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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庭前准备工作之三:把握客户的资源支持
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 卓
影响案件胜诉的因素有三,曰法,曰术,曰势。诉讼律师办案之要务则为明法,定术,借势。明法,即明确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诉讼律师最基本的业务能力;定术,即制定诉讼过程中各种战略和战术层面的方案和策略,是对诉讼律师业务能力的进阶要求。借势最难,一要有势可借,二要会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所谓“势”,就个人理解而言,主要是指客户对案件处理所能提供的各种资源,所谓“借势”,是指诉讼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对客户资源的利用。
(1)“借势”的前提是重视包括客户资源支持在内的各种影响案件的客观因素
诉讼律师要“见人下菜碟”。这并不是说诉讼律师要势力的对待客户,只要建立起了委托关系,诉讼律师在做事的态度上就应当同样的勤勉尽职,要是觉得亏,案子可以不做。但是诉讼律师在处理案件的方式和方法上,不应一视同仁。如果案件都用一样的标准化套路去做,是很教条的办案作风,往往会忽视案件具体的客观情况,并忽视对于客户独特资源优势的有效利用。诉讼律师的眼界若仅局限于明法和定术两个层面,不承认案件会受包括客户自身资源条件在内的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或者认为诉讼律师的作用能够使案件摆脱客观因素影响,则是主观上过于看重自身能动性,不够实事求是,有失严谨。
重视影响案件的客观因素,意味着诉讼律师要清楚自己和对方手上抓的都是什么牌。知道自己手上的牌,即意味着了解案件中对本方有利的因素;知道对方手上的牌,就意味着预料到了案件中对本方不利的因素。但知己知彼,知己在先,只有先了解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才能去积极地处理而非消极的应对。就知己而言,除了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外,客户可以提供的资源支持,也是诉讼律师需要有充分认知的牌面。诉讼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离不开客户的配合和支持,客户资源支持的程度,有时也直接左右了诉讼律师处理案件的策略和手段。正所谓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对客户支持的资源利用得充分和适当,在很多情况下诉讼律师的策略和手段就会少受客观条件制约,并且效果会更为显著。
(2)关于客户可能提供的资源种类
诉讼律师遇到的每一个客户都是不同的,客户的身份、经历和实力,甚至需求和心态决定了其所提供资源支持的独特性。但概括而言,客户可能提供的资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诉讼成本支持。打官司是需要花钱的,不仅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成本,还包括其他诸多成本开销。负责任的诉讼律师要考虑为客户节约成本,但此种节约应当是技术性的,而不能因小失大。客户愿不愿意为诉讼而花钱,有时会对案件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最寻常的例子就是对证据的公证,有些证据未经公证在效力上就会有问题,如果客户因费用问题不愿意做公证,就有可能导致证据在对方不予确认的情况下不被法官认可。诉讼案件中的机会是稍纵即逝的,事先没有把事情做实,指望问题发生后亡羊补牢,法官未必会给机会。同样的情况也会出现在翻译、鉴定、专家论证、财产保全等需要额外支出成本的诉讼事项中。特别的,对于调查取证而言,客户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成本是开展调查取证的前提,虽然负担了成本也未必能有有利的取证结果,但是客户如果不愿意负担成本,则可能意味着证据确定无法取得。
第二,诉讼人力支持。诉讼律师不可能对案件的全部工作都大包大揽。如果将诉讼比喻成作战,那么诉讼律师应当属于作战部队性质,而客户则属于后勤部队性质。诉讼律师对案件并非亲身经历、其工作受到身份的制约,并且精力有限,因此在诉讼律师对案件进行准备的过程中,会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客户提供人力进行配合和支持。客户如果没有充分和适当的调配人力来协助诉讼律师,那么在案件情况的沟通和决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乃至出差行程安排和支援等诸多方面,都有可能对诉讼律师的工作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客户安排专人与诉讼律师对接,并统筹负责其内部人员调配和工作安排,其工作效率会远高于诉讼律师多头联系甚至还要去对客户内部进行居中协调的情况。
第三,客户的社会资源支持。诉讼从来都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案件的结果往往也受到诸多案外因素和社会价值的影响。因此借助法律以外的力量,特别是客户的社会资源也是诉讼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考虑的。对于客户的社会资源能否准确地发现并恰当的利用,十分考验诉讼律师眼界、阅历和经验。例如民族、宗教、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国有资产保护、乃至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社会舆论动向等等,都可能成为诉讼律师可以凭借的社会资源,但前提是诉讼律师能够对客户的社会属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并对客户有充分了解。当然,对客户社会资源的使用不应与基本的法律判断发生冲突,否则不仅是对法制的破坏,而且也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诉讼律师需要客户的资源支持,这不是矫情或者推托自身应尽的责任。无论是挖掘和发现客户可以提供的资源,还是有效的对这些资源进行使用,此方面的问题已经超出了法律专业能力的范畴,甚至有时法律专业能力反而会成为一种羁绊。成本支出、人力、社会资源,都不是诉讼律师提出需求客户就当然能够满足的。世事洞明、人情练达,才能有效地利用客户的资源支持对案件的处理,但做到不易,并无成法可言。还是那句话,借势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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