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秀兰
继2014年底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后,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5年3月10日正式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版,下称“新版目录”),新版目录将自2015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新版目录并未采取商务部2015年1月发布的《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所提的负面清单的方式,而一如既往地延续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分类方法。根据国务院在2002年2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介绍,本次是第6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从2011版目录79条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版目录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版目录44条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国家发改委曾于2011年12月第5次修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版目录”)。和2011版目录相比,新版目录存在如下突出特点:
1. 鼓励物联网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并删除了限制类中增值电信领域电子商务中外资持股的比例限制,与物联网结合的电子商务,有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电子商务进一步对于外资开放,但是在实践中工信部如何进一步解释并执行有关规定、是否向外资企业发放电子商务的有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将成为各方投资人和TMT产业关注的重点之一;
2. 鼓励外资参股电网的建设和经营,但需由中方控股;值得注意的是,2011版目录中该领域为限制类;
3. 鼓励环保类产业,新版目录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经营”和“环保技术开发与服务”;
4. 房地产业从2011版目录限制类中全面删除,在新版目录中成为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但是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不含经营)仍是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5. 教育类产业结构深化调整,鼓励非学制类职业培训,重点针对成人就业之后的继续教育,体现了未来教育产业化导向;与此同时,将高等教育、学前教育纳入限制类,而且进一步强调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仅限于中外双方合作且由中方主导;
6. 限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且中外双方合作方式仅限于“合资、合作”,这和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下称“58号文”)、2014年7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2014〕244号,下称“244号文”)的风向截然不同。58号文规定:“……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 244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58号文和244号文在新版目录出台后是否仍然有效、既有项目的命运如何,待有关政府部门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7. 法律类服务业的调整,特别地,将“中国法律事务咨询”纳入禁止类,但不影响外资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
8. 进一步强调国家对于转基因行业的态度,即禁止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9. 传统茶叶的生产及加工从禁止类中删除,成为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这将有利于中国茶叶(尤其是有机类茶叶)的生产、加工与世界接轨;
10.新闻媒体出版类产业将继续受到限制,在2011版目录的基础上,新版目录在限制类中增加了“出版物印刷”并要求“中方控股”,并且进一步禁止外商投资“网络出版服务”业务;
天元律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领域拥有多年的经验,积极参与中国《外国投资法》的立法建议工作,曾经代表中国大型国有/民营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实现各类的合资、合作,行业涉及矿产资源、制造业、TMT、医疗、房地产、物流、化工、教育、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并致力于为中方和外方设立、运营、治理、退出合作、解散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