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动态
1. 北京发放首批L3级高速公路自动驾驶车辆专用号牌[1]
12月23日,北京市首批L3级高速公路自动驾驶车辆专用号牌由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正式发放给北京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三辆北汽极狐智能网联汽车,这也是国内首批发放的L3级高速公路自动驾驶车辆专用号牌。这标志着我国自动驾驶车辆已由测试示范进展到正式量产,率先开启L3级自动驾驶时代,成为汽车智能化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2. “深港汽车快通计划”正式实施[2]
12月22日,“深港汽车快通计划”顺利启动,该计划实施后,新能源车抵港后可快速上牌,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少支出数千万元,据称该模式较传统模式节省超70%的在港停留时间与仓储成本。在该模式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国产出口新能源汽车在运抵深圳特殊监管区域后未实际离境前,可向香港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汽车进口预审核和车辆资质审批,待港方完成预审核手续后,国产新能源汽车方正式报关离境,经公路运输抵达香港,到港后即可快速完成上牌手续供香港市民使用。
3. 商务部:中欧双方正在就电动汽车案开展磋商[3]
12月18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商务领域重点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中欧双方正在就电动汽车案开展磋商。自2024年10月起,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电动汽车征收惩罚性反补贴关税,最高税率达45.3%。此后,中欧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对话,尝试达成价格承诺协议,此次谈判核心则是用“最低进口价格”机制替代现行高额反补贴税。
12月11日,针对欧委会对中国个别企业在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中提出的价格承诺启动审查的行为,商务部回应,中国机电商会受不同类型中国企业的委托,提出代表行业整体立场的解决方案,当前已取得一定成果,欧方与个别企业单独磋商的行为不利于维护双方互信,也不利于整体推进效率。商务部表示,愿与欧方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分歧,推进达成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4. 第三届智能车载光峰会圆满举办:助力智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4]
12月16日,第三届智能车载光峰会在东莞成功举行。峰会由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主办,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承办,来自车载光领域顶尖企业、科研院与行业专家围绕“聚光融智 众创未来”主题,共同探讨车载光前沿技术突破、市场趋势洞察、未来场景应用,旨在构建安全、高效、创新的智能车载光产业生态,与行业领袖、技术专家共促智能车载光产业高质量发展。
5. 工信部许可两款L3级自动驾驶车型产品[5]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近期许可两款L3级自动驾驶车型产品,将在指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两款车型分别是长安牌SC7000AAARBEV型纯电动轿车和极狐牌BJ7001A61NBEV型纯电动轿车。这不仅是中国自动驾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节点,也标志着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正式从“技术验证”迈向“量产应用”的新阶段。
6. 吉利全球全域安全中心落户宁波[6]
12月12日,全球建筑面积最大、验证能力最全的综合型安全试验室吉利全球全域安全中心正式发布。该中心是全球领先的综合型安全试验室,拥有覆盖汽车安全标准中的被动安全领域整车碰撞、系统模拟、行人保护及零部件安全性能等全球测试能力,也能实现主动安全、新能源安全、健康安全、数字安全等全域安全技术的验证。该中心已正式启用,向全行业共享安全技术成果。
7. 飞行汽车联合实验室在合肥揭牌[7]
12月9日,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合肥无人智能装备研究院、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建的飞行汽车联合实验室在合肥揭牌。根据合作协议,联合实验室将围绕飞行汽车“从构型设计到运行模式”的完整链条,聚焦气动构型优化、高效能源驱动、精准飞行控制、陆空一体化决策规划、智能座舱与网联技术、智能底盘技术、试验验证方法与体系建设、运行模式与场景示范等九大核心方向联合攻关,逐步构建起较为完备的技术体系和试验验证平台。业界普遍认为,飞行汽车联合实验室有望成为低空经济和未来交通的重要抓手。
8. 第七届全球智能驾驶大会在苏州顺利召开[8]
12月1日,第七届全球智能驾驶大会在苏州相城区举办。此次大会以“智联世界 驾驭未来”为主题,汇聚高校、企业、政府等多方力量,共同探讨技术趋势、区域政策与合作路径,助力构建智能驾驶全球化发展新格局。大会对《江苏省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解读,江苏省智能驾驶技术重点实验室在此次大会中正式揭牌,大会还发出《智能网联汽车专项出海行动倡议》,从共建开放协同的服务生态体系、打造优势聚合的智能化出海产业链、共享精准对接的全球市场发展机遇三个方面出发,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出海。
二、行业新规
1. 两部门联合出台《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9]
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该指导书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工作,以清单形式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要点,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能力考核评审,严把机动车检验市场准入关。《指导书》聚焦机动车排放检验的基本条件和关键要素,从检测设备、计量标准、检测软件、视频监控、人员能力五个维度,提出了刚性要求。
2. 工信部公开征求车门把手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10]
12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公示,包括《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轧制设备安全技术条件》《旋转电机 安全技术规范》《汽车软件升级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其中,《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适用于M1类、N1类汽车和多用途货车的车门把手,其他车辆车门把手参照执行。《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强制性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则主要调整了安全气囊标签样式,增加了正面碰撞试验后低压系统蓄电池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3. 市监总局就《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
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旨在为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细化了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了从整车到零配件生产、从定价策略到销售行为各环节的价格合规要求。其中提出,禁止生产者之间及零配件企业之间价格串通;明确“付费解锁”功能需告知免费期限及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
4. GB/T 44464-2024《汽车数据安全要求》拟启动修订[12]
12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5年第十四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其中GB/T 44464-2024《汽车数据安全要求》计划按强制性国家标准启动修订,该标准适用于M类、N类车辆,规定了汽车数据安全保障要求、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及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检验方法。
5. GB/T《汽车网联化等级划分》开始公示[13]
12月8日,GB/T《汽车网联化等级划分》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始公示。该标准规定了汽车网联化的等级,适用于具备网联化功能的M类、N类车辆,其他类车辆可参照执行。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汽车网联化分级的要素;2)汽车网联化系统各等级之间的区别和要求。
该标准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汽车网联化进行等级划分与评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网联功能测评体系和网联生态的建立,引导主机厂分阶段研发汽车网联应用功能以及产品技术迭代升级,提高消费者对汽车网联应用功能的认知水平。通过明确的等级划分,消费者更直观地理解不同级别汽车网联应用的功能差异,这有助于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做出更加明智的购买决策。
6. GB17675-202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国家认证标准发布[14]
12月2日,GB17675-202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国家认证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修订工作由工信部组织开展,并于2023年正式启动,是替代GB17675-2021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汽车转向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同一型式判定规则,是汽车转向系统设计、生产、检测、认证的核心依据。该标准旨在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转向技术发展,提高汽车转向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7. 《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动态监测预警技术要求》开始实施[15]
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5月30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性能动态监测预警技术要求》(GB/T 45688—2025)正式实施。标准明确规定车辆发生事故时,须自动上报事故发生时间点前后各30秒的完整运行数据,且采样周期须小于1秒。同时确立了“动态监测”与“动态预警”的强制性框架,详细列明了12项须实时监测的运行安全故障和12项需深入分析的潜在安全隐患。与之配套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明确,建立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是产品上市的前提,这使其成为一道事实上的强制性技术门槛。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主题:“付费解锁”有边界:新规下车企付费功能订阅的合规要点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的出现与发展,正在逐步改变汽车消费的本质——从一次性买卖到订阅制付费,汽车买卖的附随消费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而更多聚焦到了汽车软件服务功能的付费解锁。这一转变,不仅是智能网联技术引入与不断升级的成果,更是车企价格之战的必然走向。为赢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车企倾向于采取激进的定价策略,不断下调整车价格,似乎正在逼近健康盈利的临界点。然而,前期价格战所压缩的利润空间,却能在后期汽车使用过程中通过各种“付费解锁”服务的订阅得到释放,可以说,汽车智能服务正成为车企利润的新引擎。诚然,这一商业策略的形成于车企而言是一次成功的转型,而对消费者而言,购买汽车不再等于购买一应俱全的汽车功能,付费解锁的服务甚至不再局限于娱乐休闲、高端升级的功能,而是延伸到了更基础的导航、遥控泊车、循迹倒车等关键功能,从而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
然而,付费订阅并非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消费者权益保护已被纳入新规制定的考量中。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中,首次明确针对汽车“付费解锁”功能提出规范性要求,这是监管对智能网联汽车新兴商业模式的一次直接规制,信号明确,也为车企设计功能订阅商业策略划定了一道合规红线。
(一)新规《指南》下对消费者“付费解锁”知情权的保护
《指南》第二章“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中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规范“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
(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自车辆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
(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首先,这一规定是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其中知情权是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前提。《指南》明确车企对功能免费期和差异化增值功能有告知义务,其中,功能免费期是消费者在作出购买选择时对价格因素的重要考量,差异化增值功能,则构成消费者对所购车辆中基础功能服务与增值功能服务的认知,明确这两方面的内容,有助于避免车企以“功能齐全”作为噱头而实际均为付费解锁功能,也有助于避免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误区。
其次,该规定揭示了车企在“付费解锁”功能制定中存在的两重合规风险。一方面,若在整车销售时未明确告知某项基础功能或对外宣传广告的功能需额外付费,导致消费者基于功能完整的误解而购买,可能被认定侵犯知情权,构成欺诈性或误导性消费,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退赔风险;另一方面,对“付费解锁”功能的提示说明不足,或付费设置导致消费者实际上对汽车基础功能丧失使用权,则可能导致相关车机系统用户协议中的付费条款,因“未以显著方式提示”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
最后,该规定下的“告知”有深度与广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设置、提示说明义务及其举证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指南》下的告知义务,应以上述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为参照,不仅限于购车后于屏幕上弹窗提示,更要求在销售合同、车辆配置清单等购车环节,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哪些功能是免费的、哪些功能是增值付费的、付费功能的标准价格、是否有免费试用期、试用期多长等等。
(二)新规《指南》下对车企“付费解锁”功能制定的合规建议
《指南》对消费者“付费解锁”知情权的明确,虽切入口较窄、且更多停留于框架性的规定,却传达出监管者对汽车付费服务的从“旁观”到“规制”的监管态度。因此,车企有必要针对上述合规风险和可能被进一步规制的商业行为,提前进行针对性的合规安排,以避免陷入被动和争议。
- 售前推广透明化:在官方网站、汽车宣传手册、导购指南、线下店面宣传页、购车合同附件等售前宣传推广材料中,增设软件功能订阅清单,明确列出所有可订阅功能、价格、免费试用政策等。
- 合同文本规范化:在车辆买卖合同中,将“车辆价格”与“软件服务协议”作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并将相应的付费软件列明,对免费期限、增值服务、价格标准以加粗、下划线等形式予以提示,引导消费者单独阅读和同意软件条款。
- 销售环节培训:对企业前端销售人员进行话术培训,要求销售人员在介绍车辆功能时,明确区分“标配”与“订阅增值服务”,并对消费者将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消费者对此有清晰认知,并通过销售录音、签订知情书等形式保留告知证据。
- 建立合理的收费体系: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车企在制定订阅服务商业策略时,应考虑到消费者对汽车功能的合理预期,避免将影响汽车基础性功能的服务列为付费项目,可以通过如一次性买断、长期订阅、短期租赁等多种付费模式搭配,以提供灵活合理的付费选择,并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性。
注释:
[1]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94246/95332/743889025/
[2]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wdt/content/post_12561418.html
[3]央视网:
https://news.cctv.cn/2025/12/18/ARTIBATxwH25xzi8QaKr8f80251218.shtml
[4]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fKoTluxkS4R_Uvwslmfh7g
[5]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ap.miit.gov.cn/xwfb/gxdt/sjdt/art/2025/art_f734c7074580470593d4018742997640.html
[6]宁波发布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l-PrI0oouqqovozK_Z6zuQ
[7]安徽省人民政府网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8ma5mcvrcH3xSq7_pbmE_g
[8]央广网:
https://js.cnr.cn/kjjr/20251202/t20251202_527447765.shtml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kjcs/art/2025/art_f3a4d5b5052147c395b05b6a17dd61d9.html
[10]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zwgk/wjgs/art/2025/art_b6f3ad1fe8a04edebe5a84150c4ee4df.html
[1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8007/hd/zjdc/art/2025/art_4c17c28a483d4c5f89d619e588222aee.html
[12]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226211233/attach/202511/9af487ac3c924f5880aa2f478d5db845.pdf
[13]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28815063475E8D55E06397BE0A0A6BC7
[14]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226211233/attach/20257/d5b77015e339488fac545b592b928bcb.pdf
[15]国家标准馆·国家数字标准馆:
https://ndls.org.cn/standard/detail/1d1939e0eef43204c59d92638ab2fa19
特别声明:本刊为天元汽车团队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法律及实务问题的行业观察,而非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与天元汽车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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