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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日期:2016年06月03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 瑛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郭 威
   |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孟宪鋆
一、背景与网络出版新规
2015年12月15日,华特迪士尼与阿里巴巴宣布携手推出一项在线内容服务的合作项目,即迪士尼视界(DisneyLife)。“迪士尼视界”机顶盒通过阿里巴巴在线购物网站天猫对外发售,产品推出仅三个月就从天猫下架。无独有偶,苹果2015年9月首度在中国推出的电影、电子书(iTunes Movies、iBooks)服务也应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下架。[①]有媒体称,迪士尼视界被下架是应中国监管部门的要求。应中国视频和出版监管机构的要求,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在线书籍和电影服务也于4月份被关闭。[②]
针对网络出版业出现的各类新问题、新情况,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并于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取代了2002年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规定》对《暂行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厘清了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的表述,明确管理职责。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规定的授权进行概念表述和职责界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增加了“网络出版物”的定义;二是科学设定网络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对传统出版单位和网络出版业务的条件限制进行了规定,对外资政策进行了规定;三是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③]
《规定》明确提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这或许是迪士尼视界和苹果iTunes Movies、iBooks被要求下架的主要原因。
(二)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针对《规定》中关注度较高的两个问题的解读[④]
1.   关于如何准确理解《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⑤]
相关负责人介绍,网络出版物相对于传统出版物,如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在本质属性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可以看作是传统出版在网络上的延伸与发展。一个单位是否从事了网络出版服务、从事了何种网络出版服务,除依据《规定》中“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物”等概念进行衡量外,还可以按照具体业务分类进行判定。
根据《规定》分析,迪士尼视界与苹果iTunes Movies、iBooks提供的内容符合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均是将已出版的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作品数字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
2.   关于外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限制
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出版服务与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5年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已明确将“网络出版服务”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规定》第十条称“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⑥]由于迪士尼公司与阿里巴巴的合作项目缺乏审批,苹果公司属于外资经营单位,故二者提供的相关服务目前均不能在中国国内开展。
三、《规定》出台的意义和影响
我国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针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不同的行业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并且由不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互联网领域现有的一系列法律规则过于分散,尤其在互联网络出版服务监管领域存在非常明显的漏洞。此次《规定》是参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管理规则而制定,将互联网络出版服务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互联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主体,确定了互联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补齐了我国出版服务行业的制度短板。《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出版服务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成型。[⑦]
《规定》扩大了出版的内涵和外延,将互联网络信息传播行为视为出版,并且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从事出版服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实际上把互联网络出版和传统新闻出版统一起来,将网络出版纳入国家新闻出版行业管理的轨道。因此,也有部分媒体认为,《规定》的实施,意味着今后广播电视出版领域将实行统一化管理,凡是在广播电视不能播出的信息,在网络出版的作品中也不能播出。[⑧]《规定》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设备存储也有要求,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国境内,这一规定也被认为可能会对APP Store等产生很大的影响。
事实上,《规定》依然留有很多空间待填补。例如《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又如对Steam、App Store、亚马逊等提供平台性质的服务商而言,如果《规定》仅仅是针对提供网络出版物的网络出版商,则上述平台不在受规制之列。我们期待看到实践中如何执行和操作。[⑨]
[①]   赖宏昌,“比苹果惨!迪士尼视界服务在中国问世三个月即夭折”,《台式财经》,MoneyDJ新闻,2016.4.25,http://news.sina.com.cn/s/qw/2016-04-30/doc-ifxrtzte9833920.shtml,访问日期:2016年5月2日。
[②]   参考消息,美媒:阿里巴巴与迪士尼合作在线内容服务被叫停,2016.04.27,http://disney.juhangye.com/201604/news_9776933.html,访问日期:2016年5月2日。
[③]   网络出版新规定:外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中国投资咨询网,2016年第3期,第50-51页。
[④]   虞鹰,“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华夏经纬网,2016.3.10。
[⑤]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
[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⑦]   乔新生,“建立统一出版规则刻不容缓”,《青年记者》,2016年第9期,第109页。
[⑧]   同上注。
[⑨]   李梦晨,“网络出版新规仍待细化”,《法人》,2016年第3期,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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