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可以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交易,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
招标投标(招投标)是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大宗货物买卖、服务项目采购与提供的一种特殊交易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方、货物的购买方或服务的采购方作为招标人,通过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并提出招标的要求和条件,由有意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作为投标人进行投标竞争。经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
发包方、采购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但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的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该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之任一个环节、凡是符合法定标准的,均应当首先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根据招投标结果再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所签订的合同可能属于上述项目的,需要首先明确是否依法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如是,则必须依法首先履行招投标程序,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相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