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将2013年开始试点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转为正式商用。
与工信部2013年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相比,《通告》在转售企业主体资格、商业合同内容等方面做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转售企业的主体范围。除《试点方案》规定的民营企业外,《通告》还允许国有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转售企业。
2.明确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通告》明确要求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对于此前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如继续开展业务,应当续签商业合同并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企业将进入退出程序。
3.鼓励转售业务向新技术领域发展。《通告》鼓励转售企业落实“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国家战略,在确保落实行业卡实名登记和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物联网行业应用等新技术新应用。
4.调整定价标准。《通告》施行之后,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将由《试点方案》规定的“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调整为“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同时允许转售业务采用“市场定价”,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5.明确了试点企业退出条件和程序。试点企业可以主动选择退出经营,但如果基础电信企业终止合作,或者试点企业2年内没有更换电信经营许可证、发生重大违规、被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的,试点企业必须退出经营,并且退出时应注意保障用户权益。
6.强调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通告》明确要求商业合同中应当包括日志留存、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网络安全、实名登记、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7.落实对用户权益的保护。《通告》要求转售企业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纠纷处理规则,并在退出经营时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8.规范财务管理制度。《通告》规定转售企业对预收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且每年都要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半年度与年度报告。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转为正式商用,使得试点四年多的虚拟运营商身份转正,振奋了企业信心,企业将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本和市场青睐。同时,也让更多的企业有机会参与到移动通信市场中,在丰富移动转售产业链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
天元团队自2013年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始,即为基础运营商就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展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对政策的理解以及实务操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天元TMT团队连续二十年为通信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对通信及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变迁历程以及业务运营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感受,在传统通信领域以及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创新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