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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中国开展云计算业务的监管问题(一)
日期:2016年05月06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    瑛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    霞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玄
引    言近年来,中国的云计算业务迅猛发展。中国云计算业务市场的广阔、巨大,不仅吸引和催生着中国本土的云计算业务企业,也成为了外资的“必争之地”。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微软、亚马逊、IBM、苹果、SAP等国外知名企业纷纷来华开展云计算业务,在进入方式、细分市场、业务模式等方面,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中国政策法律对开展云计算业务的监管要求,一直是外资进入中国云计算市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政策法律的不断完善,例如《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反恐怖主义法》等也提出了更新、更细的要求[①]。
本文结合以上动态,对外资在中国开展云计算业务面临的主要监管问题加以梳理、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外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资本,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相关协议(统称“CEPA协议”)及其附件约定[②],中国大陆已经对香港、澳门开放了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性电子商务网站)、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电信业务(部分业务仍有港资股比要求)。实践中,已有香港企业通过在大陆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方式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资质[③]。
一、云计算业务的资质监管以及对外资的影响
(一)外资在中国的云计算之路   
近些年,微软、亚马逊、IBM、惠普、戴尔等国际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云计算业务。这些外资并不直接作为在中国开展云计算业务的经营主体,而是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与中国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技术许可等方式,依托中国企业开展其云计算业务。在中国运营云计算业务的主体(即实施服务协议签署等行为的主体)系中国企业、而非外国企业。
例如,微软Azure的所有在华业务目前都由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蓝云网络”)实际运营[④],该公司负责数据中心的管理、软件平台运维、客户技术和商务支持、合规咨询以及相关的客户财务服务(例如为客户开具发票)等[⑤]。蓝云网络是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世纪互联”)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微软与世纪互联方面协议,由蓝云网络运营微软Azure业务。据报道,2012年11月,微软与世纪互联、上海市政府达成协议,世纪互联通过接受微软技术许可的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微软的公有云平台Windows Azure(后更名为Microsoft Azure)和Office 365[⑥]。
又如,IBM在中国发展云计算业务也是采取了与中国企业合作的方式。与微软不同的是,IBM在中国的合作企业包括首都在线、世纪互联两家。据报道,IBM和世纪互联在2014年推出了针对企业的私有云服务CMS[⑦]。此外,双方也就云业务Bluemix进行了合作,IBM提供Bluemix相关技术,世纪互联提供Bluemix运行的基础架构以及端到端运营服务[⑧]。就公有云业务,IBM与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进行合作[⑨]。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是亚马逊的公有云服务AWS。根据AWS网站披露,其面向中国客户的业务运营由其在中国组建的团队自行完成[⑩]。据报道11,虽然从现象上看AWS采取了与微软相同的做法,即与国内企业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环新网”)、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宿科技”)进行合作,光环新网和网宿科技分别为其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和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但在业务运营主体方面不同,光环新网并没有实际参与AWS面向用户的经营,“用户使用AWS中国服务的总费用,90%付给亚马逊,并由亚马逊中国开具发票,剩下10%则是付给光环新网并由其开具发票。”这也是亚马逊和光环新网被质疑构成“无照经营”或“借照经营”的重要原因。
外资在中国开展云计算服务之所以采取各种迂回方式,是受限于中国对云计算业务的资质监管要求。下期连载中我们将结合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简称《2015版电信目录》),分析云计算业务资质监管问题。
[①]2015年6月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也涉及相关监管要求。
[②]参见CEPA协议及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等附件(http://tga.mofcom.gov.cn/article/zt_cepanew/),访问时间:2016年5月4日。
[③]例如,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平洋电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深圳市中人新电信科技有限公司、Pacnet Internet(HK)Limited亚太环通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太尔智信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工信部颁发的因特网数据中心、因特网虚拟专用网、因特网接入和数据存储及转发服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合字B1.B2-20070005”,业务种类“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http://shenpi.miit.gov.cn/keyword?wd=%E5%A4%AA%E5%B9%B3%E6%B4%8B%E7%94%B5%E4%BF%A1&categoryTreeId=302&categoryTreePid=-1&pagenow=1),访问时间:2016年5月3日。另据报道,澳洲电讯将通过收购亚太环通(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的方式间接持股太平洋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中国开展VPN、云计算等业务,参见《澳洲电讯将获中国VPN牌照》(http://jjckb.xinhuanet.com/2015-02/27/content_539083.htm),访问时间:2016年5月3日。
又如,中企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际电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也取得了“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类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合字B1.B2-20120003”)。
(http://shenpi.miit.gov.cn/keyword?wd=%E4%B8%AD%E4%BC%81&categoryTreeId=302&categoryTreePid=&pagenow=1),访问时间:2016年5月4日。
[④]参见Microsoft Azure的隐私声明(https://www.azure.cn/support/legal/privacy-statement/),访问时间:2016年4月29日。
[⑤]参见《世纪互联:给你一个更接地气的Azure》(http://server.zdnet.com.cn/files/all-3042701.htm#3042701),访问时间:2016年4月29日。
[⑥]同注5。
[⑦]参见《世纪互联与IBM宣布“CMS企业云”正式上线》(http://cio.yesky.com/26/39189026.shtml),访问时间:2016年5月5日。
[⑧]参见《IBM云平台借世纪互联落地中国》(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5-10-15/100863182.html),访问时间:2016年5月3日。
[⑨]参见《首都在线携手IBM构建公有云平台》(http://cloud.51cto.com/art/201308/405837.htm),访问时间:2016年5月3日。
[⑩]参见“AWS中国简介”(http://www.amazonaws.cn/about-aws/china/),访问时间: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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