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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中国开展云计算业务的监管问题(二)
日期:2016年05月09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    瑛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    霞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玄
一、云计算业务的资质监管以及对外资的影响
(二)云计算业务的基本含义及其所涉电信业务资质
在分析云计算业务的监管要求之前,需要了解什么是云计算业务。关于云计算业务的介绍有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对云计算业务的了解和理解,是为了分析和判断其法律属性。因此,观察问题的视角与技术人员、商务人士不同。
概括来说,云计算业务是一种新的资源配置和利用方式,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方便的、可随时获取的、动态的计算资源,具有“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的特征。根据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或服务类型角度,云计算的服务模式有SaaS、PaaS、IaaS三类。对云计算业务资质的讨论和分析,应当结合具体的云计算服务模式和部署模式。   
1SaaS(软件即服务)
(1)基本内容
SaaS模式中,云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各类软件、应用程序服务。当然,这一软件提供服务不同于传统的软件许可,例如Windows系统的License,而是具有“云计算”的特性——云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的方式提供软件服务,且提供的软件服务是可扩展的,能够满足用户“按需自助、随时使用”的需求。
典型的SaaS如在线办公软件或者电子邮件。例如,免费在线Office、协同OA、熊猫云查杀等。
(2)涉及的电信业务经营资质
从SaaS的基本特点来看,SaaS服务的提供商需要通过某种形式的网络平台(如网站、APP等)向用户提供信息、软件、应用程序等信息服务,这也是SaaS与传统软件许可方式的重要区别。我们理解,SaaS符合《2015版电信目录》中关于“B25信息服务业务”的界定。
“信息服务业务”中的“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在线Office服务中,用户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使用部署在云端的Web平台,使用其中的相关软件。服务提供商从事“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的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
当然,由于《2015版电信目录》所列的“信息服务业务”包含五种业务子类,涉及不同的技术服务方式,而每一SaaS服务所具备的功能和运行方式千差万别,故其应当归属的业务子类仍需要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PaaS(平台即服务)
(1)基本内容
PaaS模式中,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是“平台”,包括数据存储、Web服务、开发工具和操作系统等资源,供客户进行软件开发、测试、部署、管理等。这个平台也是通过网络提供给客户,由客户按照需求随时获取和使用并可随时扩展。
谷歌应用服务引擎(Google App Engine)是典型的PaaS服务。App Engine 为传统网站的应用程序提供了一个平台,既提供自己的数据库系统(MegaStore),也提供一个Python应用服务器集群(包括文件系统、编程模式等)。客户可以在App Engine上开发和发布主机的网上应用系统。谷歌能根据客户调用的云服务的资源需求,动态分配平台资源给客户,并按照周期来收费[①]。
(2)涉及的电信业务资质
《2015版电信目录》之“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其中的“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与云计算服务的特征非常相似。因此,“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从提出之初就被认为体现了政府对“云计算业务”的监管,其中的“通过网络为用户提供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等服务”的内容,与PaaS模式的业务内容基本吻合。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提供PaaS模式云计算服务的企业,需要取得《2015版电信目录》之“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的电信业务资质(具体指“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类”)。
当然,如果云服务提供商提供PaaS服务也涉及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处理等服务,还需要取得“B25信息服务业务”的电信业务资质。如果云服务提供商提供PaaS服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则还应当依法取得“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电信业务资质。
3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
(1)基本内容
IaaS模式中,云服务提供商提供虚拟计算机、存储、网络等计算资源,客户利用该等资源可以部署或运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引用软件等,而无需再购买IT硬件。从这个角度来说,IaaS允许客户使用的软硬件规模最大,客户通过IaaS能够控制自己部署的操作系统、存储和应用,也能够部分控制使用的网络组件。        
亚马逊的弹性计算EC2是典型的IaaS服务。EC2借由提供Web服务的方式让使用者可以弹性地运行自己的Amazon机器映像档,使用者可以利用该虚拟服务器运行任何自己想要的软件或应用程式,提供可调整的云计算能力。
(2)涉及的电信业务资质
考虑到IaaS模式的基本内容是向客户提供服务器、数据库系统、存储空间等资源,这与传统IDC业务有较高的同质性,我们倾向于认为,提供IaaS模式云计算服务需要取得《2015版电信目录》之“B11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的电信业务资质。
同时,如我们在上述SaaS、PaaS业务分析,如果企业经营IaaS云服务涉及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则需要取得“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的电信业务资质;如果涉及通过网络平台提供信息处理等服务的,还需要取得“B25信息服务业务”的电信业务资质。   
4私有云的特殊性
根据云计算平台的客户范围不同,云计算可以分为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社区云等部署模式。其中,私有云是云服务提供商为某特定客户提供的定制化服务,根据客户的要求搭建相应软件资源后,可能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进一步的存储等云服务。基于私有云的“客户定制性”这一特点,云服务提供商通过私有云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多样的。
如果云服务提供商仅仅通过私有云向客户提供了软件、硬件资源以及平台/系统的搭建等服务,而没有涉及到上述SaaS、PaaS、IaaS所涉任何一项电信服务(例如未提供云存储、平台处理服务等),则此时,云服务提供商实际上只是向客户提供了技术服务,而不涉及电信服务,故也不需要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资质。但是,由于私有云“客户定制性”的特性以及云服务内容的不同,对于云服务提供商提供私有云服务是否涉及电信业务资质监管,还需要具体甄别、判断。
[①]参见徐玉:《云服务如何纳入电信业务分类管理》,《世界电信》2013年Z1期,第20-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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