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梦伶律师1999年加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主要从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房地产、银行信贷、文化传播等领域内的法律事务,精于处理复杂、疑难诉讼和仲裁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中多次担任代理律师,在诉讼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代表业绩
- 代表原告某信托公司(客户)与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之间基于《业绩保障对赌协议》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该案诉讼金额39亿元人民币,系广东高院建院以来金额最大的案件,克服了诉前财产保全、管辖争议、《业绩保障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等困难,最终为客户取得了全面胜利的调解书,为客户挽回了包括本金、约定收益、诉讼费用、律师费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最终全部执行到位。
- 代理某土地一级开发企业与被上诉人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付款纠纷(诉讼标的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驳回客户全部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促使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在该案重审中取得了令客户满意的判决结果,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
- 代表某央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仓储物流合同的仲裁纠纷,客户的仲裁请求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最终取得了1.5亿元人民币的胜利裁决。
- 代表某央企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货物买卖合同的仲裁纠纷,对方的仲裁请求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最终裁决结果驳回了其中的1.5亿元人民币。
- 代表某顶尖水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污水处理服务合同的仲裁纠纷,客户仲裁请求金额为1.3亿元,案件涉及合同的终止、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等问题,该案件最终达成和解,使得客户实现了满意的仲裁结果。
- 代表某央企子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仓储物流合同的仲裁纠纷,客户仲裁请求金额为1亿元,案件涉及民刑交叉、证明实际的货物仓储数量、损失的具体计算等问题,目前已取得全面胜诉裁决。
- 代表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处理其与某银行(原告)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担保金额本金1.1亿元人民币,本息合计超过1.5亿元人民币),在客户签署了一系列银行制式法律文件的情况下,成功取得免除83%担保责任的胜诉判决。本案对客户影响巨大,管辖法院为银行所在地法院,通过当地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大程序,最终为客户取得胜诉判决。
- 代表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出品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徐峥(被告)与电影《人在囧途》出品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告)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对方起诉金额1亿元人民币,系影视娱乐行业金额最大的竞争法纠纷。
- 代表仲裁申请人某股权投资基金(客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处理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股权投资合同纠纷,仲裁金额1亿元人民币,为客户取得了全胜裁决书,不仅裁令大股东立即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更重要的是裁令目标公司对大股东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裁决书的执行赢得保障。
- 代表香港某公司(原告)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之间的飞机租赁协议纠纷诉讼案,在客户签署协议后希望将其解除的情况下,通过证明该飞机不适航,为客户取得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解除协议的胜诉判决。此为国内罕见的飞机租赁协议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