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 轶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闫 涵
网上购物省时、省力(甚至省钱),成为深受大家喜爱的一种交易方式,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网购纠纷的管辖就是其中之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当事人该到哪里去起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条新规的出台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实际操作中网络买卖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空白,势必将对当前社会盛行的“网购”产生较大影响。
在新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何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法条虽然对合同履行地和履行地不明确的几种情况作出了解释,但是由于网络买卖合同具有独特性,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又没有对其作出针对性的解释,所以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形成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比如网上购买电影票、购物优惠券、手机充值卡等,由于不存在实物交付,既不属于“送货”,也不属于“自提”,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往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3)项“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主张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卖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其他有实物交付的网购合同,由于买方与卖方通常不在同一地区而经常采用快递、邮寄等方式交付标的,而使用快递的方式又有买家自负费用和卖家“包邮”两种方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分别属于“送货”还是“自提”,分歧较大,从而造成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进而有些卖家也会同样主张应当适用上述《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规定。因此,由于缺乏针对网购合同这类特殊买卖合同的管辖权规定,实践当中对这类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很大,由卖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居多。由此,一旦发生纠纷,对买方来说将增添巨大的诉讼成本,有些当事人只好放弃了维权的念头,这也导致卖方产生了逃脱法律责任的机会,从而未能有效平衡各方利益。
新民诉法解释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第二十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通常情况下,网络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住所地和收货地是一致的,均为买受人住所地。因此各位店家和电商大佬们要注意了,依据这一新规,以往固有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秩序将被打破,在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凡是涉及网络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主要在买受人住所地通常就是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