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王龑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新民诉法解释”),对于调解章节,在揉合了2004年8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部分条款的同时,对以往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颠覆性修订,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增了相应规定。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根据新民诉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程序做出了相当大的突破。以往的调解规定第七条对于调解是否公开曾有如下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条文叙述我们可知,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的规定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则完全颠覆了以往的做法:“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即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彻彻底底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
此外,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针对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实质上是对民事诉讼法已有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再次重申与确定,所涉及到的法条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和2013年11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称“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第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其实,对于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重点,在我个人看来,不在于两个“不公开”,而是两个“除外”。
对于两个“不公开”,相较于一般群众而言都是能够理解并接受的,而且在2013年11月28日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也对此已向公众做出解释,文中就不再过多叙述。(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52354.shtml)而对于两个“除外”,则颇有深意,私以为新增于此,与南京彭宇案不无关系。
关于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前调解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直到2012年1月中旬,南京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才向媒体披露了二审过程中和解协议的大概内容:彭宇一次性补偿受伤老人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而彭宇最终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而此时离该案发生早已过去整整5年之久。
该案最终以这样一种近似荒唐的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可让舆论像猜谜一样议论了四五年的和解书,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公开。而此案引发的道德危机如同幽灵一般萦绕在每一个国人的心中,至今都挥散不去。产生的负面效应更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一次次在内心中上演。可最终的事实却证明了这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演出的一场可悲又可叹的乌龙闹剧,这就不得不令人深思。
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规定对内容不得公开,案件承办法官基于纪律也不能向公众透露相关信息,且当时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也并未规定对此法院有权予以公开。就这样,一个本来通过透明即可澄清寰宇,而且可以起到巨大社会正面引导效应的典型案例,被硬生生弄成了媒体口诛笔伐、群众唉声叹气、社会伦理动荡的污点案件。
有群众曾经评论,彭宇案当年被误读与信息披露不及时有着很大的关系。倘若当年二审法院能够第一时间公开双方的和解协议,或者涉及认定案件事实的部分证据与事实;二审承办法官能够就其了解的事实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和说明,或许事件结果并非如同今日所为。
正因为彭宇案对于社会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个人以为,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吸取了惨痛的经验教训后,在新民诉司法解释中特别赋予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两个“除外”的权力,在尊重当事人权利自治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进行权衡裁量,并以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为重,使得法院判决能够起到教育群众和引领正确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
如同习主席曾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警句:“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针对彭宇案造成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民诉法解释中“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