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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的新旧政策对比
日期:2016年09月26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富阳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吴美珍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主要调整了非上市公司(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的缴纳政策,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具体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1、现行政策的一般性规定
在此之前,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等法律中有所规定,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
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开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现行政策下,可享受股权奖励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包括:
(1)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2)对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
(3)2014-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4)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
2、股权激励所得税纳税新政的重大调整
本次政策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调整方向和内容主要包括:
(1)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两大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内部审批、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持有时间、行权期限、行业范围等方面满足条件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实施递延纳税政策;
(2)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
(3)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新旧政策对比如下:
调整项目
所得税优惠原政策
现政策
适用主体
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
满足条件的境内居民企业均可(对行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适用优惠政策的激励类型
仅限于股权奖励(即直接给予股权或股票)
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纳税时点与适用税率
两次纳税时点,实行不同税率:
1、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就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超额累进税率(3-45%)征收个人所得税;
2、员工后续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就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开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次纳税时点,降低适用税率:
经向主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就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纳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按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本次政策明确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延递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同时,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者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新旧政策对比如下:
调整项目
所得税优惠原政策
现政策
纳税时点
投资入股当期
投资入股当期或转让股权时(可选择)
应税所得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依据选择的纳税时点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投资入股当期)或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转让股权时)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延长至12个月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仍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但此次政策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将纳税环节递延至股权转让的时点,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因此,为了确保税款的有效征管,本次政策要求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且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还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每年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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