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保险公司新三板挂牌新规的理解与完善
日期:2016年04月18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徐    伟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敏
2016年4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近年来中国A股上市的不确定性,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也成为部分保险公司的选择,截至目前,已有两家保险公司挂牌新三板。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于2015年10月底挂牌新三板,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于2016年1月挂牌新三板。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新三板挂牌,鼓励挂牌保险公司采取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进行挂牌股份转让,以健全保险公司价值发现机制,拓宽保险公司的市场化资本补充渠道,完善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共十条,规定较为概括,分别从挂牌条件、挂牌和增发的监管程序、申报材料、股东变更的监管程序、股东资格条件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经仔细阅读和梳理《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保监会充分与现行保险监管规定予以了衔接,并考虑到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类似的证券交易功能,利于监管政策的系统性和一以贯之,但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原则性,也给未来纷繁复杂的实践如何适用和执行带来不明之处,需要在正式发布或者具体施行时进一步明确。   
一、挂牌条件
保险公司挂牌新三板,除了需要满足一般新三板挂牌条件外,《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要求拟挂牌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审慎监管指标,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挂牌条件之一的“公司合法规范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在合法经营年限上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否意味着拟挂牌的保险公司必须存在三年连续经营记录,《征求意见稿》并未给出明确结论,需要保监会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对于“审慎监管指标”究竟为何并未予以明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而第二十一条规定则指明了监管意见所考量的主要标准:(一)治理结构完善;(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永诚保险新三板挂牌的披露文件未对“审慎监管指标”予以介绍,而众诚保险则披露,保监会确认众诚保险偿付能力状况、业务发展、盈利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要求,同意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从《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申报材料来看,也正是与上述“审慎监管指标”相互衔接。
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构成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三大支柱。治理情况、偿付能力状况作为“审慎监管指标”易于理解,业务发展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意思相近。但“盈利情况”是否意味着拟挂牌的保险公司必须存在盈利记录甚至连续盈利呢?《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为“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从众诚保险挂牌申请文件来看,其2013年度、2014年度均连续亏损上亿元,2015年上半年度盈利2000余万元。而永诚保险2013年度亏损2亿余元,2014年度和2015年度第一季度均盈利上亿元,从上述指标来看,目前已经挂牌的保险公司在申请挂牌前均实现盈利,但并未都实现完整年度盈利,在缺乏更多参考样本的情况下,“审慎监管指标”中“盈利情况”的具体界定尚须进一步明确。考虑到新三板自身规定的挂牌条件,笔者认为,基于鼓励保险公司挂牌的宗旨出发,《征求意见稿》并未要求保险公司申请挂牌前应当实现盈利。
二、挂牌监管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前,需要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永诚保险于2015年10月19日取得《中国保监会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监管意见的函》(保监发改[2015]198号),同意永诚保险挂牌新三板,即永诚保险是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后、完成挂牌前取得监管意见函;而众诚保险于2015年9月14日取得《中国保监会对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监管意见的函》(保监发改[2015]189 号),同意众诚保险在新三板挂牌,是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前取得。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保监会现有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是否需要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以及何时取得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似乎表明当时保监会并未就此专门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向新三板申请挂牌前,需要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
如上所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出台时,新三板市场尚未建立,保监会未对保险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监管程序予以规定。新三板作为第三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保监会进一步明确监管程序是实践的发展需要。但近年来,新四板等区域性股权市场层出不穷,也出现了违规的P2P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乱象。笔者建议,保监会应当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在新三板之外的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应当参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事先取得监管意见函,以避免保险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所可能出现的其他不确定性风险问题。
三、增发监管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挂牌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在发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且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注册资本的行政许可申请。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保险公司新增股东应符合相关的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政决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批,如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发行对象登记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中国保监会不批准保险公司增资申请,那么发行对象在中国保监会审批之前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增发完成后、中国保监会审批前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何理解,都将成为问题。考虑到目前实践中保险公司增资是股东支付增资款项在先,保监会批准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规定在保监会批准前,不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四、股东变更的监管程序
《征求意见稿》第六、七条规定,挂牌保险公司股东变更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投资人通过新三板持有挂牌保险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投资人通过新三板以协议方式受让挂牌保险公司股份不足5% 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以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受让股份不足5%的,参照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情形(一)中可能会面临与增发程序同样的境地。情形(二)中,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协议或做市、竞价受让股份不足5%的,不需要履行审批程序,这也与《保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除一般性的比例变更监管外,对于特殊情况下(例如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超过20%)仍予以审核。即如依据《征求意见稿》,是否可能会出现挂牌保险公司股东已经持股15%以上,而通过其关联方持股保险公司5%以下,但合计超过20%而无须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情形。《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投资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或许隐含着笔者所顾虑的上述意思,但仅规定了“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此条件是否包括股份变更的程序性监管条件,在未来实践中应当对此予以注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法》等亦同样规定保监会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以5%作为审批与备案的界限,但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则规定10%以上股东变更才需要保监会审批,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一致,未来在实践中如何执行将面临困惑。
五、股东资格监管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监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选择协议方式挂牌的,投资人应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公司选择做市方式或竞价方式挂牌的,投资人参照适用上市保险公司监管要求,允许自然人等合格投资者投资挂牌保险公司股份。
情形(二)允许自然人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突破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自然人不能成为非上市保险公司股东的限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新三板机构投资者标准为“(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标准为:“(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新三板投资者标准高于主板和创业板的投资者标准,因此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挂牌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增发的情形下,《征求意见稿》并未规定可以由自然人作为保险公司股东。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公司、合伙制企业、资管计划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与近来A股市场传闻对于资管计划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不确定性相比,新三板则允许资管计划、契约式基金等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与《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更接近,有利于保险机构新三板挂牌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征求意见稿》或许更加开拓了一条新的路径,即保险机构通过做市或竞价的方式实现员工持股计划,且直接持有保险机构股份而无需间接持有。但在增发的情形下,则仍然无法直接持有。
总体来看,中国保监会加强对于保险公司新三板挂牌监管,是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的应有之义。《征求意见稿》的颁布,对于规范保险公司新三板挂牌融资,促进其发展具有显著意义,但也应充分注意到,保监会、新三板的诸多规定仍需要与《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的匹配与衔接,或许,这都将交给保监会正式颁布的规定或者未来在实践中予以解决。

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