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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常见反馈法律问题
日期:2017年10月16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于进进、孙春艳
2017年以来,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简化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发行流程,相应而来A股市场可转债申报数量增加。依据证券交易所9月份公告的可转债项目反馈意见回复案例,本文就可转债项目相关常见反馈法律问题予以归纳。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本文主要分析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可转债项目),主要实质条件的法律依据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其应当同时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可转债对于上市公司的盈利条件要求高,对于生产经营的合规性、资产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担保、诉讼、仲裁等)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可转债项目审核中除了重点关注融资方式、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业务及财务问题外,法律层面上较多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和监管措施
《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不得存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玲珑轮胎(601966)、内蒙华电(600863)、花王股份(603007)、艾华集团(603989)、利欧股份(002131)、众信旅游(002707)、崇达技术(002815)、双环传动(002472)、皇氏集团(002329)、太阳纸业(002078)、大族激光(002008)等可转债项目反馈中,均被要求公开披露上市公司最近5年或自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并要求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
二、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形
《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玲珑轮胎、花王股份、大族激光可转债项目反馈中均被要求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反馈意见认为不可仅披露“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花王股份反馈前披露口径)和一定较大额标准以上的行政处罚(大族激光反馈前披露口径为“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
内蒙华电、太阳纸业、众信旅游可转债项目均被要求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受到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监等行政处罚。
三、募投项目的合法性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大族激光可转债项目反馈问到“募投项目及其产品是否需相应的资质、认可、认证等”,同样,众信旅游、皇氏集团、玲珑轮胎可转债项目反馈问到“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已取得所需各项业务资质、政府审批、土地权属等”,太阳纸业涉及境外募投项目,被要求说明“该项目是否已取得境内外各项政府审批、土地权属”,利欧股份可转债项目反馈问到募投项目“租赁场地是否已明确,是否已签署意向性租赁协议”。花王股份可转债项目反馈不仅问到“公司所拥有的资质是否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匹配并完备”,也被问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应取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或者备案”。
因此,对于募投项目应当重点关注:(1)是否有相应足够的资质;(2)是否取得各项政府审批;(3)是否拥有所必备的土地房屋权属或使用权;(4)是否取得环保审批或备案。
四、上市公司或董高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花王股份、众信旅游可转债反馈要求核查其是否构成《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摊薄即期回报
崇达技术、大族激光、众兴菌业可转债反馈中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及变化情况
大族激光可转债反馈问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大部分股权被质押,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可能性”。
双环传动可转债反馈问到“请申请人说明2016年9月叶善群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核查上述变化的合法合规性。”
七、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情况
利欧股份、众信旅游、崇达技术可转债反馈中均要求说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请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在新的再融资政策下,可转债已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倾向选择的融资方式,律师在承办可转债项目过程中,应根据审核要求,对上述问题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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