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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快读
日期:2016年07月29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    于 珍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七部门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主体资格、网约车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条件、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等内容,预计将对网约车行业形成较为深远的变革和冲击。该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就该等《办法》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主体资格
(一)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办法》强调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明确规定了网约车经营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序号
“六大”申请条件
“八项”申请材料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3)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2)   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
(4)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4.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5.                                
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7.                                
/
(1)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2)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8.                                
/
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部分申请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准予许可的,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经批准后可延长10日。
(四)其它政府程序
根据《办法》,除主体资格审批之外,网约车经营还需办理如下政府程序:
序号
政府程序
政府部门
备注
1.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通信主管部门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3.                                
网站公安备案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受理机关
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由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二、网约车经营
《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约束机制,主要包括:
1、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且需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2、明确人车持证运营。
《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和人员的资格合法:对于车辆,需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和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确保线上线下车辆一致,并办理报备手续;对于驾驶员,需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确保线上线下驾驶员一致,并办理报备手续。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若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规定,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无证运营的,最高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并且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4、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为进一步确保网约车行业的有序竞争,《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合法定价,明码标价,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5、完善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个人信息采集、存储和使用制度进行了规范,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仅可在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结语
当今社会,网约车已从早年夹缝求存的新兴行业华丽转身变为民众出行的主流出行方式之一。《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民之所向。由于《办法》中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监管、审核、认定,尚待相关政府部门出台行之有效的配套细则。笔者将与诸君共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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