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 温艳
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4月7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密码局等11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6年第40号)(以下简称“正面清单”)。
4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6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26号公告”),同时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
近日,三部对跨境电商有重大影响的文件先后发布,并均于2016年4月8日起正式实施。自此,跨境电商的法律地位以文件的方式得以确认,跨境电商通道货品的税收、监管都有了明确的法规。政策实施后,将为国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稳定、统一的政策环境,平衡同种商品在跨境电商渠道与一般贸易渠道的税负差异,引导电商企业公平竞争、规范发展。那么,此次新政需关注的要点为何?在此,我们将首先对“18号文”和“正面清单”予以归纳、解读和提示。
一、关于“18号文”
(一)针对模式
针对保税进口(B2B2C,商品先批量到保税区,再接收订单后出区)和直邮进口(B2C,商品直接从海外商家发货到国内消费者)。行邮通道下的海外直邮不受本文件限制,区分关键是跨境电商直邮模式需订单、运单、支付单三单对接。注意,在此文件中并未将两种模式区别对待,但在“正面清单”中,两种模式的监管条件有所区别。
(二)跨境商品定位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不是个人物品,而是货物。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再参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此外,按照《海关法》第四十五条和《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企业、单位实施稽查。因此,新政实施后,跨境电商企业将面对海关稽查的新课题。
(三)纳税主体
纳税义务人为个人(消费者),也是实际的申报主体。电商企业、电商交易平台或物流企业为代收代缴义务人,也即海关的直接监管对象。
(四)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之和。其中,运费指的是全程运费,包括国际段和国内段。而一般贸易模式使用的是CIF价格(FOB价格+运费+保费)。
(五)限值调整
单次交易限额人民币2000元,年度累计限额人民币20000元,超限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包括单个不可分割超2000元商品)。
(六)取消免税额度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需注意的是,跨境电商取消原按行邮税征管时的50元免征额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关税条例中相关条款是关税税款为50以下的免征,而非增值税和消费税,而目前跨境关税设定为零。
(七)税率调整和关税计算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 %征收。
1. 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7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限值以外(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收):关税+10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注:完税价格=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消费税=完税价格×消费税率/(1-消费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法定消费税)×增值税率
跨境商品消费税率可上网查询
(八)适用范围
1、“正面清单”内的海外商品;
2、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
3、没有和海关联网,但是能够提供“三单”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
注: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对属于个人自用物品的按照税改后的个人行邮物品通关与征税;对属于一般贸易或其他贸易方式的商品,则按照一般贸易或者其他相关贸易方式通关与征税。
(九)影响较大品类商品税额变化
1、食品、保健、母婴、日用品类。此前大部分都在免税额内,现在为11.9%税率;
2、低价彩妆类。此前100元以内的彩妆类目税额为零,现在为47%;
3、奢侈品类。如果商品价值高于2000元,则在税率方面与一般贸易一样,且完税价格更高。例如高档手表,此前税率为30%,现在为65.26%。
4、对于其他一些商品,跨境电商税率则更低。如洗护类此前税率为50%,现在为11.9%。
(十)关于退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其30日内可以退货,海关将退还消费者此前缴纳的税金,并相应地提高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十一)购买人身份认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此前试点中,是以支付人或收货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新政的规定更符合买卖合同中的实际买卖人。
(十二)行邮税同步调整
将目前的10%、20%、30%、50%四档税目调整为15%、30%、60%三档。其中,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按15%,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按60%, 其他商品归入征30%。目的是使调整后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
由此不难看出,18号文实施后,行邮、跨境电商、一般贸易三种进口方式中同类商品的税负差距相差不大,选择何种渠道还要看具体商品品类。
二、关于“正面清单”
(一)制定目的
财政部关税司的官方说法为“为避免工业原材料等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进境,扰乱正常贸易秩序”,并“便于日常征管操作”。
(二)涵盖范围
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是国内有一定消费需求,可满足相关部门监管要求,且客观上能够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
(三)可调整性
清单将根据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消费者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可以理解为,在稳定一般贸易的同时,有限度地逐步放开跨境产品。
(四)不在清单内的重点关注商品
1、生鲜;
2、液态奶;
3、未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4、首次进口的化妆品。
注:首次进口指该化妆品之前没有在食品药局备过案,且没有一般贸易进口过的。首次进口需要按照《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取得安全承诺,提交产品配方,厂家证明等一系列资料。
(五)在清单内的重点关注商品
1、化妆品(要求非首次进口 );
2、配方奶(要求按食安法备案,即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并应当实施注册);
3、宠物食品;
4、红酒;
5、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对文件中“备注:上述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的说明:
1、“许可证件”指指货物进口许可证(ImportLicense)(颁发机构为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
2、“相关法律法规”除检疫部门传统依据的法律法规外,想重点提示的是4月8日税改首日同步出炉的《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网购保税模式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通关单”,就是一般贸易进口里面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4、“一线”是指进口报关,“二线”是包裹出区。
5、“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表明直邮模式的监管条件与以前一样,保税模式则需要向一般贸易一样办理监管证件,强调了保税模式下商品的大宗货物属性。因此,此次新政实施整体对保税商品影响较大。
(七)重点提示
对于某些功能性明显的保健品来说,是否还可以进入跨境电商领域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