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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问答——如何处理签约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问题
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瑛|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霞|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涵
摘要:介绍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时将如何处理。
谁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谁履行,但实践中存在合同主体因各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签约的情况,或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履行。这时应当特别加以注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履行中发生纠纷。
(1)签约主体与付款主体不一致。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货物,由C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合同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C公司不是合同签约方。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一般情况下,双方在订立合同中为合同以外的其他人设立的义务未经其他方同意的,对该其他方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这样一个合同,并不能当然地要求C公司去履行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为保障其合同权利,应当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A公司为C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在C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时,A公司应当负责履行付款义务。或者,也可以由C公司出具承诺函,说明C公司知晓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如未付款,由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做法是以书面方式固定C公司同意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对其设定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使合同中为C公司设定的付款义务对C公司生效。
(2)签约主体与接受履行的主体不一致。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但A公司并不实际接受服务,而是由B公司向C公司提供服务;或者,A公司自己接受B公司服务的同时,要求B 公司也向C公司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避免B公司服务范围不确定,或者提供服务后A、C两公司在付款上互相推诿。对此,需要具体分析和处理,但基本原则是应当约定明确
(3)签约主体与合同履行主体不一致。例如,A公司与B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但实际接受货物的主体和履行付款义务主体均是C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未经C公司同意,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的约定对C公司没有法律约束效力。B公司为保障其权利,应当考虑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例如,由C公司出具承诺函,说明C公司知晓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如未付款,由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或者由C公司向A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A公司代理C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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