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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元互联网业务研究之电子商务
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 霞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 爽
一、电子商务交易准入管理
2014年是中国电子商务继续强势发展的一年。2014年双11这一天,天猫交易额突破571亿元,充分体现了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巨大潜力。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准入管理也在日趋完善中。
2014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出台,从规定层面完整确立了两方交易模式(即仅有买卖双方)、三方交易模式(即同时存在买卖双方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两大模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即电商平台)、政府监管部门与进行网上销售的企业(即网络交易经营者)之间正形成一种新的市场治理结构。电商平台负担了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核验和资格审查义务。例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同时,国家关于通过互联网销售各类商品或服务的资格管理也在进一步完善中。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表明国家已经关注将按照已有食品经营流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互联网食品销售行为进行规范。
应该说,现行法律法规旨在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同时,对于电商平台履行资格审查管理行为的具体实施标准和流程,对于目前常见的个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如何进行管理等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新型消费模式。交易额以及用户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暴露了售假、虚假促销、退货潜规则、账户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上半年通过在线递交、电话、邮件、微信公众号、即时通讯等多种形式,平台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0180起,同比增长21.32%。
2014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下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完善12315投诉方式、简化消费者的投诉流程。
这些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销售企业、电商企业的负担,需要互联网各企业做出相应应对,包括对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等事项的完善。同时,互联网各企业也需要特别关注立法动态,了解法律规定的变化和完善,以有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自有业务模式。例如,国家工商局2015年1月5日颁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中,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其中,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且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根据该等规定,互联网销售企业即不得再仅以“已拆封”或“影响二次销售”作为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对自身业务规则做相应调整。
三、对电商经营行为的进一步管理
以互联网为平台,电子商务无论是在经营模式、法律关系、交易重点等方面,都与线下交易存在很大不同。线下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时候无法直接用于规范线上交易行为。特别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规则或由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制定,或由电商平台制定,互联网企业对此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自主权。因此,需要对电商经营行为予以更为严格的规范。
结合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常见问题,以及2014年各部门已出台的法律规定和采取的监管措施,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1)对商品的描述
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是,成交之前买方看不到实物,了解商品的主要依据包括卖方的文字描述、提供的图片(近期某些技术能够达到的商户开始提供视频)、以及其他在先成交的买家的评价(包括本品全部在先买家的平均评分、单个在先买家的文字评论和上传的商品图片等)。
其中卖方提供的商品描述可能涉及虚假陈述,轻则图片颜色与实物有色差、尺寸信息不准确;重则对商品质地描述不真实(真皮与人造革、真丝与化纤、实木与人造板等)、商品品牌与价值描述虚假(将自家工厂生产的仿冒品谎称为“品牌正品代购”或“代工厂尾单”等);此外还存在为了增大商品被搜出的概率,在商品标题内加入与商品性状完全不符的虚假关键字等。
商品品牌与价值描述虚假的问题在平台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尤为敏感,因为很多平台提供者实际是在利用自身的信誉(例如天猫、唯品会、亚马逊、京东等等)使得消费者相信在该等平台上所销售的商品应该是正品,有时即便价格比大多数个体商户贵一些,也愿意购买,所谓“买个放心”。一旦此类平台上的商户出现严重的虚假陈述(典型的为“卖假货”),就会存在比较恶劣的影响,此时平台提供方、也是信用提供方的责任不能免除。
此前虽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直接、举证困难等原因,一直难以明确规范销售者、特别是平台提供方的责任。2014年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就该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内容。
该等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将对电商企业施以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电商企业相应调整规范现有的交易方式、商品信息呈现形式和标准,另一方面也将为执法机关提供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2)价格信息
同类商品经营者之间的价格比较、价格协同等行为本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商品价格信息陈列在网页上,任何地域的任何网络终端,理论上都可以实现对任何商品价格信息的实时监控,并且不被任何其他人发觉,所以该等价格比较/协同行为的实施变得更加容易,执法机关的监控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发布虚假折扣信息(虚标没有依据的“原价”、“市场价”、折扣率/幅度、或标价明显不合理地高于或低于生产成本等)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具有传播迅速和广泛的新特点,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是新的挑战。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时,与传统实体商户一样适用相应规制制度和罚则,但在网络环境下的执法技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对商品评价的操控和虚假陈述
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别于传统实体商户的另一大特点,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尤其使用第三方平台的个体商户)数量庞大、分布分散,平台提供方为方便消费者选择交易对象,除了商品评价外,还设置了商户的主体评价,包括历史交易量数据、也包括买家评分和对买家服务和信誉的文字描述等,业内俗称“信用”。
有的商户为了招揽更多消费者,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自身评价,俗称“刷信用”,包括以打折或返现等利益诱惑消费者给予高分和好评,或对给予不高评价的消费者通过电话骚扰(因物流运输需要,消费者必须留电话号码)等方式,迫使其修改为较高评价;还有通过将单品链接修改为多种商品,甚至多个礼包的链接成倍增加销售量记录等等,花样繁多,不一而足。
由于商户评价是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新生产物,电子商务经营者对自身的虚假描述似乎也无法完全套用民法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因而目前在立法和执法上属于空白地带,民事司法中也尚未见到相关案例,未来有待进一步规范。
(4)交易规则的备案管理
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指定程序规定(试行)》的出台,确立了网络零售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备案机制,即网络零售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都必须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并履行相应的公示等程序。该规定的初衷和目标都是规范网络零售电商平台对自有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避免网络零售电商平台任意修改交易规则、将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但实施情况及效果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四、020模式
当C2C模式日渐式微,B2C市场逐渐饱和,O2O模式悄然兴起。O2O既是线上到线下(onlineto offline),也是线下到线上(offline to online)。不只是服务要线下,产品也要线下建立体验,亚马逊与7-11便利店合作,ebay在英国开线下体验店等,都是先例。
在中国,O2O也成为电商零售企业纷纷高呼的口号和采取的行动。例如,京东O2O模式中,京东与10余座城市的上万家便利店合作布局京东小店O2O,京东提供数据支持,便利店作为其末端实现落地。又如,万达联合百度、腾讯,共同出资成立万达电子商务公司,采用了“线下商场+百万腾电商”的O2O模式。再如,2014年5月18日,顺丰速运官方宣布正式开业518家“嘿客”,除快递物流业务、虚拟购物外,还具备ATM、团购/预售、试衣间、洗衣、家电维修等多项业务,开启“社区实体店+二维码绑定具体商品”的O2O模式。
与传统线上电商交易模式相比,O2O模式更依赖线上线下的合作,需要合作各方寻找业务合作点,进而协商确定业务的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等,特别是会同时涉及到合作方之间关于消费者发展、权责划分等内容。因此,O2O模式下,更需要电商等企业进一步论证业务合作,并兼顾与合作方、消费者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微商
一般认为,通过微信、微博、APP等开展移动电商的都属于“微商”。2014年,可以说是微商元年。据统计[1],截止2014年底,已有1,000余万微店问世,并且每天以3万至5万的速度快速增长。打开互联网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微店”进行查找,与“微”字有关的商业平台不胜枚举;而在微信平台,以“微店”进行搜索,同样会出现海量的微店。微店以及营销方式已成为一种新兴的在线经营模式。
但是,微商这一模式从发展初期就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是业务模式本身带来的,也与该领域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关。例如,微商一般都是自然人,其通过朋友圈等方式销售商品,具有随机性和不规范性,如果一旦出现商品质量等纠纷,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衡平双方利益,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又如,由于微商的经营和推广非常依赖朋友圈等社交网络,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用户造成骚扰,甚至有的微商模式本身就有传销之嫌。
六、电子商务企业的上市和整合
2014年,京东和阿里巴巴先后上市,国内B2C领域规模前十的企业中已有9家是上市公司(除1号店)。两家中国电商领域的翘楚先后登陆美国资本市场,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节点、美国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对中国B2C网络零售领域、甚至整个电商市场来说,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有分析认为,京东与阿里的先后上市,将极大改变目前的B2C行业环境,上市公司的数据、经营思路披露,也将直接提升行业透明度,一些依附于此的泡沫也会就此破灭。至少,在上市后,两个巨头将有充足的现金流促进自身战略的扩张和业务的发展,第二梯队的电商企业生存压力加大,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2014年,电商企业的另一个关键词就是“并购”。2014年电商间合作、并购案例密集增多,唯品会收购了乐蜂网75%股份,麦考林已宣布卖壳,腾讯入股大众点评,入股京东,百度收购糯米网等等。
总的来说,2014年,电商生态圈不断调整、洗牌,在资本、市场份额等方面竞争激烈。至于能够达到什么样的市场格局和竞争效果,有待市场进一步检验。
[1]摘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2/26/c_1273368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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