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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国看齐,中国开始对居民海外资产采取动作 ——AEOI:全球版FATCA的介绍分析及应对建议
日期:2016年10月20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石 磊
最近个人税收征管方面有一个大动作,涉及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您的财富和规划,相反如果提前应对则有希望免遭损失。我简要总结以下内容请您务必留意。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4日发布了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截止到10月28日。这个管理办法针对的是国内金融机构对非中国纳税居民在其开立的账户进行尽职调查、信息报送和后续信息交换(而可以想见,出于中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外汇管制政策,该类账户本身就十分有限,也不涉及广大中国纳税居民开立的账户),似乎与拥有一些海外财产配置或相关计划的国内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然而,税总的这步动作与之前一系列“铺路”性的举动却标志着中国政府对中国也在其中的一个全球范围内多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动了真格、进入了实施阶段,应该被高净值个人关注的境外账户披露以及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将接踵而来。
1、要展开我的介绍,首先要带您回顾一下这个问题的大背景:
上述多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中最有牙齿的部分即著名的自动信息交换(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简称AEOI)。顾名思义,自动信息交换要求成员国将在其国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对在该等金融机构开户的其他成员国居民的账户指定信息进行调查整理,并与其他成员国按年自动交换。对此机制贯彻最彻底也最著名的即为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即FATCA),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含一些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下同)按年或按要求向美国税务局(IRS)报送美国税收居民在该等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资产信息,否则美国税务局要求美国纳税人向该等金融机构的任何付款扣缴惩罚性的预提税。经过国际组织G20和OECD的推动,2014年OECD牵头制定出台了《涉税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the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该标准下的AEOI对国际性的多边自动信息交换提供了具体的实施指引,基本可以视作一个全球版的FATCA,将美国一国对外国金融机构报送美国纳税居民账户信息地反避税要求推向了全球(确切地说是所有参加国)。
法律层面,国家之间按照上述标准自动交换涉税信息是通过参与国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系已由全球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关于通用报告标准的多边政府机构协定》(CRS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84个国家和地区签约)来进行。通过签署及批准该等公约和协定,参加国将首先自行针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外国纳税居民账户进行调查和信息整理,然后与其他参加国的类似信息按年、多边、自动地交换。举例而言,某国人A在任意另一国银行开立账户的信息被自动报送回其所在国税务局,以使得其所在国掌握A未报税的境外资产和所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公约在中国已于2015年7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效力等同于一般的中国法律。一旦中国与其他国的自动信息交换启动,国内人士在海外开立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将会被自动交换回中国税务局,使得中国税务局掌握到国内认识的境外账户和资产信息,并将必然引发相应的涉税调查和征税。这就是整个机制非常有威慑力的内容!
2、时间表:
按照税总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所述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起,中国金融机构需开始对非纳税居民在其开户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和统计,并向税务系统报送信息;2018年9月,中国税务局将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与之相对应的是加入信息交换系统的国家和地区也将会把涉及中国税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国报送,也就是说,自2018年9月开始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的信息也将同样被账户所在国通报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3、适用的几个关键点:
(1)谁的信息会被统计和交换?   
就一国而言,其统计并与其他国交换的是在金融机构开户的非本国纳税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因此,中国纳税居民在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统计和与其他国交换,而其在国外的账户信息则将会被参加国/地区(含香港)统计并向中国税务局交换供其掌握;而相应的,如果某人通过入籍等方式成为外国纳税居民而不再作为中国纳税居民,其在入籍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也不会再被该国统计和交换至中国税务局。
(2)什么是所谓“金融账户”?   
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典型的如银行)、托管机构(例如信托公司)、投资机构(例如证券期货公司)和特定保险机构。只有金融账户的信息会应AEOI机制被多边地自动交换。    (3)具体包括哪些信息?
(i)   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ii) 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iii)   公历年度年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无需报送此项信息,但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iv)   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v)   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由于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vi)   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4、关于应对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述简要介绍,您可以看出,如果您是中国纳税居民(中国国籍人士,或虽有外籍但在中国居住满365日(30日内短期离境或一年内合计不超过90日离境不扣除)的人士),自2018年9月中国与其他国的自动交换开始后,您在其他参与国或地区的金融账户内指定信息将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局。由于公约和标准的参加国/地区众多,几乎涵盖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甚至连瑞士这样的国家也已经是缔约国),按照此前思路在不加入AEOI的国家或地区开户存放资产的可能性理论上虽然存在,但也将是非常不稳定和不便利的。
我们建议阁下对这项系统性的反避税规制措施变化提起充分重视,提早进行规划和管理,此时聘请专业机构评估风险和研究应对将是十分重要的。天元律师一直注重对FATCA和AEOI的研究,有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建议,为您的税收筹划和财富管理尽一臂之力。我们也愿意随着事态的进一步进展向您更新信息,如有任何问题,也欢迎与我们联系。本文并不构成我们的正式法律意见。相关总结建立在个人诸多研究和分析之上,深切希望以上粗陋分析对您有所帮助,并期待您的反馈和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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