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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天猫管辖协议被认定无效”说起
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余明旭
摘要:海淀法院日前对天猫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协议条款做出无效认定,这种认定真的能保护消费者诉权吗?短期看来是的,但一段时间后则未必。对此,笔者认为以淘宝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要求消费者重新确认与其之间的管辖协议,因此维权一定要趁早!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消费者黄某与天猫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认定黄某与天猫公司之间达成的《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协议无效。该案例是目前公开报道中,第一例依据新民诉法解释,认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的案例,并且裁定已经发布就引起了媒体的广泛热议,似乎消费者终于找到了维权的新途径。但是,笔者对此却有些不同看法。
海淀法院在其民事裁定书中,判定管辖协议无效的理由,是天猫公司在与消费者订立《淘宝服务协议》过程中,并未就管辖协议予以明示,即没有“以明确且显而易见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体可以正常获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而《淘宝服务协议》内容繁多,“协议管辖”条款被夹杂在大量繁杂的资讯当中;同时,“就网站购物而言,原告及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与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甚至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
这一案例以及其所依据的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的情况下,无疑更有利的保护了受损害消费者的诉权行使,也更有利于对消费者实体权利的保护。但是,这条规定真的能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难以行使诉权的困境吗?笔者认为很难。
首先,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换句话说,经营者如果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了管辖协议的存在和内容的,那么管辖协议就是有效的,而并非无效。也就是说,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仍是可行的,无非是经营者需要举证证明其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请了消费者注意。
其次,何为“合理方式”?合理方式可以使口头提醒、书面提醒或者在合同书中的特别标注乃至要求消费者在该条款处签字确认。但如果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与消费者之间并不存在纸质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那么怎样才算是“合理方式”呢?就上述海淀法院的判例而言,协议管辖条款如果在消费者“同意并确认”的页面予以突出显示,或者直接以对话框的行使要求消费者确认,或可构成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合理方式”。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再主张没有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显然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第三,对于已经与经营者达成了服务协议的消费者,其中的没有特别提示的协议管辖内容是否当然无效呢?事实上,根据笔者自身的经验,没有哪一个经营者在通过互联网与消费者达成服务协议时,曾经提醒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提醒。此种情况下,按照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均可以主张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当然,经营者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要求消费者与其另行签署或者达成新的管辖协议,从而重新确认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内容的效力。但是,此种情况下,消费者事实上具有选择权,既可以同意新的管辖协议,也可以对此“Say No!”
第四,如果消费者不同意与经营者达成新的管辖协议的,那么经营者是否可以解除原来的服务协议,并要求消费者与其达成新的服务协议?经营者是否可以通过停止服务、减少服务或者降低服务等级、质量而迫使消费者就范?当然,就经营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服务协议而言,需要视服务协议内容具体确定,但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显然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利;并且经营者也无权停止服务或者减少服务、降低服务等级、质量,否则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从上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或许对消费者行使诉权,提供一定的便利,尤其是对于在新民诉法解释施行前已经达成管辖协议的消费者而言,更是如此。但该条规定亦将使得经营者突出显示其协议管辖条款,甚至要求消费者在格式合同上更多的签名确认,在网站上不停的就跳出的对话框“点击确认”,却并不会从根本上否定此种格式管辖协议的效力。
而对于经营者的存量客户,也就是已经与其达成了服务协议的消费者而言,虽然部分经营者可能面临四面楚歌(消费者在全国各地起诉)的情形,但对于“中国移动”、“BAT”、这些已经渗透到消费者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且商品或者服务无可替代的经营者而言,无非是逼着消费者重新确认一下服务协议中已有的内容而已,然后消费者就会发现一切又回到了新民诉法解释施行前的情形,自己仍然没法在家门口的法院起诉“天猫”,而因为几十块或者几百块的假货,再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差旅费用及时间成本去杭州起诉。因此,笔者相信海淀法院的这个案例虽然不能说“绝后”,但类似的案例也已经不会太多了。
而根据上边的预测,建议各位与淘宝、天猫或者BT有仇有冤的,也赶快抓紧时间到家门口的法院去,该报仇的报仇,该伸冤的伸冤,别等到下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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