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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自律要求,尽快做好合规整改- 317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北京答疑会实操干货分享
日期:2016年03月18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冠雄
      |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林丹蓉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旭
2016年3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北京举办答疑会,对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在实践操作中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此次答疑会历时三个小时,对业界及律所提出的百余问题进行了详细务实的解答。协会联席会员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林丹蓉律师等受邀参会。   
根据会议的精神,我们总结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在面对2016年5月1日、8月1日、12月31日这些重要时限时必须重点关注的九大要点,与实务界进行分享:
一、5月1日时限或可灵活处理
对于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此次答疑会释放了重大利好消息。《公告》立法本意是要求上述管理人必须在5月1日前“备案成功”,即不仅要完成首只产品备案资料的提交,还要获得协会通过。考虑到实践中,管理人合规整改事项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协会表示未来可能会对该时限标准灵活处理,即管理人只要在5月1日前在系统中完成“备案提交”即可。当然,最后的正式处理方案还待协会未来的正式公告而定。
与此同时,协会反复强调,明确提醒个别私募机构不要盲目“保壳”并且反对“倒壳”。如果管理人的股权发生全部转让的,协会将按照新登记的管理人的标准进行核查。    
二、高管基金从业资格认定
由于私募基金高管基金从业资格是此次《公告》监管的重点之一,因此如何认定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一直是实务界特别关注的问题。
此次答疑会上,明确了五个原则:
已经登记的管理人,高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不影响管理人进行管理人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基金产品的备案,但相关高管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
已经登记的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后,未来新增加高管人员,应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原有两(2)名有资格的高管之外再增加新高管的,新增加的高管人员可以不具有该资格);
《公告》发布之前,曾经取得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可以认定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不必再参加科目一的考试,只需后续参加协会组织的每年十五个学时的培训,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即可。未来如何开展私募基金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和后续培训,有待协会后续通知。
原先已经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考试的(注:仅限于同时通过这两门考试),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中的过渡期安排,可以视为其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可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未来如何开展私募基金的从业资格注册和后续培训,同样有待协会后续通知。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可以视实际需要,在多家私募机构兼职,但其兼职的机构数量应在合理范围之内。   
此外,协会特别澄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该法定代表人就不得参与本机构的投资业务。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其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为同一人,必须再补充一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达到《公告》的合规要求。
三、法律意见书的现有问题和准备要求
此次答疑会上,协会特别指出已经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协会特别提示申请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时不能简单、粗糙、格式化,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要求:
法律意见书必须体现核查过程,必须有适当证据和理由,不能只有简单结论。
律师必须对《法律意见书指引》当中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并给出最后的整体性结论。
特别提醒律所应核查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提交的资料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必须做出特别说明。二者信息不一致将会导致法律意见书被驳回,并需要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不一致的原因进行专门说明。   
总之,协会希望申请机构提高合规意识,能够与其聘用的律所紧密配合,切实进行合规整改,而不是将律师事务所简单地当作“专业背书”的工具。
四、提交材料的注意事项
在某些申请机构已经提交的材料中,有许多材料没有明确的日期和签章。协会提醒申请机构注意这些实操细节,避免因为细节上的瑕疵而被要求修正。
五、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求
协会特别强调,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非形式主义。申请机构应根据其实际业务类型制定必要的内控制度。具体有三项基本要求:
内控制度“必须有”
律师事务所应当核查申请机构建立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意见书内评估申请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比如人员配置、组织架构是否能够满足其合规运营的实际需要。
除此之外,如果申请机构本身规模较小,协会还鼓励其采用专业化的外包服务,但是必须选择已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    
六、专业化经营问题
协会强调,为了符合专业化经营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方面业务“不能做”:一是与私募基金本身的“买方业务”属性相冲突的业务,比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二是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业务无关的业务,比如商贸、外贸、制造业等。换言之,协会不希望私募机构混合经营。
此外,协会鼓励管理人的名称中包含“私募”二字,但不做强制要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可以包含“产业投资”,但能否包含“投资咨询”还待协会进一步确认。    
七、关于资本金、营业场所和从业人员
协会目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没有设置门槛,但是强调了要对其实缴资本进行关注,如果实缴资本为零,或者少于认缴资本的25%,协会会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提示。
管理人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只要如实陈述、说明理由,不会影响登记备案。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均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但对从事非证券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普通从业人员则不作此要求。    
八、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从此次答疑会透露出的信息看,需要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仅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变更事项,协会没有特别提及其他事项。    
九、系统信息变更问题的特别提醒
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模块正常情况下是在每年的1月份关闭,但为配合此次《公告》发布后的特别需求,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模块目前仍然开放。管理人可以通过年度信息更新模块进行必要的信息更新,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申请机构必须确保所有资料齐备、真实、准确,因为年度信息更新不可反复操作,同时应防止信息填报失误。此外,管理人的季度信息更新模块在3月底也会开放,未及时更新信息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季度报告的机会进行信息更新。   
简而言之,对于拟进行新登记或首只基金备案提交的私募机构们而言,法律意见书和合规内控制度绝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是要根据《公告》的具体要求和协会的解释,切实地落实到现有和未来的业务流程和日常经营中去。建议私募机构们在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尽快努力提升自己的“合规软实力”。   
以上信息不代表本次答疑会的全部内容,未来应以基金业协会未来正式发布的解答与公告为准。上述内容有进一步的问题,请联系我们。
林丹蓉律师
Tel:138-1090-8938
E-mail:cathy.lin@ty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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