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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元互联网业务研究之互联网行业准入监管
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 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巍
一、互联网的多头监管
我国目前对互联网行业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信部等通信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络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的统筹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所有主体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开展经营性、非经营性活动,都需要取得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应批准或备案。同时,根据涉及的领域不同,还可能涉及文化、出版、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2014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备案,简化了通信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但是,由于行业快速发展等因素,互联网的行业准入及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仍不清晰或有待解决。
(1)互联网行业多头管理弊端凸显,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指出,“从实践看,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因此,对互联网行业现行管理体制的变革,可能成为2015年的重要工作之一。
(2)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业务类型的不断增加,对某些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界限不清晰。例如,2000年出台《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时,手机APP还没有出现,只存在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ICP和利用移动网提供信息服务的SP,针对这些服务形态颁发的ICP证书上会明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址。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APP是否可以适用现有的业务规则,特别是对于根本不存在网址的APP来说,如何申请ICP证,或者APP企业是否需要办理ICP证或SP证,目前是有争议的。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
二、外资准入条件的逐步放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注册资本、外方持股比例等方面的要求。
2014年,上海自贸区、广东省相关业务资质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外资企业开展电信业务的资质要求。
2015年1月13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达100%,为外商在上海自贸区投资经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一步“松绑”。
相信随着上海自贸区的继续运营,以及其他区域(如前海等)的不断发展,未来可能在全国或特定区域范围内继续放开电信业务的外资准入条件。
三、民资的进一步进入
2013年5月17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此后,三大电信运营商先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底[1],已有五批共42家民营企业取得转售批文。2014年,移动通信转售企业逐渐开始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2014年12月25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向民资开放宽带业务市场。民营企业可以提供网络建设、与电信企业合作或宽带转售服务等方式,开展宽带上网业务服务。
可见,向民间资本逐步开放电信市场已经是发展趋势。未来,除了继续关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发展外,还需要特别关注民营企业对宽带业务的参与方式和合作内容。
四、互联网金融
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猛发展的一年。各类互联网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并且,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加入其中,既包括百度、阿里、腾讯这样的民资,也包括众信金融、金开岱、德众金融、金宝保、京金联等平台背后的国资。
但是,互联网金融准入管理是欠缺的,缺乏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传统的金融管理规定对于网络特定行为的界定和管理缺乏针对性。例如,对于P2P业务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清晰且有争议。
2015年1月4日,李克强总理见证了国内首家开业的互联网民营银行微众银行完成的第一笔放贷业务,透露出2015年金融改革将继续深度推进的政策取向,也表明中央对民营银行发展寄予厚望。
[1]摘自中国通信网(http://www.c114.net/news/16/a876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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