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 卓
莎翁曰:“整个世界是个舞台,所有的男人和女人只不过是演员。”(All theworlds a stage, and all the men and women merely players.)现实中发生的故事远比戏剧中的情节更为抢眼,但对于诉讼律师而言,不是自己亲身经历的,不过是在冷眼旁观。但这种冷眼旁观,并不是冷漠的对待,而是冷静的审视。
(1)诉讼律师需要有倾听的态度
在客户讲故事时,很多诉讼律师都嫌客户啰嗦、无条理,而不愿意听客户将自己想说的讲完,因此会反客为主,以提问的方式去了解自己想了解的内容。在与客户进行最初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提问本身并没有错,并且提问也是诉讼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重要手段,但是这只应当是针对客户在陈述过程中潜在的遗漏事项,是补充性质的,而不应作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主要途径。如果诉讼律师只听自己想听到的,阻断了客户连贯的全面陈述事实的机会,那么无异于缘木求鱼。客观事实可能的离奇或复杂程度有可能远远超出诉讼律师的预料,并且某些事实细节也可能会对诉讼律师代理案件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诉讼律师应当做好倾听者的角色,以回应的方式对客户的陈述顺势引导,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对于关键的事实细节进行充分陈述并对遗漏的部分进行补充。即使不从职业的角度而从正常与人交往的角度来看,让人把话说完,也是最基本的尊重和涵养。
(2)诉讼律师需要在倾听的过程中对客户的故事进行解构
诉讼案件的结果理论上最终取决于对事实的认定,诉讼律师对案件的代理工作其实是在转述一个自己从客户那里听到的故事,并且这个故事要让人相信,因此诉讼律师需要使用让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法。既然客户所讲的是一个故事,那么诉讼律师可以考虑借鉴对小说情节进行分析的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划分,即分为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四部分。对于前述四个部分,诉讼律师所关注的内容可能各有侧重。
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故事的开端部分往往是案件事实的背景和起因,此部分可能会与双方当事人的签约主观动机以及合同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相关;故事的发展部分指的是正常的进程,此部分主要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即属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或者抗辩权的事实依据;故事的高潮指的是争议发生的发生,是交易的非常态部分,此部分则关系到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基本主张;故事的结局指的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所带来的后果,此部分则关系到对方或者本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
以此种方式说明案件事实,并非纸上谈兵,在实践中诉讼律师一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对此加以使用,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起诉状。诉讼律师在倾听客户讲故事的同时,以前述方式对客户的故事进行消化和理解,可能会有利于迅速抓住案件的重点并较为准确的与客户进行交流互动,也为以后能够更加鲜明的向法官或者仲裁员陈述相关事实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3)诉讼律师应当在倾听的过程中将客户的故事向法律关系模型进行提炼和转化
通俗地讲,就是诉讼律师要知道客户所讲的在法律层面而言意味着什么。当然,由于法律规定的纷繁复杂,诉讼律师也不可能全部熟练精通,要求诉讼律师在听完客户的陈述之后立即完成从事实问题向法律问题的全部转化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至少诉讼律师应当能够做出基本准确的反应。有一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会被诉讼律师所忽视,那就是《民事案由规定》,其中四百余个案由虽然不能说已经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所有案件类型,但涵盖绝大部分是没有问题的。每一个案由背后都对应着一种类型的纠纷案件,相应的也映射着一种法律关系。诉讼律师即使对于四级案由不能如数家珍,但至少也要准确的掌握一级、二级和部分三级案由。
将客户的故事向法律关系模型进行转化,需要至少对三方面内容进行提炼,即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甲和乙对于某物达成了何种交易安排”这种大而不当的描述,在大学课堂上或许有助于学习法律知识,但在法律实务中作用有限。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这三方面对于诉讼律师而言都是需要精确定位的,任何一点定位不准确,都可能会导致对法律关系的转化发生偏差,进而影响诉讼律师下一步制定出适当的诉讼策略。
例如,对于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主体的角度而言,如果转让方涉及到国有企业,那么相应的就要考虑到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特殊规定,如国资委审批、国有产权评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转让可能涉及的招牌挂程序等;从客体的角度而言,如果转让的标的物被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查封,那么相应的就要考虑先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通过一般的确权之诉来解决争议;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而言,如果约定了所有权保留,那么就要考虑价款支付的比例对于能否解除合同的影响,或者如果约定了定期回购,那么就要考虑是否会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