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应当根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
此前我们曾提到过,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的设置也将根据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违约责任的设置,既是为了督促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为了在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限制等基本内容。
(1)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需要结合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安排约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针对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应当设置违约责任,即卖方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而针对买方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应当设置违约责任,即买方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通常,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约定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两种方式。在实际损失可能难以计算或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采用约定违约金的方式。违约金可以约定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约定为合同某一期或某一部分价款的若干百分比。对于迟延交货、迟延付款等违约行为,还可以按迟延的天数,约定每日的违约金金额。约定违约金时,要注意避免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即认定为违约金约定过高)。
(3)违约责任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等非直接损失也可以作为损失赔偿额进行主张,由此可能造成违约责任过高且难以控制,因此一般在合同中会对违约责任进行限制。限制的方式可以是明确约定各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直接损失,也可以考虑设定赔偿责任的上限或者封顶。例如,对于买卖合同的买方因迟延支付货款而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未支付价款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对于买卖合同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总额不高于总的设备总价款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