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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评论丨Meta数十亿美元收购Manus
日期:2026年01月04日

1、Meta数十亿美元收购Manus

12月30日,晚点独家获悉,Meta以数十亿美元收购开发AI应用Manus的公司蝴蝶效应。这是Meta成立以来第三大收购,花费仅次于WhatsApp和Scale AI。

晚点了解到,在Meta收购前,Manus正以20亿美元估值进行新一轮融资。“还怀疑过这是不是一个假的offer。”真格基金合伙人、蝴蝶效应公司天使投资人刘元说,这次收购谈判在极短时间完成,前后不过十余天。

刚开始创始团队比较纠结,但最终被Meta创始人、CEO马克·扎克伯格开出的条件和愿景打动。扎克伯格和几位核心高管也是Manus的忠实用户。收购完成后,蝴蝶效应公司将保持独立运作,创始人肖弘出任Meta副总裁。(来源:晚点 LatePost)

 

评论:作为一宗交易金额数十亿美元、谈判仅耗时十余天的跨境并购,Meta收购Manus无疑是2025年度最令人瞩目的市场事件。抛开高昂的估值与商业愿景,本案在交易架构设计、监管应对方面呈现出极强的话题性。

实践中,十余天敲定巨额交易在并购中极为罕见,这表明买卖双方在接触前已完成了实质性的工作。Manus此前将总部迁至新加坡、裁撤国内团队并切割境内业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美国“反向CFIUS”(对外投资审查)及数据安全风险而进行的预先重组。这种方式使得目标公司在法律形式上脱离了受关注外国实体的标签,为Meta规避复杂的监管审批并以此缩短尽调周期提供了前提。

但本次交易依然可能存在监管风险。虽然Manus在股权架构上完成了离岸化,但其核心技术生成于中国境内。根据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若涉及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如AI交互界面、算法模型等)向境外转移,需经过商务部许可。Manus关闭中国业务的举措,虽然降低了中国监管的实际管辖抓手,但并不能消除对技术转移本身的法律追溯权。Manus这种通过人员肉身出海携带技术依然涉嫌构成实质上的技术出口违规,可能触碰《数据安全法》的红线,有可能会面临国内监管机构的调查。

此外,对于中国籍创始人,在数十亿美元的退出中,不仅涉及37号文登记的变更与注销,更面临7号公告下间接转让财产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合规问题。资金如何合规回流或在境外搭建家族信托架构,也将是交易后期的法律重点。

Manus并购案为中国AI创业者提供了一种并购的新范式。但这种交易模式是否牢固,仍需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反应。从我们的视角来看,交易本身依然存在重大的被追溯调查的可能性。

 

2、AI幻觉侵权纠纷第一案判决生效

12月29日晚,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了一起关于AI幻觉的网络侵权纠纷案的审判情况。

2025年6月,原告梁某使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该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原告发现这一信息不准确后,在对话中对人工智能进行了纠错和指责,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回复该学院确实存在这一校区,并生成了对该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并建议原告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原告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因信息不准确,致其受误导错失报考机会、额外产生信息核实、维权成本等纯粹经济利益,遂起诉要求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损失9999元。

人工智能模型既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也并未被我国现行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不是民事主体,不能独立、自主作出意思表示。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承诺”,不能成立为人工智能或其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也认为法律明确禁止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各类有毒、有害、违法信息,一旦生成前述有毒、有害、违法信息本身即构成违法,而案涉情形下,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虽然不准确,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该应用在交互界面和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被告已尽服务功能显著提示的说明义务。被告的案涉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侵权。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来源:扬子晚报)

 

评论:本案作为AI幻觉侵权的第一案,对目前的AI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及典型意义,具体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 第一,算法的承诺不是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对AI回复的“10万元赔偿承诺”,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AI不是自然人或法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AI在法律上仍属于工具范畴,相关民事责任最终仍需追溯到背后的运营者或使用者。
  • 第二,确认AI产品属于服务而非产品。本案最核心的博弈在于归责原则。原告试图通过产品责任主张无过错赔偿,但法院明确认定AI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定型化的产品。根据《民法典》规定,产品责任要求无缺陷,而服务责任仅要求无过错。鉴于大模型幻觉是当前技术无法完全消除的内生特性,如果适用无过错原则,将导致企业面临无限的侵权风险。法院最终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司法对新兴技术的包容。
  • 第三,界定了注意义务的边界。本案判决明确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并非结果导向(确保100%准确),而是过程导向(采取了有效措施)。被告因在显著位置标注了“AI可能生成错误信息”的免责提示,且证明已采用RAG等技术手段提升准确率,被判定为无过错。这对AI行业合规具有明确指导意义。

 

3、原告出示证据显示“豆包AI生成”,法院对其训诫

近日,湖北孝感大悟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时,精准识破原告方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2024年5月,李某与熊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及租金,并明确后半年租金须于2025年3月前付清。租期届满后,因熊某未支付后半年租金及水电费,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委托女儿董某代理诉讼。

庭审中,李某未能提供熊某欠缴水电费的有效凭证。董某当庭称熊某系该房屋首位租客,所有水电费均由其产生,并承诺庭后补交租期前后水电表照片作为佐证。然而,董某提交的照片中赫然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引起法官警觉。

进一步核查发现,董某关于水电表使用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起初声称水电表为单独使用,后在追问下改口承认房屋为“一梯两户”,两户共用同一水电表。面对法官质询,董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伪造证据,并向法庭补交了真实照片。

承办法官对董某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明确指出:利用AI技术生成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可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董某在调查中主动坦白、及时纠正错误,法院秉持“惩教结合”的原则,决定以训诫方式处理,督促其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诉讼诚信意识。同时,对其提交的伪造证据不予采信,案件将根据真实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来源:红星新闻)

 

评论:当下,AI工具变得像搜索引擎一样触手可及,普通民众在面对举证困难时,极易产生用AI制作证据的投机心理。实际上,近期我们已经注意到多起使用AI工具伪造证据的案件。

以前法官审查证据主要关注关联性与合法性,现在必须将大量精力投入到真实性的技术核查中。虽然本案因水印而露馅,但这只是AI生成能力的冰山一角。随着AI技术的发展推进,未来的伪证将更难被肉眼识别。这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司法运行成本,每一份电子证据背后都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鉴伪成本。

从长远看,针对AI造假诉讼,一方面应提供更加中立便捷的检测工具及技术,另一方面也应当确立更为严厉的惩戒标准。如果造假成本仅是“被发现了就认错,没发现就过关”,那么AI伪证恐在民事诉讼中更加泛滥。法院急需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相关红线,明确一旦在法庭上使用AI伪造关键证据,无论技术高低、无论是否得逞,都应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的严厉制裁,以通过高昂的违法成本来遏制技术滥用的冲动。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

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AI魔改”视频专项治理行动,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基于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英模人物等电视剧作品进行“AI魔改”的下列视频:一是严重违背原作精神内核和角色形象,颠覆基本认知,解构普遍共识;二是内容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宣扬错误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三是存在对中华文化挪用、篡改的突出问题,导致对真实历史时空、中华文明标识产生明显错位认知,冲击文化认同。专项治理同步清理将少年儿童所熟知、所喜爱的动画形象进行改编生成的各类邪典动画。

专项治理要求网络视听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容审核把关,坚决清理违规内容,处置乱象突出的账号,扭转“AI魔改”视频蔓延的不良态势,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网络空间。(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评论:在著作权视角下,AI魔改视频本质上是对原视听作品的再加工,如未经许可利用AI技术替换剧中人脸、篡改原剧情节或扭曲人物关系,不仅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更可能因歪曲、篡改了作品原意,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侵权逻辑下,这类行为属于不告不理的范畴,通常需要权利人主动维权,实践中权利人可能出于多种考虑没有动力采取法律行动。

本次广电总局的专项治理行动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使著作权人选择沉默或因版权保护期届满而无权追究,行政主管机关依然有权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对技术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对平台而言,这将进一步加大治理责任,平台必须建立更主动的对AIGC内容的识别与过滤机制,“避风港原则”可能无法在面对行政监管时有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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