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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还是重整?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破产、清算法律领域回顾与展望
日期:2018年01月10日

在2017年,破产、清算继续成为法律专业领域的热门词汇。基于国家去产能、调结构、清理僵尸企业等经济政策要求,作为配套解决措施的破产清算、重整等制度建设也不断加强和细化。除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发布指导意见外,多个地方法院及地方政府也积极推进对属地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具体规则的统一标准化。在法律服务业,关于专业问题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客户也将破产清算及重整作为本单位律师库的专业领域之一。天元律师也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服务中,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了积极高效的法律支持。在此篇文章中,我们对本年度破产清算法律领域重要事项进行简要回顾,并对相关发展趋势提供我们的分析评论。
一、破产、清算法律领域重要事项回顾
(一) 破产审判工作的组织化建设加快
建立起满足现实需求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队伍,是我国法院构建市场化破产、重整、清算等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下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方案还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管辖制度、人员配备和配套措施等。
而根据相关数据,截至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90家,其中包括3家高级法院、57家中级法院、30家基层法院,地域覆盖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通过健全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速度也明显加快。根据201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7月31日,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破产案件数量稳步上升。
(二) 执行转破产工作深入开展
2017年1月20日,最高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诉讼制度和诉讼流程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而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
该指导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工作原则、判断条件、管辖、流程、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地对执行转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的探索也继续深入开展。继江苏、北京等地法院对执转破案件工作发布实施意见后,2017年5月12日,陕西高院下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就执转破的启动条件与管辖法院,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移送材料内容及受移送法院的接收义务、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审理、终本案件库梳理筛选重点待转案件等环节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
(三) 破产审判工作信息化建设加速
近年来,法院尝试将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引入破产审判实践,并从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三个方面推动和利用破产审判信息化。
自2016年8月1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开通以来,最高院继续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工作。截至2017年8月,全国已利用网络资源召开7场网络债权人会议,涉及债权人10387人次,涉及债权金额101亿余元。此外,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利用网络平台建立起“当事人自治、管理人履职、”三位一体的破产财产处置通道,进一步促进破产财产处置的高效性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 各地强力清理“僵尸企业”
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期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
2017年11月27日,安徽省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进过剩产能化解,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河南省于2017年12月召开“僵尸企业”处置调度会议,决定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省属95户、市属93户“僵尸企业”的处置任务,2018年9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全省1055家“僵尸企业”的处置任务。截至2017年12月,河南省国资委已经向省高院移交第一批依法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名单,共计62家,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受理6家,其他拟破产企业也正在积极准备申请材料。
(五) 各地探索破产审判规则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
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破产案件的增加,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本地破产案件审理规则。
2017年6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管理人名册编制、管理人分级、破产案件分类、管理人指定方式等做出规定。11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审理模式,构建“统筹兼顾、公平合理”的利益衡平保护机制。该意见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开辟绿色通道,畅通破产案件的受理渠道。省高院还将指导各中级法院制定本地实际的破产案件审判流程指引,针对破产审判各流程节点,统一操作规程。
2017年11月,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了《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该指南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债权人会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提供保障。   
(六) 地方破产审判工作实践不断丰富
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破产审判、立案制度化建设,加快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努力促进僵尸企业市场退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林文学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以中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为目标,依法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努力营造市场化破产的良好司法环境,为中央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加强有的司法保障。
与此同时,各地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2017年6月2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2007-2017)》,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发布的首份破产审判领域的白皮书。白皮书全面梳理了《破产法》实施十年来该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特点与数据,在深入分析企业破产成因、系统总结破产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和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为具体落实中央提出的“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任务要求提出了对策及建议。同时,白皮书归纳了破产案件审理层面和破产法实施制度保障层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企业资产及负债清理困难,处置变现限制较多,破产重整启动难、推进慢以及管理人制度亟待完善等制约破产审判发展的瓶颈问题,从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责,推动建立常态化府院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及建议。
(七) 天元律师事务所相关实务总结
根据对本所承接相关业务的统计整理,天元2017年度承接独立委托的破产(含重整)类案件10余件、强制清算类案件6件、其他类清算案件4件,同时,天元还在多个案件中分别代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处理债权申报事务,或者代理相关诉讼,并提供大量法律咨询。
相比2016年同期数据,破产清算类案件数量均有明显增加,其中,强制清算类案件数量以及相关的咨询增加最为明显。我们分析认为,这一数据的变化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趋势:伴随着破产清算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运营出现僵局,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时,债权人或小股东越来越倾向于采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途径来及时以及依法合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进而积极地依法维护股东、债权人和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也尽可能实现不同诉求的公平处理。
二、破产清算法律领域前景展望   
根据国家政策安排,2017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剩产能化解等工作进一步深化的一年。在这一大背景下,各地方人民法院、政府纷纷出台文件并制定计划以清理“僵尸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可以预见,2018年仍然会有大批“僵尸企业”关停并转,破产企业数量也将继续增长。
伴随着破产审判案件数量与种类的增加,现有的破产审判制度、破产审判组织和破产管理人队伍也会面临更多的挑战。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司法机关应当会针对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更多的规范性文件以提升破产审判的制度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的相关文件,破产管理人也将逐步推进分层分类管理,依据管理人的资质和经验能力,进行更加科学的案件分配和管理,以形成更有效率的破产案件处理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清算案件中选任管理人时,除常规的摇号、抽签方式外,很可能会更多的采用竞聘、比选等灵活方式。   
此外,伴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等更多的信息化举措也将在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保障债权人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体来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领域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执转破”工作推进和“僵尸企业”清理上。在最高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后,各地也纷纷开展和探索执行转破产的相关工作。但由于我国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本身存在短板,当前破产重整制度仍有较多问题亟待解决。正如最高院在“依法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所强调的,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抓好破产管理人、关联企业破产、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四项制度建设,推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破产税收优惠机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三大配套机制建设,推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附:2017年最新公布的破产清算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2017年1月20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2017年8月7日)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
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5月12日)
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2017〕246号,2017年6月26日)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全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11月8日)
7、江苏省高级人民院民二庭发布了《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苏高法电〔2017〕794号,2017年11月17日)
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11月27日)
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 》(浙政办发[2017]136号,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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