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动态
1. 2026年1月乘用车均价18.6万元[1]
2月23日,乘联分会秘书长崔东树发文表示,2026年1月乘用车均价18.6万元,均价提升1.5万元,市场回落明显。其中,常规燃油车价格持续上升,2026年1月均价18.1万元,燃油车购买群体买车逐步稳定。新能源车的均价近期逐步下降,2026年1月是19.5万元,量跌价升,体现新能源车消费的结构性变化。
2. 美2月24日起实施全球临时进口关税,乘用车、部分轻型卡车等豁免[2]
2月20日,美国白宫发表声明表示,美国总统特朗普当日签署了一项公告,宣布征收临时进口关税。特朗普援引了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赋予的权力,该条款授权总统通过附加费和其他特殊进口限制来解决某些根本性的国际支付问题。该公告规定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10%的从价进口关税,为期150天。这项临时进口关税将于美国东部时间2月24日生效。同时,白宫公布了此次临时进口关税的豁免范围,其中包括乘用车、某些轻型卡车、某些中型和重型车辆、公共汽车以及乘用车、轻型卡车、重型车辆和公共汽车的某些零部件。
3. 最高法: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3]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在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商务部回应欧盟批准对一款中国产大众SUV免征关税:期待更多中企个案落地[4]
2月10日,欧委会宣布,已接受大众汽车有关纯电动汽车出口的价格承诺。大众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可按其提出的最低进口价格或高于该价格,向欧盟出口其CUPRA Tavascan车型,并将免于缴纳此前针对自中国进口纯电动汽车所征收的反补贴税。[5]
2月12日,在商务部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一款中国制造的大众品牌SUV免征关税,该车型将改为按最低价格和配额模式进口。请问中国商务部是否支持电动汽车制造商与欧盟进行逐案协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表示,此前,中欧双方经多轮磋商,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实现电动汽车案“软着陆”,受到国际社会、中欧产业等各界的普遍欢迎。根据磋商共识,中欧双方支持中国电动汽车企业用好价格承诺,欧方为此专门发布了双方磋商后形成的指导文件,并承诺秉持非歧视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中欧汽车产业深度融合、互利共赢。希望欧方切实落实中欧领导人会晤重要共识和案件磋商成果,期待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与欧方就价格承诺达成一致。中方愿与欧方继续保持对话沟通,为中欧产业发展营造开放、稳定的市场环境。
5. 税收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新能源整车制造销售收入年增30%[6]
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分析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持续优化,新能源整车、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锂离子电池和太阳能器具等重要绿色产品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速均在30%以上;新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年均分别增长51.1%、28.5%和18.2%。
6. 工信部最新目录披露多款新能源新车续航信息[7]
2月9日,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七批)》中,多款备受关注的新能源车型详细续航与电池配置信息被集中披露,高端车型的纯电续航正向1000公里迈进。其中,腾势Z9将配备102.326kWh和122.496kWh两种电池组,其CLTC纯电续航里程最高达到1068公里;腾势Z9GT同样搭载这两种大容量电池,纯电续航最高为1036公里,其插电混动版则配备63.82kWh电池组。同时,新一代小米SU7提供了从73kWh到101.7kWh共三种规格的电池包,对应CLTC续航里程覆盖630km至902km,其中Pro版续航达902公里。全系车型升级高压平台,快充性能提升,高配版15分钟补能里程增至670公里。此外,其他品牌的新车型也披露了详细信息。问界M6增程版将提供180公里、260公里和272公里三种纯电续航版本,搭载37kWh或53kWh电池组。极氪8X提供55.1kWh和70kWh电池,纯电续航有256km、257km及328km三个版本。智界V9作为增程MPV,综合续航超1250公里,并提供多种电池容量选择,其纯电续航最高为223公里。比亚迪旗下新款海豹07EV和宋Ultra EV的续航分别为705公里与710公里。
7. 加拿大拟与中方组建合资企业[8]
2月6日,加拿大工业部长梅拉妮·乔利(Mélanie Joly)透露,加拿大政府正积极推动建立一家中加合资汽车工厂,生产电动汽车并面向全球出口。乔利表示,麦格纳、利纳马公司和玛汀瑞亚国际公司等加拿大汽车零部件企业已在中国开展业务,未来有望参与这项位于加拿大的合资整车装配厂项目。加拿大政府向中国汽车制造商主动示好,这一转变的背后,是其希望降低汽车产业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打造更具实力的本土产业的战略考量。
8. 工信部:加快推进驾驶自动化等重点标准研制[9]
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郭守刚在道路交通标准化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工信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要求,紧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这两大核心要义,加快推进驾驶自动化、碰撞安全、操控件等重点标准研制,以标准升级促进汽车安全水平和质量性能提升,为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业新规
1. 《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正式发布[10]
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维护汽车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加强价格合规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汽车生产、新车销售活动时发生的价格行为,明确了总体原则和要求,细化汽车生产企业价格行为规范,明确汽车销售企业价格行为要求,并引导企业加强内部合规建设。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11]
2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此前开展制修订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五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保障要求、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和确认性试验等方法,适用于装备L3级和/或L4级自动驾驶系统;《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规定了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及其位置和信号装置点亮时显示颜色的基本要求,适用于M、N类汽车;《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和N1类车辆。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智能终端匿名标识符数据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求意见[12]
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智能终端匿名标识符数据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意见。其中明确,该标准文件适用于移动智能终端、智能网联汽车等终端设备匿名标识符及互联网应用程序收集使用匿名标识符的设计、开发、测试和评估。
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性能计量测试规范》[13]
据市场监管总局2月4日消息,我国首部针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性能的专业计量测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性能计量测试规范》近期发布。该规范规范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模块计量测试内容和方法,填补了行业技术空白,助力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技术的研发和升级,保障司乘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14]
2026年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该指引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活动,明确适用范围、数据出境行为及管理方式。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达到一定量级的个人信息需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认证,并列出免予申报的情形。详细界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等场景下的重要数据判定标准。要求企业建立数据出境管理机制,落实日志记录、技术防护与应急处置等安全保护要求。
三、行业观察
本期观察主题:从生产端到销售端的价格秩序重构:《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监管信号与企业应对
在汽车行业竞争高度白热化的当下,汽车价格成为最直接、最具冲击力的市场工具。过度的低价竞争,可能挤压企业合理利润空间,迫使成本向供应链末端转移,甚至影响零部件质量、售后服务能力与长期研发投入,最终影响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而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隐患。在此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月11日发布《汽车行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南》对生产企业侧重于规范低价竞争与不正当价格干预行为,对销售企业则强调价格透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其本质并不只在于规范汽车市场竞争,而是通过明确价格边界,重塑行业秩序。
(一)新规《指南》的规范要点与监管信号
从制度结构看,《指南》围绕生产端、销售端、企业合规三条主线展开,为汽车产业链条上的各类企业提供了较为详细的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在生产企业层面,监管重点落在低价竞争和价格干预问题上。一方面,《指南》重申不得实施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并明确生产成本的构成不仅包括制造成本,也包括期间费用。另一方面,文件明确要求尊重经销商依法自主定价,不得通过返利政策、销售考核、资源控制等方式实质性干预终端价格。这意味着,车企总部对终端成交价的“柔性控制”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视。
在销售企业层面,监管重心明显转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文件强化明码标价义务,要求价格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误导性方式展示优惠价格或附加条件。特别是在金融服务费、保险搭售、延保产品、装潢套餐等附加收费项目上,强调不得模糊收费项目、隐瞒价格构成或强制搭售。这一部分实际上回应了近年来消费者投诉集中的痛点问题。
在新能源转型与存量竞争叠加的阶段,《指南》的发布将监管重点扩展至《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多法交叉领域,表明汽车价格已成为监管重点关注的治理领域,并逐渐步入综合执法阶段。然而,《指南》也并未否定价格竞争本身,而是强调竞争必须建立在公平、透明和合规基础之上,即价格战可以存在,但必须守住成本底线和消费者权益边界。
(二)新规《指南》对车企市场行为和合规运行的现实影响
《指南》第六条明确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建立以生产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对所属整车及零部件销售、金融服务等环节实行全链条价格行为管理,确保价格行为规范。遵循全链条价格治理的原则,《指南》对价格行为的治理也覆盖了汽车产业链涉及价格管理的各类型企业。
《指南》对汽车生产企业的规范重点在于各种类型的低价竞争行为,既包括出厂价格低、压低标价等直接的低价行为,也包括物资串换、以物抵债、折扣补贴、批量优惠等变相降低价格的行为,其底线在于不得使实际出厂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此外,对整车生产企业而言,最大的变化在于价格管理方式需要重新评估。通过返利调节、区域限价、统一促销政策等方式影响终端成交价,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根据《指南》第七至九条,如果相关机制导致经销商缺乏真实自主定价空间,就可能被认定为不当价格控制行为。对零部件生产者,《指南》也特别强调,即使汽车供应链出现供需严重失衡,若生产成本未显著变化,企业也不得无正当理由大幅度提高价格。
《指南》对汽车经销商和终端销售主体的影响则更为直接,表现为透明化要求的显著提高。根据《指南》第十五条,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明码标价的内容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信息,还包含可选零部件信息、对价格有影响的颜色、产地、规格等信息;关于标价方式,《指南》详细罗列了标价签、电子查询、网络页面等方式,并要求及时更新价格变动。此外,汽车销售的促销活动也应对活动规则、期限、范围、补贴信息和折抵计算办法进行明确公示和标明,对赠品行为应当保证真实有依据和价格信息透明度最大化。因而,汽车销售前端的明码标价检查值得成为企业常态化合规项目。
同时,《指南》特别对“付费解锁”功能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一)对于有免费期的功能,销售时应当告知免费期限、后续收费标准等内容,免费期结束前应再次提醒消费者;(二)对于需收费的差异化增值功能,销售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差异化增值功能不得收费。
《指南》以价格监管的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表现为对汽车销售企业收费行为和价格宣传行为的规范。具体而言,《指南》第十八条对销售商的收费与服务不对应、重复收费、乱收费等行为进行法律风险提示,第十九条则对以欺骗性、误导性方式标示价格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市场价”“厂商指导价”“市场参考价”等比较价格、虚假的“限时降价”“清仓价”、低价宣传无关产品等宣传方式存在违法可能,并要求企业不得隐瞒购车附加条件、不得拒绝履行价格承诺,最大程度地保护汽车消费者对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价格宣传已从营销部门主导的活动,转变为需要法务参与审核的合规事项。
(三)价格监管趋严背景下车企的合规建议
随着《指南》释放出价格治理常态化、体系化的监管信号,企业价格治理也应进入精细化阶段。价格合规已不再是销售端的操作问题,而是贯穿生产、供应、渠道与宣传的系统工程。不同类型的车企主体,应围绕自身风险重点,针对性地调整企业合规策略。
第一,整车生产企业应重建价格决策逻辑。企业在实施降价策略时,应进行成本可证明性管理,形成内部测算与评估机制,确保任何大幅度价格调整都有清晰的成本依据和商业合理性说明。与此同时,在与经销商的交易中,应重新梳理价格管理关系,避免通过返利、资源配置或考核机制形成事实上的价格控制;总部发布的政策应当留有自主空间,内部沟通注意措辞与留痕,确保能够证明经销商具有独立决策能力。
第二,零部件企业应强化调价合规审查机制。涉及明显涨价或价格结构调整时,应同步准备成本变动说明或供需变化分析材料。调价理由需要可验证、可解释。与整车厂或渠道的协议安排,应避免形成最低转售价或折扣限制的刚性约束,防止纵向价格风险。
第三,经销商与销售端应将“价格检查”常态化。一方面,销售企业应对注重价格透明度建设,裸车价、附加费用、金融成本等应尽量分项披露,避免通过结构化设计掩盖实际成交金额;促销活动应形成标准化规则文本,活动期限、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清晰明确,并统一对外口径;建议建立价格公示定期自查制度,确保门店、官网与线上平台信息一致。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价格宣传的前置审核机制,凡涉及“市场价”“限时优惠”“直降”“综合优惠”等具有法律风险的宣传表述,均应形成内部审核流程,并保存历史价格记录与测算依据,价格承诺作出后,应确保销售端能够严格执行,避免因履行不一致引发投诉或监管关注。
注释:
[1]财经网:
https://auto.caijing.com.cn/2026/0224/5142900.shtml
[2]中国新闻网:
https://www.chinanews.com/gj/2026/02-21/10574742.shtml
[3]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89321.html
[4]央视网:
https://jingji.cctv.com/2026/02/12/ARTIzY4p00XEOXvhKqeSHybP260212.shtml
[5]欧盟委员会:
https://policy.trade.ec.europa.eu/news/commission-accepts-price-undertaking-chinese-electric-car-producer-2026-02-10_en
[6]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47631/content.html
[7]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eidc.org.cn/art/2026/2/9/art_1691_12093.html
[8]加拿大政府网:
https://www.canada.ca/en/innovation-science-economic-development/news/2026/02/minister-joly-highlights-the-government-of-canadas-new-auto-strategy.html
[9]中国网:
http://zw.china.com.cn/2026-02/05/content_118318389.shtml
[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6/art_10120651065444b5b3b070dcae41e98a.html
[11]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zbys/qcgy/art/2026/art_84f95e0c2e664ca0b2be8d37360fbd45.html
[12]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zwgk/wjgs/art/2026/art_8ae48605d7cb4832bb9caa0307f07c0e.html
[1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6/art_97867144b354466f90885ae28d55150f.html
[14]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waj/wjfb/art/2026/art_4d98b542f9ba44d3b4ecf50cd034e14b.html
特别声明:本刊为天元汽车团队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法律及实务问题的行业观察,而非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请与天元汽车团队联系。
- 相关领域
- 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