244b52a7cd44175904cd5fa82a29df6.html
[7]央广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8893059186890491&wfr=spider&for=pc
[8]南宁市国资委
https://mp.weixin.qq.com/s/Fl-QDcoKOGb9TPym8RXqlw
[9]中国汽车博览
https://www.sohu.com/a/885186268_267831
[10]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4/content_7020718.htm
[11]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https://miit.ccsa.org.cn/pclistDetail?id=76
[12]杭州市人民政府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1638.html
[13]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https://www.shantou.gov.cn/stsgxj/gkmlpt/content/2/2428/post_2428159.html#3567
[14]光明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0519493493230632&wfr=spider&for=pc
[15]同注6
[16]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https://mp.weixin.qq.com/s/CevY6cISi7Lk0VioiSu8gQ
[17]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4754CB1B7AD798F288C52D916BFECA34
[18]《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19]《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参见前注。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1]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wjfb/art/2025/art_fa604619ed45484386f37422d01f5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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