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电子合同能否作为证据?符合哪些条件的电子合同才是法律认可的“原件”?
司法实践中已经普遍接受了短信等形式的电子证据,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并列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电子合同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不仅仅因电子形式而否认其证据效力。
由于电子合同的电子化特性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形成具有电子化、虚拟性的特点,不易保存。例如,短信在电信系统内的保存有一定保存时限。另一方面,电子合同形成后容易受到技术手段、网络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容易修改而不被发现。因此,在以电子合同作证据时,需要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电子合同的“可靠性”。只有具有可靠性的电子合同才能够被认定为原件,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等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合同,即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具有证据效力:
(1)电子合同应当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例如,企业与用户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将电子合同有形呈现给用户,并开放接口、允许用户随时访问系统、查看电子合同内容,以满足该要求。
(2)应当保证电子合同从生成、保存到传输各个环节的可靠性,特别是保证内容完整且不被更改。例如,在电子合同数据的收发过程中,建立可保持内容完整、鉴别发件人和收件人、完整的、具备数据收集及保存功能的合同签署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