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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综述
日期:2017年09月28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廖克钟
最近在工作过程中频频遇到虚假诉讼罪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这些问题,特对虚假诉讼罪法律规定、案例等进行综述。
一、    法律规定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    案例综述
通过虚假诉讼罪案例的阅读、整理,可以将虚假诉讼罪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一)通过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型
1、(2017)浙01刑终82号(没有债权捏造债权)
该案中,被告人对债务人只有70万债权,但以70万元借条及债务人之前已清偿但未取回的50万借条一起主张120万元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被发现,被刑事处理,判处构成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2016)浙10刑终934号(有普通债权,为优先实现,捏造
优先债权)
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光为逃避银行债务,伪造工程施工合同,指使被告人张某荣以承建人名义签名,并委托律师代理,以金某公司未支付张某荣工程款两笔,分别为420万元、67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荣有权就工程款对涉案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要求金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1、(2017)浙03刑终380号
沈某因投资失败,预谋通过虚假民事诉讼逃避某小贷公司部分债务。沈某提议并与被告人孙某、林某协商后,在实际向孙某借款550万元的情况下,向孙某出具6张借款总金额为1630万元的借条;在实际向林某借款395万元情况下,向林某出具7张借款总金额为1165万元的借条。在实际与被告人王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向王某出具1张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同时,沈某指使孙某、林某、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虚构款项往来情况。后,林某、孙某、王某经沈某授意,分别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沈某偿还借款1630万元、1165万元、2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上述三个案件均经瑞安市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林某、孙某、王某先后申请执行。沈某持有的某小贷公司2%股权被移送评估拍卖。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林某、孙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审改判沈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2016)浙05刑终263号
高某为了转移公司资产逃避执行,以指使陈某、倪某等人虚构、夸大公司员工工资伪造欠薪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相关问题探讨
(一)确实存在权利基础,选择起诉时机影响他案审理或权利实现的,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罪在行为上,需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相关主体确实存在权利基础,并没有捏造事实,根据某些情况的需要,选择时机提起诉讼,改变了其他案件的案件进程,进而影响到其他相关方的利益,此种情况下,根据现行规定,应认定为不构成虚假诉讼。
譬如以上案例中,较为常见的是通过捏造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假设债权人提起诉讼基于的债权并非捏造,而仅仅是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债务人抗辩,败诉在所难免。但是,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却利用该等债权提起民事诉讼,对其他正在审理或者正在执行的案件造成影响,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现已查询到的案例,这样的情况难以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并非行为犯,需要造成一定的结果,这个结果就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在实践中并不困难,因为“他人”一般作为举报人,都会将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列明。稍微困难的是“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
根据现已查得的案例,人民法院对“妨害司法秩序”的要求很低,只要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启动了司法程序,即可认定为妨害了司法秩序。譬如(2016)浙04刑终236号案例中,被告人2014年6月提起诉讼,2014年7月2日就申请撤回起诉并得到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此种情况下,亦被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那么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当属法官自由裁量的事项,由人民法院根据通行的刑法理论和审判经验作出综合判断。   
(四)本罪情况下,律师执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虚假诉讼罪的案例中,并不缺少律师的身影。(2016)浙04刑终236号案例中,被告人郭某上诉提出:其是受律师许某教唆、诱骗而实施了伪造证据、指使章某乙提起虚假诉讼等行为,且律师许某一再保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据此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但是应该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虚假诉讼罪的设立,应该得到律师们的重视,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时尤其应注意法律底线,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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