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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重大变革
日期:2016年09月05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秀兰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推动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继国务院在2016年8月8日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旨在降低实体经济的成本之后不到一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9月3日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决定”),修改三大外资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大外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对于未进入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亦称“负面清单”)的产业,将外商投资的基本制度从审批制变成备案制,但是负面清单项下的产业(非禁止类)仍维持目前的审批制。决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制度在2015年初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或许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无法尽快颁布,全部人大常委会为了及早增进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便利外商投资的一大救急举措。   
自1979年7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4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8年4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来,三大外资法一直是主导中国引入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而中国政府事前审批制度是该制度的基石。在中国大陆,外国投资者无论是与中国企业合资、合作还是单独进行投资,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重大变动(例如股东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延长经营期限),以及与之伴随的相关交易法律文件,例如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原则上都需要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才能据此从工商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以成立外商投资企业。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取得商务部门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时间需要1-2个月,实践中各地所需时间不尽相同。直至2013年9月,国务院开展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探索试行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审批改备案制度,这一变革方拉开帷幕。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行有效的是2015年版目录)的变革同步进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三类产业,即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对于这三大类之外的产业属于允许类产业。而负面清单则只规定限制和禁止外国投资者准入的产业。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产业,中国政府将一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准入并采取备案制。   
2016年9月3日,商务部同日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产业,规定了具体的备案流程和有关文件要求。依据该征求意见稿,主管商务部门将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同时以备案回执来替代和逐步取消既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且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时间将缩短到三个工作日。
伴随着决定出台,国务院将需要在2016年10月1日前出台负面清单。同时,我们理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其在2014年5月更新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也需要做适应性同步调整,以匹配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备案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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