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新规
一、全国丨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2025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更新为54188元×20=1083760元。
详见:国家统计局官网
网址:https://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502/t20250228_1958817.html
二、全国丨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
为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以增收减负提升消费能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现就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城乡居民增收促进行动
(一)促进工资性收入合理增长。实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支持计划。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结合形势变化加大就业支持力度,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行动,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科学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扩大劳务报酬发放规模。
……
二、消费能力保障支持行动
(五)加大生育养育保障力度。研究建立育儿补贴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实施儿科服务年行动,加大儿科服务供给。在儿童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加大综合医院夜间儿科门(急)诊开放力度。
……
(七)提高医疗养老保障能力。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八)保障重点群体基本生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推动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提高专项救助水平,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加强完全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向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或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
三、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
(九)优化“一老一小”服务供给。推进全社会适老化改造,支持地方试点探索、整体推进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积极发展抗衰老、银发旅游等产业,释放银发消费市场潜力。鼓励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托幼一体服务。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普惠托育机构给予场地支持和运营补助等。
……
六、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
(二十一)保障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内容。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常态化监督,并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鼓励带薪年休假与小长假连休,实现弹性错峰休假。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设置中小学春秋假。
……
八、完善支持政策
……
(三十)完善消费配套保障措施。鼓励各级工会将经费用于节日慰问品、职工健身、文化体育等消费领域。加力实施消费帮扶,加强产销精准对接。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健全服务消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加强买方分地区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统计,完善全口径消费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提振消费摆到更加突出位置,按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同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务实举措,加快形成工作合力,稳定市场预期,扎实推动提振消费各项政策措施更快更好落地见效。
详见:中国政府网
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3/content_7013808.htm
三、全国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工商联、贸促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促进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推动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系统观念、法治思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引导中小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生产经营风险。到2030年,中小企业合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合规服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企业基本具备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合规管理意识和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合规成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合规管理重点领域
(一)劳动用工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落实劳动合同制度,遵守相关就业和用工监管要求,保障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参加社会保障、接受职业培训等各项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与安全标准的必要保障,降低健康和安全的风险;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
……
(四)安全生产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细化不同岗位、级别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对老旧及磨损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检修和更换;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权益;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
(七)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引导中小企业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加强信息系统、网络、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实施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分类分级和权限管理,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控制,履行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分级防护、风险评估等责任义务,防范并及时应对和处理数据泄露、篡改、丢失事件;重点梳理向第三方输出、共享、委托、提供数据,从第三方接受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及跨境传输数据等活动中的合规要求和风险,落实特定类型信息收集与使用合规义务,保护企业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八)公司治理合规。引导中小企业依法注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完成出资;建立规范、透明的治理结构,制定和执行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合法合规对外担保,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合理开展融资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开展信息披露;企业解散的,依法完成解散程序,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十)供应链合规。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供应链重点环节,包括研发、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的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管理;协同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满足反贿赂与反舞弊、产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合规要求,加强合规风险防控。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业务范围、发展需要等,加强其他相关领域合规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外汇局综合司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贸促会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j/art/2025/art_ab58112ddea44edeb2f45dd2afb7e583.html
四、全国丨关于印发《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3月11日
《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变化对就业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现就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方向,强化就业优先,找准主攻方向,聚焦重点群体,着力加强政策支持、培训赋能、服务助力,全力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防变量,加力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努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推进实施岗位开发计划的重点方向
(一)挖掘先进制造等新质生产力就业潜力。实施新一轮十大重点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研究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落实“两重”、“两新”政策,稳住制造业就业规模。持续开展先进制造业促就业行动,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培育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就业新空间。加大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培育力度,创造更多高质量岗位。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增强新兴技术创造就业效应。
(二)推动消费新热点转化为就业新渠道。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发展新能源、循环利用、节能环保、节水减污等产业,扩大绿色低碳复合型人才需求。加快文旅与科技及相关产业融合,培育文化创意、电竞娱乐、冰雪经济、演艺、赛事等业态,结合落实过境免签政策支持开展国际旅游服务,扩大文旅就业机会。布局培育便民生活圈、商品集散中心、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打造“夜经济”等消费场景,发展数字消费,带动商贸领域就业。利用相关引导基金,促进服务外包高质量发展扩大就业。
(三)放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就业增量。跟踪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加大城市更新领域投资,加快释放带动就业效果。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增加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吸纳更多低收入群众就地就近务工。深入挖掘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灾后重建等领域重点工程项目用工潜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实施以工代赈方式,进一步扩大就业容量。
(四)围绕保障重点民生服务促进就业。壮大养老服务产业,加快建立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等制度,拓宽银发经济岗位需求。聚焦群众防病就医需要,推进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吸纳各类卫生健康人才。增加普惠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多种模式托育服务,更多吸纳就业。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修订相关职业标准,加强品牌培育,实施巾帼家政数字化服务项目,扩大家政服务从业规模。加强康养托育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推动相关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发展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加强康复、心理治疗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房地产开发竣工进度,及时扩大物业服务人员配备。
(五)拓宽劳动者城乡基层服务空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更好带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分享增值收益,创造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加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供给,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招募规模。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律师职业实习人员等到西部基层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支持各地使用工会经费合理配备工会社会工作者。支持社会组织吸纳就业。
(六)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吸引力。建好用好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持续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助力开拓多样化全球市场。健全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进一步优化创业氛围,鼓励重点群体创办各类经营主体。
(七)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规模。盘活各地教育类、卫生类等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加快招聘组织,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高校设立助学助管岗位或就业见习岗位,支持国家高新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及承担国家科技计划的单位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带头吸纳就业,稳定招聘规模。开展公益性岗位评估,更好适应新的需求,强化动态管理,发挥好兜底安置作用。
三、加大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支持力度
(一)加大减负稳岗支持力度。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合理降低融资、物流等显性成本和市场准入、招投标等隐性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产品,适度提高贷款额度,加大对不裁员少裁员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促进稳定就业的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二)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及时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延续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6年底。统筹用好各类产业基金促进就业,支持企业加大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
(三)强化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推广高效办成个人创业“一件事”服务,引导劳动者结合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等需求,分赛道多领域创新创业。借鉴支持开发区的政策举措,研究推出支持创新创业园区的政策,推动创新成果落地,及早转化为增长动能、就业潜能。用好各类创业孵化载体,鼓励政府投资的孵化器安排一定比例场地,放宽重点群体免费入驻门槛。鼓励有条件地方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力支持就业创业。
(四)推进就业服务提质增效。加强挖潜扩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用工服务保障力度,建立岗位归集发布制度,及时对接相关产业发展和重点投资,把岗位创造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企业。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零工市场、市场化服务机构等作用,密集开展系列招聘服务活动,加强岗位需求和重点就业群体的数据比对,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结合文化旅游、休闲消费、冰雪经济等季节性用工需求,组织区域性、专业性、针对性强的招聘活动。
(五)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聚焦岗位挖潜扩容的重点方向,分行业领域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企业参与等支持力度,研究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实训设施,大力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层次,培养更多发展所需人才。指导相关领域行业企业实施“新八级工”制度,构建凸显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提高相关领域行业技能劳动者获得感。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就业歧视、黑职介、招聘欺诈等违法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纠治“假外包、真派遣”等乱象。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稳定就业岗位,规范裁员行为。推动劳动就业领域矛盾风险多元化解,建立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切实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工作保障
(一)细化工作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落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作为当前稳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岗位开发计划的具体举措、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选择确定本地区挖潜扩容的重点方向,并细化具体目标和支持举措,确保可实施、可检验。各部门、各地区具体举措和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协同联动。进一步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强化政策协同,将就业影响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范围,在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出台前开展就业影响评估,提升经济发展就业带动力。要强化岗位协同,建立部门间岗位挖潜扩容会商机制,推动岗位开发、技能提升、服务匹配同步开展,更好提升人岗匹配效率。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做好就业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各类相关资金,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要完善资金监管机制,推动网上申领、网上审核、网上发放、直补个人,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
(四)抓好工作调度。依托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岗位挖潜扩容调度机制,各部门、各地区岗位开发和方案实施情况请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提供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按季度开展工作调度,适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工作进展慢、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提醒。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阐释党和政府关心重视就业的政策举措,提高知晓度和参与度。广泛挖掘选树一批积极吸纳就业的典型行业企业、着力挖潜扩容的部门和地方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加强就业观念引导,大力弘扬“基层就业,同样出彩”,大力宣传劳动者就业创业典型事迹,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jiuye/zcwj/202503/t20250327_539427.html
地方新规
一、京津冀丨签署协议推进10项人社工作协同发展
2月26日,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共同启动2025年京津冀人社协同活动月。三地人社部门现场签署2025年京津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同发展行动书,在就业协同、工伤协同、社保经办协同等10项人社工作领域制定协同行动计划,推进京津冀人社协同发展进一步走深走实。
围绕就业协同,京津冀三地将发挥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北京)作用,推动区域政策协同、机制联通、信息共享和服务升级。持续深化京津冀劳务协作,促进三地劳动力高效有序流动。建立健全京津冀创业协同机制,推动京津冀创业导师资源共享。
围绕工伤协同,京津冀三地将持续推进三地工伤认定协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统一及数据共享。理顺跨三地工伤事故申报程序,明确跨三地注册、参保和生产经营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政策和程序,共同打造更加高效的京津冀工伤保险便民利民服务体系。
围绕社保经办协同,京津冀三地将完善社保协同经办模式,探索建立京津冀社保经办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交流机制。建立健全京津冀社保数据共享机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跨省资格认证等相关服务。完善三地社保关系转移沟通联动机制,探索试行“京津冀三地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定期结算”模式。
根据行动书,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还将在人才共享共引共育、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和谐劳动关系共建以及社保卡“一卡通”等方面加强合作,持续巩固扩大协同成果,为三地群众提供更多优质人社公共服务。(冯维健)
详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
网址: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502/t20250227_537337.html
二、北京丨关于发布202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8〕174号)文件规定,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情况,确定2025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最高年缴费标准为9000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wj/202503/t20250328_4047814.html
三、广东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5年3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省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
四、上海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时间不满3个月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法定程序协商确定,或者未在单位内公示的;
3.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但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未超过54小时,已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的协商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且没有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除外)。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属于初次被发现且主动改正的;
5.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但属于初次发生、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人均涉及金额500元以下的;
6.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没有实际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的。
本清单以外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慎重稳妥,必要时可征询本级劳动关系三方意见。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指导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本清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一)》(沪人社规〔2023〕3号)同时废止。
详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址: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50318/t0035_1431283.html
官方案例评析
一、全国丨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系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靖某霞入职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某房地产公司),2022年3月顺产生育单胎后休产假128天,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批准其休假天数,并在其产假期间向其支付工资人民币3991.42元(币种下同)。因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低于其依法应享受的生育津贴,靖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靖某霞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靖某霞在职期间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靖某霞生育后社保机构已向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靖某霞的生育医疗费1300元、生育津贴23344.83元。2021年靖某霞月平均工资为6911.52元。靖某霞休产假128天,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已批准该休假时长。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晋0108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被告太原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靖某霞产假工资差额23556.76元、生育医疗费13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靖某霞是否有权要求太原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及其数额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不得截留。在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后,职工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在靖某霞在职期间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靖某霞生育后依法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在收到社保机构发放的靖某霞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后未予足额支付,靖某霞有权要求太原某房地产公司足额支付其依法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关于生育医疗费。社保机构已将靖某霞生育医疗费1300元发放至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靖某霞支付该笔生育医疗费1300元。
关于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享受产假期间降低其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计发。本案中,靖某霞顺产生育单胎依法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补助,因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3344.83元÷98天×30天=7146.37元),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额支付靖某霞98天的生育津贴23344.83元(即98天的产假替代工资)。
关于产假工资。在扣除靖某霞98天产假替代工资后,太原某房地产公司还应按照靖某霞2021年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靖某霞30天的产假工资6911.52元。太原某房地产公司在靖某霞休产假之后共向其支付工资3991.42元,还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23344.83元+6911.52元-3991.42元=26264.93元。因靖某霞仅主张产假工资差额23556.76元,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超出法定产假天数休假的,超出期间的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view/content.html?id=W7TchTFrsdS%252B3TnC7h6WduEzHUKOjbHoz6qD5%252Fa5hJM%253D&lib=ck
二、全国丨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某餐饮公司)诉称:刘某亮原系南京某餐饮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刘某亮向该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刘某亮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入职其他餐饮公司从事与南京某餐饮公司有业务冲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门投诉,导致南京某餐饮公司为其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刘某亮应返还在职期间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社保补贴的50%。故请求法院判令:1.刘某亮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2.刘某亮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3.刘某亮赔偿损失91753元。
被告刘某亮辩称:南京某餐饮公司从未向刘某亮支付过社保补贴,故无需返还。刘某亮离职后未在南京某餐饮公司附近上班,且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南京某餐饮公司未对刘某亮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刘某亮入职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南京某餐饮公司并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刘某亮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间,刘某亮多次向南京某餐饮公司出具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双方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载明:一、1.对南京某餐饮公司(甲方)提供给刘某亮(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3.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二、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三、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因此所取得的利益将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所赔偿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则甲方将有权就其间的差额向乙方追偿等。
刘某亮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在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本案一审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南京某餐饮公司未向刘某亮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3年4月13日,南京某餐饮公司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刘某亮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及赔偿损失91753元。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未结束,根据南京某餐饮公司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作出宁宁劳人仲案字(2023)第2553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该案。南京某餐饮公司遂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苏019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驳回南京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南京某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苏01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刘某亮与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刘某亮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南京某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亮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南京某餐饮公司将刘某亮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亮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南京某餐饮公司主张刘某亮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亮应否返还南京某餐饮公司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本案中,南京某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刘某亮支付过社保补贴,且刘某亮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刘某亮返还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详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官网
网址:https://rmfyalk.court.gov.cn/view/content.html?id=%252BV%252B34Elz%252FKbpVxxW6ztAFIFWmfeRlxF7MecHSIjw8j0%253D&lib=ck
三、北京丨“小杨,你的工作是每天抄写《心经》100遍!”
基本案情
小杨与某医疗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小杨的职务为商务经理。后公司在未经小杨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调整至单独一间办公室,撤掉办公电脑、办公用品,在其办公桌上摆放《心经》,将小杨的工作内容调整为每天抄《心经》100遍,且将本次调整在全公司发布公告。小杨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公司在未与本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具有惩罚性工作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通知公司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于是,小杨申请仲裁,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小杨的仲裁请求,某医疗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大兴法院。
某医疗公司称,小杨存在重大过错导致项目亏损,却拒绝查明亏损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多次谈话后其拒不改正,不履行工作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故变更其工作内容,但变更工作内容并不属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杨提交的录音,某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小杨每天抄《心经》100遍且不安排其他工作,其明确表示给小杨调到单独办公室,不配电脑,工作就是抄经。该安排与小杨经理的工作岗位并不匹配,已超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合理范畴。某医疗公司辩称抄《心经》未实际实施,但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小杨已表示拒绝抄《心经》,并明确指出该安排并非其工作职责,在此情况下,公司仍然安排小杨抄《心经》,并称需在全公司发布公告让人知晓,故小杨未实施抄《心经》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公司该安排具有合理性。某医疗公司另辩称其回收电脑系便于后续调查且公司正常向小杨发放工资,但是即便存在应对小杨开展调查的情况,抄《心经》100遍亦非开展调查的合理环节。
故法院判决某医疗公司支付小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医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上述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上述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条件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约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所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其中包含劳动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可或缺的物质、技术条件,亦包含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及安排工作内容,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医疗公司为小杨安排单间,收回办公电脑,不为小杨安排工作内容,仅要求每天抄写《心经》一百遍,与小杨作为商务部经理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不匹配,且明显具有惩罚性,属于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小杨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某医疗公司应向小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条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一方面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需的物质设备和工作环境,比如办公设备、门禁、工服工牌等;另一方面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因用人单位认为其享有用工自主权,故在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行为并不罕见,也就是俗称的“调岗”,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合理合法。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必须以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在涉及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调整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依据的相关制度亦应依照民主程序产生,且需充分考虑劳动者个人意愿。如该岗位调整或者工作内容的改变带有惩罚性、歧视性,或有其他目的导向,可能会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此时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也应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对劳动条件作出综合判断,审慎行使解除权。
详见:北京法院网
网址: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537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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