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设定一定的解除条件,当满足这些条件合同解除;合同各方也可以在合同履行中协商解除合同。这些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那么,约定解除的操作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应当首先判断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当合同一方打算行使解除权时,要充分考虑合同中预先设置约定的解除情形或条件是否已经实际出现或满足,这些条件是否受合同其他条款的限制或约束。例如,合同约定甲方迟延付款达到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注意,启动解除权的时间点应当是自甲方应当付款日起的“十个工作日”、而不是十日。
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情形是,当事人在合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而是采取了笼统或模糊的表述。例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严重损害”标准是什么,这个本身就存在不同的理解或争议。如果守约方据此解除合同,违约方可能认为合同解除的依据不足。因此,在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特别注意关注考虑是否已经满足了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或条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提示合同当事人对解除条件的约定应当尽量直观、清晰。
如果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中协商解除合同,应当注意就合同的解除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原合同的解除时间、解除前的履约情况、解除后的未尽事宜、以及合同各方是否需要就合同的解除承担责任等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