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团队

天元汇聚各领域精英律师,拥有200余名合伙人,800余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凭借深厚的执业经验和项目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跨区域、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最佳商业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天元凭借30年法律实践经验和不断创新的执业能力,业务覆盖中国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和新兴领域,并在诸多领域保持中国顶尖律师水准和跨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近年来连续承办了诸多开创先河的交易和极具行业影响力的项目和案件。

洞察资讯

天元律师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聚焦法律热点话题,凭借独到视角和市场洞察力,帮助客户了解法律最新变化,用专业的观察、分析与见解助力客户做出更为明智的商业选择与决策。

关于天元

作为国内具有长远历史和深厚文化的领先律所,天元始终以法律服务为根本,不断探索和创新,30年来与中国经济同向前行,在中国15个经济活跃城市设立办公室,在业内享有盛誉。

重组上市新规简述
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小雨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昊
2016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借壳上市)行为。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大背景下,重组上市新规值得市场参与者跟进学习。
一、重组上市新规要点
(一)完善重组上市量化标准
根据原《重组办法》,判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交易规模标准为“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100%”。在本次修订中,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认定,除保留原资产总额的指标外,增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及发行股份等指标,只要以上任一指标达到相关标准,即认定为达到重组上市的交易规模。
本次修订中,对于亏损、微利的上市公司同样适用净利润指标,其目的在于抑制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现象,确保退市制度的“刚性”,促进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
同时,即使以上指标未满足相关标准,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交易行为也将被认定为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修订细化完善了重组上市中购买资产规模的量化标准,更多地涵盖了实践操作中的各类具体情况。
(二)细化控制权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是认定交易行为构成重组上市的另一要件,本次修订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明确了控制权的认定标准,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及“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对控制权进行界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包括: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及适用范围
原《重组办法》中对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未作规定,即自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以来,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规模累计达到相关标准,便认定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修订将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限定为60个月,明确了市场预期、增强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同时明确,60个月累计期限不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及购买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情形,这两类情况仍须按原口径累计,可见证监会延续了对这两类情况禁止借壳的监管路径,旨在引导上市公司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四)存在一定情形的违法失信行为不得实施重组上市
本次修订中规定,拟实施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以上规定的唯一例外情形为,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重组上市不得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修订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重组上市时不得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了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
(六)延长重组上市相关股份锁定期
本次修订中规定,36个月股份锁定期的适用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原《重组办法》规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
对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延长旨在限制原控股股东、新进小股东通过重组上市套现退出,督促其关注重组资产质量,形成新老股东相互约束的市场化机制,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
二、媒体说明会和现场检查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6]47号)(《通知》),针对重组上市推出两大监管措施:其一为要求重组上市公司召开媒体说明会,其二为要求证监局对重组上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一)媒体说明会
根据《通知》的规定,召开媒体说明会成为重组上市的必备步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指引》),明确了召开情形、参会主体、邀请媒体、通知及召开程序等具体要求。以下以上交所的《指引》为例,介绍媒体说明会的主要规则和要求。
1、召开义务人
根据《指引》规定,重组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
2、召开通知对于停牌筹划重组上市的公司,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应在披露重组草案或预案(“方案”)的同时发布;对于应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而召开媒体说明会的公司,召开说明会的公告应当在收到要求的2个交易日内发布。
公司原则上应当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媒体说明会,未停牌的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媒体说明会。停牌的公司在未召开媒体说明会前不得复牌。
3、问题收集、
公司应当在媒体说明会前,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访谈栏目等渠道进行问题收集,及时整理汇总媒体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并在媒体说明会时予以统一答复。
4、出席人员
(1)应当出席人员
根据《指引》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应当出席媒体说明会:
①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主要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
②标的资产相关人员,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
③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包括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等的主办人员和签字人员等;
④停牌前6个月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股权的个人或机构负责人。
(2)相关媒体
上市公司应当邀请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出席会议,并确保邀请出席会议的指定媒体不少于三家。
5、会议环节
据《通知》要求,媒体说明会应全程网络直播。此外,《指引》规定,媒体说明会应当包括重组上市交易各方陈述、媒体现场提问及现场答复问题等环节,应当为媒体留出充足的提问时间,充分回应市场关注和质疑的问题。《指引》中还规定,对于无法现场答复的问题,上市公司应当说明不能答复的原因,并在媒体说明会公告中予以答复。
6、主要说明事项
上市公司重组上市交易相关人员应当在媒体说明会上简明扼要地说明有关事项,包括: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说明本次重组上市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资产的估值合理性;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3)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应当说明标的资产的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承诺的可行性及保障措施等;
(4)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或重组标的最近五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相关人员应当说明整改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7、会后相关事项
据《通知》要求,公司应当于媒体说明会召开后次一交易日披露问题及回答情况。
《指引》规定,受公司聘任出席会议的律师应当见证媒体说明会召开过程,针对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指引》发表专项法律意见;上市公司在媒体说明会上发布的信息未在重组方案中披露的,应当相应修改重组方案;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对重组方案补充披露的内容与媒体说明会发布的信息是否一致发表意见。
前述律师意见、上市公司修改后的重组方案及中介机构的意见均将予以披露。
(二)现场检查
1、检查启动时间及检查对象
根据《通知》的规定,重组上市交易草案公告后,上市公司将面临现场调查。
2、检查执行主体执行该项现场检查的主体为上市公司所在辖区的证监局。
上市公司与拟购买资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则上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依照监管协作规程,可以商请拟购买资产所在地证监局协助检查。
3、检查重点
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拟购买资产历史沿革、业绩真实性、资产权属真实性及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等情况。上市公司存在业绩变脸或证券交易所、证监局认为有迹象表明上市公司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同时启动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
4、协助检查人员
证监局原则上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协助检查。
5、现场检查期间
证监局应当合理安排检查进程,原则上每个项目检查不超过2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现场检查工作尚未完成的,不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
6、检查结果
(1)报送检查报告证监局的检查报告将报送上市部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检查报告应有明确的检查意见,不得仅以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作为检查结论。
(2)处理违法违规情况
检查中若发现明确问题线索需做更深入核查的,证监局应报告上市部,上市部对外公示实地核查状态,暂停审核;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移送立案并报告上市部,上市部终止审核。

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