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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成为中澳FTA谈判的核心焦点
日期:2016年03月08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    浩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FTA”)已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包括正文部分和四个附件,除正文和附件之外,FTA一揽子成果还包括一个对海外工程承包及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影响的谅解备忘录,即两国政府关于《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MOU”),该MOU与FTA已经同时签署并生效。
澳大利亚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的创始会员国,并预计有可能成为AIIB前五大股东之一,其潜力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和储量可观的能源市场对中国企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尤其是作为发达国家,其成熟的市场环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在澳方进行投资并购的中国投资者是一颗定心丸。而且FTA又将双方的贸易投资开放程度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目前可谓对华投资最友好的西方发达国家之一。
一、投资便利化安排谅解备忘录
作为两国政府谈判中,颇费周折的MOU谈判,牵扯的利益十分复杂。目前澳大利亚工会和反对党与政府关于FTA的争吵还常常见诸于报端,其核心焦点之一便是关于MOU的争议。根据MOU第一条的规定“An IFA for a project will be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Department of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DIBP) of Australia, or its equivalent, and aproject company (the “project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thi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护部(“DIBP”)或承担其相同职能的机构,将与项目公司[1](“ProjectCompany”)共同为某一项目设立安排,协商关于投资便利化的安排。
该MOU对双方人员的往来实现了重大突破,尤其是对我国的海外工程承包企业。在MOU中,澳方同意设立投资便利化机制,专门为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签证申请和工作许可办理开通"绿色通道",以促进中国企业在澳从事投资活动。该机制系发达国家首次在该领域对中国作出特殊便利化安排,因此工会和反对党担心面对中国工人的竞争,此举会对澳大利亚本地人的就业造成不利影响,削弱本地人口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所以,在MOU中我们不难发现双方的妥协之处,比如DIBP并没有放弃劳动力市场测试的要求等,请见本文第三点内容。
二、投资便利化安排项目协议
根据MOU第六条的规定“Following agreement between DIBP and the project company on the area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4, an IFA will be executed in a timely manner in the form of a deed of agreement between DIBP and the project company”,未来设立的Project Company,将与DIBP就投资便利化的安排内容达成协议并以合约的形式确立,合约的名称很有可能就是《Investment Facilitation Agreement Project Agreement》(“《IFA PA》”)。
同时根据MOU第四条的规定“The are as which will be subject to negotiation between DIBP and the project company in respect of the eligible project will include:(a) the occupations covered by the IFA project agreement;(b)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c)qualifications and experience requirements; and(d) calculation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Temporary Skilled Migration Income Threshold (TSMIT)”。协议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涵盖的职业范围、英语语言熟练程度要求、职业资格和经验要求、临时技术移民收入门槛(“TSMIT”)相关条件和规定的计算、其他等。
然后根据MOU第八条的规定,“Oncethe IFA is executed, direct employers (including, where applicable, the project company) on the eligible project can seek the endorsement of the project company to enter into a labour agreement under the IFA with DIBP to sponsor and nominate temporary skilled workers to be engaged on the project. A labour agreement will be entered into in a timely manner and will set out the number,occupations and term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emporary skilled workers canbe nominated, consistent with the terms of the IFA, and the sponsorship obligations associated with the labour agreement, including any requirementsfor labour market testing”,当《IFA PA》签订之后,Project Company或者其承包商便可在《IFA PA》的框架下签订更具体的协议,未来很有可能是《Labour Agreement》,具体就临时技术工人可被提名的人数、职业、条件、担保义务,甚至劳动力市场测试要求等进行约定。如果《Labour Agreement》获得DIBP的批准,Project Company或者其分包商就可以提交完整的提名和签证申请,DIBP将会进行及时处理。
三、劳动力市场测试要求
根据MOU的第六条和第八条[2]的规定,即使Project Company与DIBP签订了《IFA PA》,DIBP也没有承诺放弃劳动力市场测试的要求。何为劳动力市场测试呢?劳动力市场测试的内容大概是指,如果DIBP要求进行劳动力市场测试,拟从海外雇工的雇主应通过表明其已对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进行过测试或者调查,测试或者调查的时间结束之后仍未发现足够的合适劳动者予以满足用工要求。对澳大利亚移民政策熟悉的人可能都听过海外劳工457签证,该签证的安排规定,雇主聘用海外劳工时需要进行劳动力市场测试。在该测试要求下,雇主必须首先面向本地劳动力市场招聘,证实本地市场无法满足用工需求后才能雇用海外劳工,个人认为未来劳动力市场测试的要求不会比457签证的要求低。
很明显,该项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澳大利亚人的就业市场,中国的劳动力在国际上有很强的竞争力,如果未来中国工程师及务工人员大量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很可能会大量冲击本地人口的就业。根据最新的消息,该项要求是澳大利亚政府与国内反对党和工会妥协的产物,来确保中澳FTA的顺利实施,近期澳洲内部关于该项制度引起广泛讨论,甚至成为工党与反对党相互辩论的政治议题。在本地人难就业的情况下,大量引入外劳难免引起争议,但是如果要求进行劳动力测试,其中的弊病不言而喻,不仅非常低效而且耗时,对于雇主来说,代价高昂,且大多数情况下根本无法招募到满意的海外劳工。究竟是否会放弃劳动力市场测试的要求对于《IFA PA 》十分关键,因为未来中方投资项下工程和技术人员赴澳签证申请的签证很有可能就是457签证,如果《Labour Agreement》中不放弃该测试,可能最终的便利化会名存实亡。
综上可见,尽管中澳自贸协定已经签署并生效,但FTA离真正最终落地还需要两国政府进行仔细的磋商会谈,制订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这样双方的贸易及工程技术人员才能进行真正自由的流通。   
[1]项目公司是指一家澳大利亚企业,其负责该项目所有日常监督和供应商管理,或负责一个主要项目的启动、融资和招投标;或者是指一个主要承包商,其为澳大利亚企业,并且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供应商和技术工人管理。
[2]请见上文第二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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