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介绍电子签名的基本概念和常见形式,说明电子签名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方式。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附着于数据电文,用以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数据电文的内容。常见的电子签名包括密码、电子口令、数字签名、指纹、虹膜等。
2005年4月1日生效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安全保障措施等法律规定。
从法律意义看,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一样,具有双重法律含义和效力。一方面,签名可以用以辨别签字主体的身份;另一方面,签字主体通过签名这一行为表明接受和同意遵守所签署的文件。
但是,基于交易安全等因素考虑,《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和场景加以限定,对于特定类型的法律文书,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文书;(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同时,《电子签名法》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作出规定。
《电子签名法》赋予了合同各方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基于此,为避免对是否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存在争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考虑就签名方式做出明确约定。例如,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双方同意采用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形式就XX相关事宜达成并签署本协议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