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科
2016年资本市场上的并购战役如火如荼,各种并购方案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深交所上市公司四维图新并购重组的成功引起了市场上热切的关注,笔者作为该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律师团队的负责人,希望在此分享该项目的相关经验。
本次重组中,四维图新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杰发科技100%的股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38.751亿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8亿元。四维图新是国内最优秀的数字地图内容、车联网及动态交通信息服务、地理位置相关的商业智能解决方案提供商,在前装车载导航地图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本次重组使得四维图新的产业链延伸到关键的汽车芯片环节,将进一步形成在国内最完整的车联网全产业链布局。
在本项目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外资政策问题,四维图新的收购标的由一家台湾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而四维图新自身业务存在的外资政策限制,那么标的公司的境外股东能否获取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对价从而成为四维图新的股东呢?要知道四维图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流通股股东中实际上是存在QFII的,那么是否意味着外资政策限制对上市公司可以豁免?就这个问题,相关中介机构与公司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征询了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从最后的方案可以看出,外资政策限制对于上市公司同样适用。
第二个问题紧随其后,前述境外股东无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对价,只能获得现金,这将导致交易方案中超过80%的交易对价为现金,只有20%的对价通过发行股票来支付,而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来解决大部分现金对价。如此大比例的增发融资,究竟是该按照定向增发的流程进行审核还是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进行审核?虽然根据当时《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1]的规定,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交易对价100%的在上市部审核(最终是重组委),如果超过了就归发行部审核(最终是发审委),但项目组的担心并不是空穴来风,经过多次沟通,才确定按照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申报,果然,证监会6月发布的问答[2]明确了交易对价仅指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部分,现金支付部分不算在内。四维图新的重组项目作为问答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得到了豁免,而市场上也因此称为“后无来者的重组”。
笔者注意到,上市公司王子新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和四维图新十分类似,存在外资政策限制导致无法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对价,从而采用现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中现金占比近50%,但由于王子新材迟迟未能回复交易所的反馈意见,在重组申报尚未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时候,证监会发布了问答。王子新材不得不修改重组方案,降低了前述企业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时降低配套募集资金的数额。最后王子新材主动申请终止了重组,其中缘由我们不妄自猜测,但问答的发布、以及由此导致的方案的修改肯定对其进程造成了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资本市场上的并购规则瞬息万变,作为证券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我们不但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还要帮助客户最大限度的利用当时有效的规则,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希望能一如既往的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2]《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