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审查合同是法律工作,但合同履行是纯粹的经营活动吗?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发现,打官司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而这些证据往往在合同履行中形成。
出于合同管理的要求,很多企业意识到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会在签订前将合同交由法律人员审核。合同一旦签订,合同的履行往往被当作纯粹的经营活动。事实上,合同的履行也是合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旦出现纠纷,需要拿出证据。合同本身固然是重要的证据,但有的证据形成在合同履行中。因此,合同的证据收集,应当贯穿于合同签订前至履行的全过程。
针对合同所约定事项的不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留存也会有不同的要求和侧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设备交付情况、买方的款项支付情况必然是各方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需要特别关注收集交货单、验收单、质量异议记录、付款凭证、发票、往来沟通函件、质保及维修记录等材料。又如,租赁合同中,起租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水电煤等各项费用的缴纳情况、租赁过程中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租金缴纳情况等,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收集交接清单、缴费单、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总之,只要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有形的反映有关事实的载体,都应当收集留存。
证据的存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合同及其附件、招投标文件、承诺函、通知书、订单、会议记录、发票、快递单据等书证;仪器设备、付款凭证等物证;与合同对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收集证据材料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留存证据材料的原件。
(2)证据之间如果可以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信度更高,因此应当尽量全面的收集留存证据。
(3)对于难以留存证据的行为,尽量进行补救。例如,以电话、短信商定的事项,可要求对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确认,或者对通话进行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