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招投标程序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订立中标合同,中标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是中标人。例如,在货物采购项目中,A公司中标,应当由A公司作为合同供应方签订合同,而不得由A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一般也不得变更合同主体。否则,可能被理解为变相违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中标人分立、合并、注销、破产等而导致其权利义务依法被其他主体承继的情况除外。
例如,A公司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此后,A公司与招标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在采购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B公司,这种做法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能构成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但是,如果A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后被B公司收购,则B公司作为收购后的主体依法继续履行采购合同(除非采购合同中另有约定)。
其次,中标合同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中标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一致。实践中,中标合同的文本多采用招标文件中的商务规范书文本,如果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修改的,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不得有实质性背离。例如,投标价格即为实质性内容,如果中标合同关于投标价格的表述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即属于实质性背离行为。
第四,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签订其他与中标合同内容实质性背离的协议。例如,在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即存在“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对中标合同的合同内容、价款进行了变更,这些另行签订的协议无效。
第五,招标人、中标人的履约行为应当符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签订中标合同后,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是,中标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并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与接受分包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