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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跨境投资新规解读
日期:2017年08月24日

2017年注定是跌宕起伏的一年,房地产价格在2016年高歌猛进,实体经济困难重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面临更大的挑战。但是,引世人瞩目的经济亮点依然存在,例如二孩政策刺激新一波消费,移动支付走出中国国门,“一带一路“政策落地,中国的外汇储备保持在3万亿美元以上且人民币更为坚挺。2017年6月,联合国贸发组织和中国商务部贸易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17年世界投资报告》。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调查,中国2016年对外投资(ODI,即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增长44%,达到1830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仅次于美国,2016年中国吸引外资(FDI,即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流入量134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和英国。报告显示,中国对外投资进入高速增长阶段,2016年对外投资比吸引外资多36%。[1]
跨境投资“逆差”带来的外汇储备压力显而易见,中国政府也就更加关注跨境投资导致的资本流动和对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经过笔者总结,2017年度最新跨境投资需要关注如下要点:   
一、          境外投资领域(中国企业走出去)   
(一)尊重市场规律、中国政府实行以备案制为主导的分类监管体制
2016年度,由于中国政府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实质审核和外汇额度的控制,很多境外投资项目遭遇各种不利因素并因此导致项目暂停或者终止。但是,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突出了在境外投资领域政府尊重市场基础性资源配置、尊重商业判断、政府合理引导的观点,而且中国政府在境外投资类别的态度更加明朗。境外投资监管从二分法进入四分法划分阶段。之前的监管总体上将境外投资领域划分为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除此之外的项目一律划入允许境外投资的领域。《指导意见》第一次明文确定了境外投资监管四分法,该四分法笔者理解实际上是参照了FDI监管领域的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的产业划分,从自贸区规则开始引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囊括了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并且《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限制类和禁止类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市场中很流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一再予以批评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和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属于限制类而不是禁止类范围,只是这些类别的投资需要经过境外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而不是之前提及的备案制度。对于有意在境外从事投资基金平台搭建、但没有实体产业项目落地的境外投资,《指导意见》的意见很明确,明文限制且需要特别核准。
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鼓励类的六大类别:(1)“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项目;(2)带动中国优势(产能、装备和技术标准)出海的项目,典型行业例如高铁、核电和自主汽车项目,例如,2017年6月,中国吉利控股集团收购马来西亚DRB-HICOM集团旗下宝腾汽车49.9%的股权和豪华跑车品牌路特斯(Lotus) 51%的股份并且吉利集团成为宝腾的独家战略合作伙伴,吉利集团的目的之一在于借助宝腾的渠道迅速扩大其海外销售网络,目前该项目已经正式签约并在准备交割的阶段;(3)境外高新技术和高端制造业的投资合作:(4)能源和矿产资源项目;(5)农业项目;(6)商贸、文化、物流和金融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前述(1)、(2)、(3)、(4)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在之前的文件或者境外投资政策解读中都或多或少有各种提及,《指导意见》提出了农业项目和有关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可见该领域获得了监管部门的极大认同。在笔者看来,此举非常有助于中国大幅度降低农业项目的经营成本并获取更多的粮食储备,为中国企业建立更为广泛的境外销售网络(物流和商贸的优势密切结合),而金融领域的配套融资则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投资前、投资中和投资后退出汇回的深度支持。建议中国企业更多挖掘前述六大类别的投资项目,以便在境外投资监管流程、外汇汇出等方面获得各级政府和银行的支持。   
(二)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   
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的龙头,是最早一批出海并且逐渐熟悉海外游戏规则的企业。除金融类企业归属财政部监管之外,国务院国资委旗下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国务院国资委在2017年1月7日颁布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7月财政部规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对于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规定了更为精细的管理制度以取代之前较为粗放的年度计划管理和重大项目报告制度。除了一如既往地强调主业投资重点外,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监管呈现如下特点:(1)鼓励与民营企业合作,利用民营企业的优势分散境外投资风险;(2)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范围内的投资产业一律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3)凸显专业中介(法律、财务、行业、税收等中介机构)的风控职能,强调履行资产评估/估值程序,股权类项目应进行尽职调查程序;(4)强调境外投资的项目决策流程应符合“三重一大“的有关议事决策程序;(5)全面的动态化管理,根据投资前评估决策、投资中财务和重大决策控制和绩效考核、投资后评价三个阶段进行具体的管控;(6)强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利润分配和利润汇回,以便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中国外汇储备的稳定。由此可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已经逐渐步入成熟监管阶段,财政部和国资委已经开始尝试将在岸国资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离岸国资监管制度进行有机结合,试图寻找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的最优路径。   
二、          外商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外商投资是中国经济发展二十年的重要引擎,最近几年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和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终止、利润汇出监管加强等综合因素导致欧美制造业开始向东南亚区域转移。为此,中国政府也在努力争取改善外商投资的环境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继续参与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   
2017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下称“39号文“),继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2017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版FDI目录“)之后,进一步释放有利于外商投资的信号。(笔者之前曾该版产业指导目录有过解读并发表于天元微信公众号,本文不再赘述。)笔者理解,这些突出的信号包括如下:
(1)持续扩大开放产业范围:在自贸区实践的基础上要求尽快推出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版FDI目录实际上已经包括了负面清单,但是国务院希望在此基础上扩大产业开放,目前强调的产业包括“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在汽车领域,2017年版FDI目录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建立生产纯电动汽车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伴随中国城镇化改造和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扩展以及节能环保效果的关注,专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会是中国政府重点关注并支持的产业之一。金融业的开放估计会与引入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结合,以激发国有金融企业的活力。
(2)鼓励外商在华设立总部,将FDI利润留在中国,鼓励境内企业的ODI利润汇回中国:鼓励措施包括FDI利润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和有关税收支持(ODI部分笔者理解应该包括相关境外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扶持)。   
(3)给予国家级开发区更多的配套授权、灵活的土地政策,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的外资项目落地。   
(4)加快内外资法律统一调整,制定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从2016下半年和2017年有关外商投资备案制度改革立法的角度来观察,笔者认为2015年初商务部曾经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似乎会面临大范围调整。同时,中国政府的改革马不停蹄,拟启动商务部门备案和工商局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程序的新模式试点改革。
(5)外商的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值得一提的是,境外投资者的该部分收入属于经常项目收益,中国政府再次强调或许是为了增强境外投资者对于中国外汇宏观调控的信心。笔者认为,如果境外投资者愿意以人民币方式取得利润,借此人民币能走向国际化,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国外汇储备的负担。
(6)地方政府应遵守其与外国投资者达成的相关吸引外资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政策方面的承诺。本条的规定虽然简单,但是意味深长。在实践当中,地方政府向境外投资者承诺的内容、范围和效力,笔者建议还是要与具体的规定结合进行深入分析。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在跨境投资领域的相关行政立法日趋成熟,在产业投资引导、简化投资流程、增加外汇储备的意图明显,FDI和ODI的监管已经出现了统一进行分类监管、全球统筹战略思维的概念。中国政府试图通过产业导向借助FDI和ODI进行中国大陆的产业结构升级,如果有关激励和支持措施能落到实处,将对中国和世界的经济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1] http://news.youth.cn/jsxw/201706/t20170608_100102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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