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不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下面列举了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应当注意的问题。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如果招标人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主要关注如下问题: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如果是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由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2)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工作和责任界面与分工。
(3)中标合同应当由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并且,应当要求联合体各方在合同中承诺,每一方均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有资格预审环节的招标项目中,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如果在资格预审结束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更换成员的情况,招标人应当认定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5)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个招投标项目中,对于联合体的各成员方加入其他联合体、或者自己单独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对于联合体各成员方另行委托代理商、授权经销商参加投标的行为,应当考虑是否作出限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竞争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