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律师事务所 郭威/陶金鹏
2016年又是劳动政策立法和司法实践热闹非凡的一年,一些传统问题继续发酵,同时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劳动合同法》修改、延迟退休、二胎政策、网约车新政,等等,直接影响个人权益,无不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神经。对于从事劳动人事管理和劳动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来说,这些新趋势、新规定、新问题的出现,也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总结的契机,天元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组对这一年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做了回顾梳理,并对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前瞻性分析和展望。
一、政策指引、立法动向
(一)各地陆续发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容易出现欠薪问题的行业及企业的工资支付监控,重点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例如,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和体例与中央文件相一致。各地的实施意见,以贯彻中央政策规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结合地方实际,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等方面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争议扩大化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理论界和实务届对其中内容一直争议不断。2015年4月到2016年3月,财政部长楼继伟分别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50人论坛、G20财长会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等场合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楼继伟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使企业无法灵活用工、成本上升,导致薪酬过快上涨,超过了劳动生产率,保护不平衡,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劳动合同法》,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完善劳资双方公平决定劳动者报酬的机制。
两会前夕,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中心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其中提到,提案建议中有关法律内容占比约1/3,包括立法及法律法规修改方面的提案,如《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主管理法〉的建议》《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协商法〉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建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建议》《关于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建议》等;加强劳动相关机构设置方面的提案,如《关于全国人大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专门委员会的建议》《关于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庭的建议》。
据报道,两会期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其中就提出: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的权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有失公平、公正,应当适当增加劳动者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筑业农民工欠薪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对于上述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围绕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存在一些争议,下一步将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在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产能结构的逐渐调整,如何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已经迫在眉睫。但劳动立法的修改,对企业、劳动者、社会影响巨大,立法修改须慎之又慎,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做足前期的实证调研和基础的研究工作,再提上修法日程。在2017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很有可能继续引发全社会关注,对于劳动合同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否有必要修法,修法的主要内容等焦点问题,各方主体很可能会继续展开热烈甚至激烈的争论。
(三)延迟退休,山雨欲来
2015年2月,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将年满60周岁退休;如果其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2016 年7月,二十国集团劳工就业部长会议在北京闭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延迟退休方案预计今年出台。人社部有官员明确表示,方案出台后将充分征求意见并经过5年过渡期,到2022年正式实施。延迟退休方案也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善于听取不同方面的声音,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延迟退休政策发挥应有调节作用。
2016年已和我们挥手告别,针对普通劳动者的延迟退休方案依然未出台。该政策从消息出现时的大众惊慌、全民关注,到各种延迟退休方案、计算方式铺天盖地的宣传,直到现在,已经逐渐被大家所接受、坦然迎接该政策的来临。从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到现在,民众对延迟退休政策的心理预期和接受程度逐渐明朗,可见,延迟退休政策的落地实施已经不远了。
渐进式的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将对于就业择业问题、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缴纳、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将被修改或者废止。如何让延迟退休政策减少对企业和社会的负面影响,维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青年人和老年人的就业权益不受侵害,值得立法、司法和实务界探讨研究。
(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016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一带一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新的突破。"一带一路"也是2016年和"十三五"规划期间的重点工作之一,他要求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使"一带一路"成为和平友谊纽带、共同繁荣之路。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逐步推进,我国和相关国家在金融、贸易、投资、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人员沟通合作更加频繁。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到境外进行投资,或者收购当地企业,国外企业也来中国谋求发展,与此相关的劳动用工问题越发明显。劳动者的跨国流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纠纷处理等等,都牵扯到是否有明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如何适用才能平衡、维护双方利益,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和安排,需要我们不断开拓学习,迎接机遇和挑战。
二、制度变革、实务热点
(一)人口新政带来的休假制度变革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在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压力增大的社会背景下,新修订后的法律删除了原来的“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表述,并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表明从国家层面开始提倡鼓励公民生育二胎,不再鼓励晚婚晚育。
由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因此女职工有权生育二胎,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生育二孩而不予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也不得规定生育二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国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根据国家法律,及时修改了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对公民在二胎之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资格、婚假、产假等做了新的规定。
以北京为例,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其中有如下重要修订:将原来的婚假由法定3天假期加晚婚奖励假7天的规定,变更为只要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假期7天;产假天数也由98天加晚育奖励假30天,变成128天产假,经单位同意,可增加1-3个月;对于陪产假,由原来只有晚育享受30天陪产假,变成了法定15天陪产假;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二)劳动监察力度持续加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8月1日通过了一份部门规章,即《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的发布实施,通过公开公示违法行为信息和加强舆论监督,可能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合规合法性产生较大压力。
人社部称: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加大对其进行社会监督的力度,也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人社行政部门还将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
中国政府正在力推信用社会建设,构建全方位的信用评价体系,劳动法方面违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和作为一种惩戒措施,用人单位也应予以更多关注。从客观效果看,这一措施也很可能会对用人单位重视和加强自身劳动、人事用工方面合规性产生积极影响。
(三)网约车新规出台、相关法律问题引发全民关注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网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要求,而是表示要按地方标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发放《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随着国家层面规定的出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全国大中型城市纷纷出台了本地区的网约车经营管理细则,对网约车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网约车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由于监管政策尚未明确,作为司机加入平台的门槛较低,因此吸引着各行各业的人从事运营工作,有专职也有兼职,有白领也有普通工人。而从劳动法以及一般民法原理层面,关于网约车司机与运营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网约车司机劳动关系的认定,网约车司机出现侵权行为时各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热点。不同的责任承担标准,对于运营平台的经营成本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公开报道显示,从2014年开始,司法实务中就陆续出现了部分与网约车平台相关的司法案例,涉及代价司机劳动关系、专车(快车等)司机与平台的劳动关系、司机或者平台对外损害赔偿等。对代驾司机这一类群体来说,目前司法案例根据平台的业务模式,基本都认定司机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专车(快车)司机来说,目前还未出现类似像美国Uber案的关于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的代表性案例。在2017年,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涉及网约车平台的争议是否会有更明确的执法意见和操作标准出台,是否会有代表性案例和权威裁决出现,我们拭目以待。
(四)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双创”等宏观背景下的劳动法问题
在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经济运行微观主体的各类企业,可能会调整业务方向,缩减业务规模,也可能进行并购重组从而增强竞争力,这些经营行为也伴随着众多的劳动法问题,比如人员岗位变更、福利变化、薪酬体系变化等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人员优化导致的裁减人员等。此外,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员工投资入股后员工身份与股东身份、劳动关系与股东关系的协调等法律问题,也将是逐渐引起重视的问题。
供给侧改革另一个主要内容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包括去产能政策下的僵尸企业清理、企业清算破产等,这就伴随着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的法律问题。从本届政府的施政政策分析,各项改革措施都会强调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中也包括企业退出情况下,人员的安置问题将越来越重视法制化的途径。具体来讲,除传统的政府主导协调的职工安置方式之外,运用法治化手段,如集体协商、经济性裁员、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处理等,来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实现依法安置的目标,将是越来越多运用到的处理手段。
在“双创”背景下,一些传统的劳动法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很多创业公司在初创阶段,由于管理水平未能符合需求,导致出现大量人员矛盾和纠纷,甚至是高管集体出走、另起炉灶与公司竞争等极端事项,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这些矛盾和纠纷常常与劳动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相关,例如,创业企业合伙人与员工、与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之间劳动关系如何协调处理,如何通过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和制度安排,保护公司商业秘密,限制不正当竞争,如何处理股权激励与劳动关系的协调问题等。如何通过对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合理运用,预防和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将是业界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结语
作为规范劳动关系这一基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发展变化,与每个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也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稳定、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保障。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放缓、下行压力加大,未来企业投资并购中员工调整和劳动力安置、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赔偿纠纷等涉及劳动法事务可能逐渐增多,如何同时平衡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立法、司法和实务界共同思考。新的一年里,天元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组也将再接再厉,持续关注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结合自身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