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新三板,民办教育企业对接境内资本市场之新机遇?
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 蒙    
摘要:在国务院正式出台文件扫除阻碍民办教育企业进入A股的障碍前,民办教育企业可通过挂牌新三板的方式完成与境内资本市场的对接,并为未来A股上市做好准备。结合天元合伙人吴冠雄律师、朴昱律师、张剡律师在民办教育行业多年的经验,本文就民办教育机构在挂牌前所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民办教育行业“非营利性”问题一直是困扰境内民办教育企业在境内与资本市场对接的主要障碍,而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规一揽子修订草案将实施对民办教育企业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意味着民办教育产业进入A股的障碍也将被清除。
在国家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行业发展的背景下,教育行业仍将继续蓬勃发展并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可能性,这从A股教育概念股的火热和高市值即可见一斑。但在教育法规的一揽子修订的颁布及实施前,民办教育企业应做好准备静待时机。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21日,新三板挂牌公司已逾2300家,总市值突破1万亿元,同时,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也大大改善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活跃度。在相关教育法规修订前,新三板不失为一个助力民办教育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路径。
结合天元多年来在教育产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A股市场及新三板的经验,我们认为,民办教育企业可尽早将新三板纳入发展战略布局,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新三板挂牌的计划。
对于民办教育企业拟进行的新三板挂牌而言,我们认为,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主要包括:
一、民办教育行业分类
广义的民办教育行业包含的范围较广,如在线教育、教育软件开发、出版业务、幼教、职业教育、义务教育、高等学历教育等等。但在线教育、教育软件开发、出版业务等等与狭义的民办教育行业(如“线下授课”的“教育培训”)不同,其经营所需资质往往由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且其一般可以公司的形式合法开展经营,暂不纳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对于狭义民办教育行业所包括的幼教、文化培训、职业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因教育层级和教育内容的不同,国家的政策偏向也存在不同,民办教育企业拟挂牌新三板的,需要关注企业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国家最新政策偏向。比如,主营业务为文化培训且主要经营地位于上海的民办教育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设立公司(即“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开展业务,即体现国家政策层面上是逐步鼓励民办教育企业通过设立经营性公司的方式开展课外培训业务。
二、运营教育培训业务的主体
实践中,民办教育企业通过公司(工商登记)、分公司(工商登记)以及民办学校(教育部门为业务主管机关、民政部门为登记机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规定设立的民办学校)等形式开展业务的经营。
对于这些常见的开展业务的主体形式,我们认为:
(1)公司分公司:其能够开展的教育培训业务应为在相应主体营业执照中明确记载的业务,比如实践中常见的计算机培训业务;
(2)民办学校:其能够开展的教育培训业务应为教育主管机构审批批准的相应办学层次的业务,比如经批准的民办初级中学就不能够经营高级中学或文化培训业务;
(3)其他:对于一些经营范围中登记有“教育咨询”、“教育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及“技术信息咨询”的公司及分公司,其经营教育培训业务是否属于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判断。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区根据《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设立的部分公司(即“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能够直接经营课外培训业务,但全国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性。
对于民办教育企业拟挂牌新三板的,需要根据其开展业务的不同,而进一步判断通过上述三种形式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三、架构内存在“民办学校”能否挂牌新三板
大部分的民办教育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会在架构内设立民办学校,一方面是由于上文所分析的部分教育培训业务不一定能够以公司形式经营;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民办学校能够根据国家或当地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1)关于非营利性
由于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特征,其直接进入A股存在一定的障碍,证监会曾以“本次申报材料中标的资产有数量较大的资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的规定”否定新南洋对昂立教育的首次收购。
然而,民办学校“非营利性”特征是否会成为其在新三板挂牌的障碍了?我们理解,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并不必然成为其新三板挂牌的障碍。首先,新三板挂牌规则中并未明确要求资产为“经营性资产”;其次,新三板已经有挂牌企业架构内存在民办学校的先例(朗顿教育);再次,民办学校是否必然因合并报表而纳入挂牌主体范围,仍然需要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由会计师判断;最后,民办教育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以公司的形式取得业务收入,而并不一定依赖于从下属学校中取得合理回报。
(2)关于合理回报
此外,我们注意到,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是否实际取得回报的问题也会成为新三板挂牌申请时受到关注的问题,公司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程序等等事项均需要在挂牌前进行完善。
我们认为,民办教育企业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需要关注其架构内是否存在民办学校,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架构或业务的重组。
四、关于已设立VIE架构的民办教育企业
对于已经设立VIE架构的民办教育企业,需要尽快拆除VIE架构,关于VIE架构的拆除,可关注天元公众账号推送的《VIE红筹公司如何拥抱境内资本市场?—关于解除VIE结构的主要步骤之分析》。
综上所述,各类民办教育企业需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所处细分领域的具体情况,提前部署新三板挂牌计划以尽快实现与境内资本市场的对接。

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