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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司法体系简介
日期:2017年11月21日

瑞士司法体系简介[1]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高文杰、潘丹丹[2]
一、诉讼   
概述   
1.    瑞士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与中国的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主要采用对抗制的审理模式,与美国诉讼制度相去甚远,不采用陪审团审理制。
2.    在瑞士,民事案件中的一审和二审法院的组织架构、法院资格和法院的任命或选举方法是由州法律规定的。某些州,如苏黎世、伯尔尼、阿尔戈维亚和圣格尔,有专门的商事法庭,基本上处理的都是商业实体之间的纠纷。而劳动和租赁领域有专门的法院。   
诉权
3.    可能基于实体法,或基于程序法(在某些类型的诉讼程序中),而对起诉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原告必须通过“和平法官”(justice of peace)的和解程序,并且不能达成和解,那么和平法官就会在原告的请求下向其发出一个所谓的许可,三个月内可以诉讼。然而,如果原告没有在三个月期限内向法院诉讼,原告只能在和平法官面前再次提起和解程序,但是不会仅仅因错过三个月期限而被禁止起诉,除非他错过了诉讼时效或类似的时间限制。一旦法庭程序开始,法庭就会确定时间表,并设定当事人提交书面诉请的截止时间。   
诉讼主体   
4.    瑞士法律体系没有集体诉讼或集体赔偿的规定。然而,多方诉讼是被允许的,也就是说,具有相同或相似诉讼请求的几个原告可以联合起来,提起一个诉讼。但此类的多方诉讼并不享有美国式集体诉讼通常可以惠及所有原告的利益。
5.    被告有可能将其他潜在的责任方引入诉讼程序。一个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起诉第三方, 提出在其与主诉讼方败诉时可能有的针对第三方的主张。
对外国被告的管辖权   
6. 如果一项在瑞士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条约规定瑞士法院对外国被告有管辖权,特别是所谓的卢加诺公约,相当于布鲁塞尔条例I,或在瑞士程序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内,瑞士法院对外国被告就有管辖权。管辖权的两个主要依据是:(1) 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通常是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 (2)被告所在的法院有管辖权。履行地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适用。如果基于上述规则确立管辖权,则不得基于“更方便管辖”(a more convenient forum)的理由抗辩法院的管辖权。   
庭前会议   
7.    瑞士没有庭前会议程序。但是法庭可以在任何时候举行听证会,尤其是为了推动当事方达成和解协议。
取证程序   
8. 瑞士没有类似美国取证的庭前事实取证(pre-hearing fact discovery)程序,也没有强制性文件披露程序。依瑞士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即“CPC”,于2011年生效,取代了之前26个州施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原告如果符合某些条件有可能在提起普通诉讼之前试图获取具体证据,但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当高。原告也可以基于瑞士数据保护法请求对方披露特定的信息。然而,这与美国的取证程序相比仍差之千里。   
9.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一并提交所有他认为支持其案件的证据文件。同样的,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也会提交其认为有利的文件。瑞士民事诉讼基本上由两个阶段组成:第一,诉请阶段,口头或书面诉请,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第二阶段是取证阶段。当事人有可能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披露并递交某些特定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与案件结果相关且必要。法院只会搜集它认为相关的证据。
简易程序   
10. 此外,如果原告认为自己有一个“(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案件”,可以选择一个特别的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标准相当高,而适用该程序作出的判决是仅基于当事人递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理。   
庭审   
11.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在进行实体审理前首先审理一些程序性事项,如诉讼时效。   
12.                对于举证责任,一般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本质上原告(提出主张方)承担包括因果关系、损害及其损失大小的举证责任。在一般的诉讼中,当法官对事实形成合理“心证”,证据就会被认定和采纳了。   
13.                在瑞士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像在美国那样的“审判”。特别是在更复杂的商业案件中,控辩是通过书面陈述来完成的,并且书面证据和这些陈述一起提交。当事人和法院主要依靠的是书面证据,而证人通常没有美国那么重要。可能会有口头控辩。法庭决定以何种顺序听取证人作证,且通常由法庭对证人和专家进行询问。
证人证言   
14.                如上所述,瑞士没有取证程序,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交叉询问。证人只会在该案法官或法庭的代表面前出庭作证。法官根据当事人的案情陈述向证人提出问题,而不是由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提问。律师可能有机会向证人提出额外问题,但在法庭的指引和监督下。瑞士法院倾向于依赖书面证据,特别是在案情发生时形成的书面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
专家证人   
15.                同样,瑞士也没有美国类似的庭前专家披露程序(pre-hearing expert disclosure)。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专家报告,但其不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仅与当事人的诉辩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了符合证据标准,专家必须由法庭指定并受其指示。当事人可以在其起诉书中请求由法庭指定专家,法庭自行决定是否任命专家证人,法院任命的专家出具的专家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的后期阶段会请求法庭获取专家意见。
  结案陈词   
16.                对于结案陈词,当事人可以对口头或书面的取证结果作出评论,也可以进一步详细说明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上诉   
17.                一般来说,有两道上诉程序:从地方法院即第一审法院到州高等法院,再到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上诉审理是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而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基本上只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采信州高等法院所审理查明的事实。在苏黎世的坎顿,伯尔尼,阿戈维亚和圣格尔的商业法庭作出的判决,得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审只审理法律的适用问题。一般来说,程序性事项的命令不得上诉,部分或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 order)则可以上诉。一般来说,上诉是通过书面的陈述来进行的,不会举行开庭听证。   
18.                请求和答辩通常通过口头的或书面递交进行。是否允许使用图形、计算机动画、幻灯片等电子手段,由法院根据不同案件评估来决定。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适用电子审理的规则。
诉讼费用   
19. 在瑞士,诉讼费适用“败诉方承担”原则。败诉一方必须承担诉讼费用,并向胜诉方支付法律费用。法院的费用和法律费用的补偿都由法院决定,通常是根据争议标的额而定的。在实践中,法庭会要求原告预付法庭费用。   
20.    在瑞士,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contingency fee)。但可以采用包含胜诉费要素(a success fee element)的协议安排,指在胜诉时律师获得除了所有的律师费用外的额外费用。
21.    瑞士允许第三方资助诉讼。只要当事人是由第三方直接资助的,就没有任何限制。然而,第三方的资金可能会干涉律师独立代理其委托人的利益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专业行为准则可能会禁止律师参与相应被资助的人和资助人之间的客户关系中。   
诉讼周期   
22.    获得终审判决的时限在不同法庭跨度很大。一般情况下,一场完整的民事诉讼通常需要1到2年的时间,其中包括每方当事人递交书面陈述,以及一场各方答辩的听证会,甚或两轮书面陈述和最终的听证会。   
23.    苏黎世商业法院处理的案件通常会达成和解,并在6到9个月内结案。如果没有达成和解,法庭通常会在最多1至2年内作出判决。程序的长度通常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证人和/或专家是否需要当庭询问,是否需要在瑞士境外送达法庭命令等,是否需要海外送达和在瑞士境外取证,以及负责案件的法官的工作量。
共同责任   
24. 瑞士实体法规定了共同过失,共同过失可能减少赔偿金额。   
25.    对于多个共同侵权人,瑞士实体法规定了连带责任,他们首先向受害方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在其内部相互追偿。   
损害赔偿   
26.    在瑞士的民事案件中,只有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利息,例如对延迟支付的利息。但没有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律师和法律特权
27. 瑞士没有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区别。所有合资格的律师都可以在所有法庭中代表当事人出庭,也不论处于诉讼哪一阶段。   
28. 特权是受保护的,如“律师保密”。由法庭裁决特权争议。由于在瑞士没有取证程序,特权通常引发很少的问题。但,公司法务不得援引与律师保密有关的特权。律师之间有关和解的讨论是保密的,通常放在“无损害”项下。CPC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规则。
境外取证和送达   
29. 必须遵守关于司法文件域外送达的海牙公约。在不遵守海牙公约的情况下,在瑞士境内进行外国法庭文件的送达,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某些特定国家,除了美国,是可以通过邮政实施送达的,可以不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   
30. 在瑞士调取证据以用于国外的诉讼,原则上只能根据海牙域外取证公约来进行,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瑞士银行的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出口有关证据。   
二、仲裁   
31. 瑞士是一个“友好仲裁“的国家,实际上也是世界范围内顶级的国际仲裁地之一。以瑞士作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中,多数采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Rules)和瑞士商会仲裁机构(Swiss Rules)的规则。对于国内事务,仲裁无疑也是许多当事人的选择,但实际上,大多数国内纠纷仍在州法院审理。因国际仲裁而发展出的“瑞士规则”也经常用于国内纠纷。   
32.    瑞士法院将始终尊重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不会干涉,相反,司法全力支持仲裁。   
三、调解
33. 在瑞士,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尤其在商业事务,和解在瑞士并不经常使用。然而,为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通常首先需要向所谓的“和平法官”提出调解(reconciliation)的请求。“和平法官”试图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某些情况下,调解程序不是必需的,特别是在商业法庭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使用和解(mediation)代替调解请求。
[1] 本文根据瑞士Walder Wyss Ltd的Dieter Hofmann,Antonio Carbonara发表于IADC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Procedures-A Reference Guide” (https://www.iadcfoundation.org/projects/surveyofinternationallitigationprocedures.aspx)的英文文章译编而成。
[2] 高文杰,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潘丹丹,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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