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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已来:区块链热潮下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8年01月03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夏智华、刘蓼乔
区块链(Blockchain)长期作为比特币(Bitcoin)等加密货币用以存储数据的一种底层技术,其最具颠覆性之处在于它绕过了中间环节,建立了一套“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去信任化(Trustless)、集体维护(Collectively maintained)”的支付系统。区块链中的节点产生新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发布给其他节点,获得信息的每个节点均会分别将信息打包为“区块”,同时加盖时间戳,通过后块引用前块哈希值的方式将区块串联起来,即构成了区块链。正因为区块链上的每条记录都是从后向前有序链接起来并且分别记录于每个独立区块的,这种去中心化的记录系统因此具备公开透明、无法篡改、方便追溯等特点。区块链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正在改变传统中心化的支付系统,甚至革新现有金融机构资产登记、交易、清算和结算等业务模式。普华永道在2017年发布的针对金融科技(FinTech)对全球金融业影响的调查报告中指出,计划于2018年前将区块链嵌入商业流程的金融机构占全球1,308家金融机构中的55%,2020年这一比例预计将上升至77%。除金融领域外,区块链还能够被应用于贸易物流、身份验证、不动产记录、政务管理、共享经济、能源交易等各个领域,实现全面的结构性创新。面对区块链技术对现有的法律构架与规则的突破和挑战,立法者乃至诸多法律从业者在此浪潮下又该何去何从?
I. 何谓区块链?
一、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及分类
1、区块链的技术特点
基于其独特的信息存储及验证机制,区块链技术得以具备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中心化交易体系无法具备的技术特点:
1.去中心化:有别于传统的中心化计算机存储机制,区块链使用分布式核算与存储,系统中的各节点权利与义务均等,而不存在控制性的中心节点。各节点同步维护系统中的所有数据,是区块链技术的基础性特征。
2.安全性:区块链体系依赖加密验证交易,会验证涉及交易的各方身份。换言之,如果没有获得原始交易各方的同意,一个“错误的”交易将无法被添加到区块链上。每次向区块链加入一笔新的交易就需要进行一次复杂的数学计算(即“哈希算法”),这取决于交易数据、涉及交易的各方身份以及先前交易的结果。编辑现有区块链需要依赖先前区块链上的信息这一特性确保了恶意参与者不能篡改交易历史记录,因为如果改变之前的交易数据,现有的哈希值将受到影响,导致虚假数据无法与账本的其它备份相匹配。
3.透明性:区块链的本质决定它是一种分布式的数据库,由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并确保实时同步。因此,在涉及多个频繁互相交易的相关方的情况下,交易数据必须在各方之间保持一致,才有可能被加入区块链。区块链在构建时即确保多方能同时访问同样的数据,因此较之传统系统依赖于多个躲在防火墙后面的“私藏”数据库而言,区块链极大地增加了透明度。
4.高效率:从理论上讲,维护区块链数据库的多份备份不会比一个单一、中心化的数据库更有效率。但现实世界中,正是由于各方并不能够完全信任中心化的数据库,在交易中往往需要各自核对信息,实际造成了成本高昂、耗时冗长的对账程序。在跨组织、跨地域的交易中使用区块链这样的分布式数据库可以极大地减少人工对账需求,因此大量节约了成本。
5.不具名性:不具名性是区块链技术的附属性特征。鉴于区块链构建了一个“去信任”的交易系统,各方参与交易并非基于对交易其他方的信任,而是基于对区块链系统的信任而参与交易,因此交易各方无需进行事实身份验证,实现不具名性的交易,从而一方面提高了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保护了交易各方的隐私信息。
2、区块链的分类
2015年之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本局限于比特币领域,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货币之外的应用仍大多处于概念验证的阶段。区块链技术按其开放程度可分为共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三种:
1.公有链(Public Blockchains):以比特币和以太坊(Ethereum)为代表的公有区块链是最早的区块链,也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区块链。世界上任何个体或者团体都可以在其上面进行交易并且获得该区块链的有效确认。
2.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s):联盟链将参与人限定在成员内部,联盟通常会指定多个预选的节点为记账人,每条交易记录生成均由全部预选节点共同决定,其他节点可以参与交易,但不过问记账过程亦不能对其运作进行干涉,联盟内成员可以通过区块链内开放的API进行限定性查询。目前,以R3区块链联盟为代表的联盟区块链已扩充到160多个成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于2016年5月正式加入该联盟,此后,招商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民生银行又相继加入。
3.私有链(Private Blockchains):私有链是由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乃至经营区块链业务的企业构建的用以进行特定内部交易或运营的系统。2015年12月31日,纳斯达克即启动了其区块链产品Nasdaq Linq平台完成了首笔面向个人投资者的股票发行。
二、区块链的应用层次及领域
在不断的开发与实践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逐渐呈现两极趋势,即以互联网机构、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区块链底层平台应用以及底层技术之上各类场景型应用,包括资本市场、银行业务和保险行业、产权交易市场等现实场景中的应用。
1、底层平台开发
区块链的底层平台开发目前以金融机构推动的联盟链为主,包括我国央行在内的多国中央银行均已积极开展数字货币及区块链技术的实验研究。2016年至今,已经出现了R3联盟发布的分布式账本应用Corda、由以太坊和摩根大通、微软等20余家机构联合发布的以太坊企业版以及Linux基金会发布的用于企业的Hyperledger Fabric等底层平台。此外,2017年7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联合宣布其共同开发的开源三方搭建的区块链底层平台BCOS (BlockChain Open Source)正式启动,该平台聚焦于企业级商业服务,也将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商业生态系统的形成。
2、场景应用
在底层平台逐渐开源的推动下,区块链技术的场景应用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集中体现在对银行业、资本市场、保险行业等传统金融领域的创新性、边缘性业务的探索。
1.、银行业务
区块链技术在传统银行间支付及结算业务中的应用实现了点对点的跨境交易,使得摒弃中转行或清算所成为可能。在现有的基于SWIFT电文(Message)展开的银行间国际支付及清算体系下,银行间通过交换中心(Swifting Center)交换同业电文以完成国际金融交易。但依据2016年4月SWIFT公布的信息,已出现多起恶意攻击者入侵SWIFT系统并提交虚假电文的案件。设想一下,如果参与国际交易的银行能够成为区块链网络中的验证节点,就能够实时验证交易信息及指令,同时无需验证指令及信息的真伪,降低支付及清算风险。
目前,我国央行及多家商业银行已纷纷在国内业务领域试水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交易系统。2017年1月,邮储银行与IBM合作推出了采用Hyperledger Fabric架构的资产托管系统;201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此外,国内多家商业银行也纷纷试水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的业务平台,包括民生银行与中信银行合作上线的国内信用证信息传输系统一期;浙商银行推出的针对企业用户的签发、承兑、支付应收款以及使用应收款进行采购支付或转让融资的“应收款链平台”;以及农业银行上线的涉农互联网电商融资系统,该系统已于2017年8月完成首笔线上订单支付贷款。
2、资本市场
在股票交易中,买方客户、交易经纪商、信托或托管银行以及托管结算公司之间会产生大量重复性人工确认和对账流程,这无疑需要巨大的人力成本且程序复杂。目前,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单笔交易的结算流程平均需要2天时间。在交易流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对交易信息提出异议,交易流程将立即进入人工干预程序,即可能需要人工对账,那么交易时间将被极大延长。区块链在股票交易领域的应用则可以最大化地减少交易错误,缩短交易时间,甚至能够实现国际交易中市场参与者的T+0 实时结算。
除了证券交易结算,区块链技术还可以用来注册并发行数字资产。智能合约能够将众多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条款写入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注册发行程序中,实现系统自行迅速并无误地执行交易。前文提到的Nasdaq Linq平台完成的私募股权交易即是最好的例子。但是,在现阶段要想在跨境交易中完全实现区块链化的实时交易,无疑需要各国共同促成新的一体化监管规则。
3、征信管理
区块链技术具有的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且匿名的特性使其在征信领域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目前,银通征信已与微软合作,基于微软的Azure平台并采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结构,创立了一款融合数据挖掘、区块链、生物识别、机器学习等技术的“云棱镜”征信系统。云棱镜通过整合互联网业务数据和渠道数据、运营商数据以及政府的公开数据等源数据,搭建了一套能够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提供个人在线征信数据查询和报告服务的电子征信系统。银通征信目前的合作伙伴已经包括互联网租车平台、车辆融资租赁公司、办公设备网络租赁平台、3C分期平台、互联网消费金融贷款平台等。
4、产权交易及保险行业
目前在不动产领域,各国对于所有权的确认及公示机制均基于不动产登记体系展开,但确保公共记录准确、同时进行大量记录的存储、维护及查询需要耗费的人力及物力无疑是不动产产权交易的痛点。另外,在美国等国家,为保证交易安全,房地产的出售人在出售房产时通常需要为买房人购买产权保险,这无疑也增加了不动产交易的费用。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则能够消除现有不动产登记的系统风险,淘汰纸质产权记录,转而将产权链条上的全部交易信息记录在去中心化的账本中,这将极大减少产权欺诈风险,同时降低产权保险成本。
区块链对于“产权链”的记录显然不仅适用于不动产交易,艺术品、钻石等价值较高且通常依靠交易记录的连贯性佐证其真实性的交易标的也同样可以从其应用中受益。创立于英国伦敦的区块链技术企业Everledger即专攻钻石登记,该公司可以为每一个独一无二的钻石从序列号、切割、透明度等4S标准数据以及钻石的40个子属性元数据进行记录编号,作为钻石唯一的身份证件记录在区块链中。
II、代表性国家在区块链领域的法治探索及面临的问题
一、欧美国家在比特币和区块链领域的立法实践
1、美国
关于美国在比特币领域的立法,大致说来,以下几个里程碑事件值得我们关注:2014年6月,加州正式实施AB-129法案,该法案认可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数字货币在加州具有合法性。 2015年1月,第一家获得许可的美国比特币交易所Coinbase公司宣布开业,这标志着比特币交易在美国逐步走向合法化。2015年6月,纽约州宣布将包括虚拟货币管理和比特币许可证等相关内容,编入《纽约州法律法规》中的“虚拟货币”一章(Part 200: Virtual Currencies of New York Codes, Rules and Regulations),开始对比特币的存储、转账、兑换、兑付等环节进行监管。2017年5月,西弗吉尼亚州通过了第2585号法案,将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添加到反洗钱法规中,并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一种“金融工具”。 2017年7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运营商LedgerX 获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批准,正式成为一家受美国联邦监管的合法虚拟货币交易所及衍生品合约清算所,这意味着比特币期权交易在美国也成为了现实。总体而言,美国的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持宽容态度,相关立法也给比特币的发展提供了较为适宜的土壤。
在区块链立法方面,美国各州议会近年呈现出争先恐后的态势。2016年5月,佛蒙特州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承认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记录具有证据效力。2017年3月,亚利桑那州议会通过一项法案,承认区块链签名和智能合约的有效性。2017年7月,特拉华州议会亦通过一项法案,根据该法案,注册于特拉华州的公司在股份发行和交易时,可以选择在区块链技术平台上进行。同月,伊利诺伊州议会表决通过了120号决议,要求创建一个政府间的工作组,研究区块链在公共部门的应用。2017年12月,纽约州议员Clyde Vanel向州议会提交了数个有关区块链创新和智能合约的法案,旨在对这两项新兴技术提供法律定义,研究和评估如何应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选民记录和选举结果,呼吁进行研究及组建任务组,确定州政府是否可以用区块链平台迅速高效地进行信息的存储与共享。
2、欧盟国家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包括德国、法国等在内的大多数欧盟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亦采取暂不监管的态度。部分国家曾试图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但给予一定的限制,例如西班牙国会在2014年将比特币视为一种“电子支付系统”,从而受电子支付业务许可的限制;德国则视其为银行条例下的金融工具的一种,虽不是货币但可以用于多边结算;法国则明确了虚拟货币购买真实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违法。但是,这一相对温和的政策正面临着急遽的调整。2017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表示,欧盟各成员国议员已达成协议,将对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采取更严格的规定,禁止在虚拟货币平台上进行匿名交易和使用预付费支付卡,以杜绝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terrorism financing)问题。根据这一协议,比特币交易平台和“托管钱包”供应商必须公开用户的身份,而所有欧盟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必须正式采纳新规则并在18个月内使之成为国内法律。不仅如此,2017年12月17日,法国财长提议,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纳入2018年G20峰会的议程。不管他的提议最终是否被采纳,可以预见,加强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监管,将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大议题。
欧盟对区块链的立法持相对消极的态度。2016年初,欧盟议会同意推迟有关区块链技术的立法,以避免扼杀创新思维。欧盟的立法者们倾向认为,在现阶段,尚无法全面透彻了解区块链技术的用途,客观上也缺乏真正有效的监管手段,因此,毋宁将对区块链行业的监管交由市场来决定。
二、独立于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脱离了比特币而独立存在于金融、保险甚至更广泛的商业领域的区块链技术,虽然尚处于试水阶段,但其重塑现有的中心化信息存储机制的潜力必然会对现有的立法及法律监管体系带来诸多挑战。
1、去中心化及不具名性的特征加大审查难度
在区块链构建的交易体系中,如数字货币交易,交易信息的计算及存储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与传统的由特定金融中介机构控制交易流程及信息相区别,去中心化的交易跨越了组织、国家边界甚至司法边界,将交易数据与相关应用部署在区块链中的各节点上。分散的服务器分布以及交易参与者的不具名,必然导致责任认定的审查难度。依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区块链技术背景下,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及身份,是摆在监管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2、智能合约存在漏洞
区块链体系亦是一个智能合约系统,节点参与者在其上以代码的形式将交易各方的信息以及交易内容写入区块,通过智能合约体系在不须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进行自动执行交易。区块链的基于哈希算法和时间戳的架构使之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事实证明智能合约体系仍然可能被黑客攻击。2017年6月17日,基于太坊构建的区块链而搭建的The Dao智能合约遭遇黑客攻击,黑客利用函数的递归将筹集的公众款项调用转向以太坊搭建的区块链下的一个子合约,从而卷走了约三百万以太币。这一事件证明智能合约代码也存在安全漏洞,并导致交易资金被盗取,这反映出分布式自治组织的局限性。以太坊在修复智能合约的过程中,先后进行了“软分叉”和“硬分叉”尝试,“软分叉”即编辑一个向前兼容的新协议,使其赶超旧版本协议成为新的区块链条,而“硬分叉”即迫使用户切换至新的不兼容的协议版本而完全放弃旧协议。但诸如“软分叉”的尝试实质上违背了“去中心化”的初衷,而此类具有中心化色彩的人工干预机制事实上也违背了区块链的核心原则。
3、去中心化系统与中心化体系的协调存在障碍
目前以区块链为基础架构的去中心化系统基本仅应用于边缘化创新性领域,尚未独立于通行的中心化金融体系。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去中心化理念的传播,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等实体与区块链平台之间的界限必将进一步模糊化,且金融产品的流通性也必然要求二者的联结。因此如何实现传统实体与区块链平台的互联互通,同时减小技术创新对传统实体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风险必将成为监管机构的研究重点。
III、关于对区块链进行法律调整的思考及建议
一、监管角度的思考与建议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同时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可见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法律监管仍持观望态度,而对于区块链的法律调整则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针对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不具名性等特征,以及最近一年蓬勃发展的诸多场景的应用,笔者认为我国在区块链监管机制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不同场景下的区块链应用进行分类监管
除底层平台外,区块链与包括数字认证技术、机械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并应用于越来越多的场景,如数字货币交易、银行业务、清算结算、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和保险业务等。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应加强与行业机构的合作,开展对区块链场景应用的研究,实时掌握行业应用动态并同步建立监管规则和技术应用标准,并明确监管态度和规范。通过广泛听取行业意见,并吸收行业内的实践经验,在重视各个场景具体特征的基础上实现更为有效的法律规制,形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法制框架,为区块链的场景应用提供正确指引。
2、通过灵活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适应性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无疑为金融等领域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但也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各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以提高监管效率,例如在联盟链上部署一个能够实现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节点,使监管机构能够对交易风险进行全面的检测并加强各行业监管机构的协同性。其次,监管机构可以在智能合约中编入限制性代码,通过智能合约本身限制特定类型的违规交易,实现有效的事前监管。同时,针对区块链体系去中心化的特征,监管机构应当适当将监管重点转移至区块链技术服务商等技术提供者,而非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以适应新技术背景下的责任主体的变更。最后,在区块链全球协作的背景下,我国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合作,并力争在区块链跨境规制方面掌握先发的主动权。
3、借鉴“监管沙盒”机制,构建弹性监管空间
“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概念由英国政府于2015年首次提出,其实质是监管机构为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构建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科技创新企业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监管机构的特定的审批程序,提交相关申请,在得到了授权之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创新测试,监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保证测试的安全并对出现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盒之外予以推广。目前澳大利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和我国香港均已推出了自己的监管沙盒计划,而加拿大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部门也正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监管沙盒的治理理念,既可以检验一项金融产品或服务是否真正具有创新性,还可以有效地防范与之而来的金融风险,对于中国发展自己的金融科技无疑也具备宝贵的借鉴意义。笔者期待我国在对区块链平台及各场景应用的监管中引入这一制度,适当放宽准入标准,让区块链服务提供者在更宽松的环境下探索不同场景的应用,并由监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累监管经验,完善监管措施。
二、法律从业者的实务思考
在国内区块链企业不断涌现并获得投资界关注的背景下,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不仅要关注如本文第二章所述的比特币及区块链技术本身在立法层面的调整动向,更需要从实际操作层面思考处理涉区块链企业相关业务时应考虑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最首要的是对相关业务资质的把握。
目前实行的2015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并未明确将区块链业务纳入任何已有的业务分类,但其中第二类增值点业务项下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被定义为“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可见,如果区块链企业依托其技术开展经营性的交易处理业务或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则极有可能被归入该业务分类,从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因此,在实务中,即便不能确认区块链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应当建议其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咨询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以确保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对区块链技术企业及其业务进行管控,但囿于区块链技术多应用于金融行业且与互联网交易紧密相连,未来电信管理机构甚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必然会对区块链技术企业的经营资质、业务规范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也必将会出现针对该领域的新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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