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相平
青岛啤酒(0168.HK)于1993年在香港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自此开启了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的大门,并逐渐形成规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主板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名录及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统计表(截至2015年7月),截至2015年7月,共有190家中国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达到2,730.8亿美元。境外上市已经逐渐形成了中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并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以国内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证券市场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香港上市的H股、新加坡上市的S股及美国纽约上市的N股等。在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20多年中,我国关于境外上市的法规、政策从无到有,从限制到放宽。目前,中国关于境外上市的主要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本文旨在概括梳理境外直接上市的法规、政策沿革并就现阶段境外直接上市监管现状进行简单分析。
一 、法规沿革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规定同时提出,选择若干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进行,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
1993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转批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三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93)16号),规定“可选择一两家大型或重点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核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异地上市交易的试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试点企业的数目)。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上海石化总厂等九家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并做好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明确了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
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特别规定”),对中国企业境外直接上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规定》为中国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对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治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成为陆续出台的境外上市法规、政策的文件依据。该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并适用。根据《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特别规定》明确了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定义和区别。
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台《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即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规定了推荐境外上市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报送文件,其中境外上市企业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申请企业应有连续三年的盈利业绩;预选企业需要达到一定规模,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分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规模需达到6,000万元以上;募股后国有股一般应占控股地位,对于国家政策要求绝对控股的行业或企业、企业发行股票后国有股的比例应超过51%;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约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证委发[1996]17号文的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程序为:1、申请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提出申请;2、地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联合推荐企业。推荐文件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和中国证监会;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后初步确定预选企业,报国务院批准。4、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文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企业开始进行发行、上市准备工作。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该法第29条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999年7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基本参照证委发[1996]17号文的规定确定了境内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包括: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证监发行字(1999)83号文规定的境内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较为严格,自该文实施以来申请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基本为国有企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的通道。
2012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5号,下称“监管指引”),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废止了证监发行字(1999)83号文规定的“456”财务门槛,并将上市申请文件从28项减少到13项,简化了境外上市的境内核准程序。
《监管指引》的出台降低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国内审批门槛,鼓励了中国民营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个别在A股等待的拟上市企业也转向境外证券市场,采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目的和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证券市场的“堰塞湖”现象。
2014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新的境外上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进一步简化境外上市的申请文件和申请程序,取消了财务审核,并将境外首发申请文件由13项减少为7项,进一步简化了境外直接上市的审批程序。目前境内企业申请境外直接上市还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但是整体来讲,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审批趋于宽松和简化。
二 、监管现状
目前,境内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即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的境外上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境外直接上市。中国证监会已在其官网公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关注要点”及“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核工作流程”,明确了境外直接上市的国内审批流程及审核要点,也有助于加快境外直接上市的审批进度。
境内企业申请境外直接上市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筹资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等;相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如适用)、公司章程、申请人及中介机构联络表;2、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如适用);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设置以及国有股减(转)持的相关批复文件(如适用);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适用);5、近三年(主板)或两年(创业板)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6、境内法律意见书;7、招股说明书(草稿)。
除上述相关法规外,中国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出台了多项涉及境外上市的商务审批、外汇管理及税收管理等单项法规和政策,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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