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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税务法律规定举隅—— 以美国和新加坡法律为例
日期:2018年04月27日

文 | 天元律师事务所   陶雪松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ies)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易量巨额增长,各国纷纷采取措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将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纳入税务监管的范围。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和新加坡在该领域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旨在帮助境外投资者了解投资项目所在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政策与规定,避免遭受税务处罚。
一、美国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措施
美国尚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界定,美国各大行政部门对虚拟货币的认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主张虚拟货币属于“商品”(Commodities)的范畴1,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则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构成“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s)从而属于“证券”(Securities)的范畴2。然而,上述不同界定并不影响美国税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税务征缴。
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IRS)在2014年就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税务征收问题发布了一项税务通知(IRS Notice 2014-21,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目前美国出台的关于虚拟货币税务征收问题唯一的明文法律规定。《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通知》将具备货币价值,并且能够与法定货币相兑换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等)认定为“可转换的虚拟货币”(convertible virtual currency),在税务征收意义下,该类虚拟货币应当属于“财产”(property)的范畴,而并非属于一种“货币”(currency)3。该项认定的税收意义在于,通常而言单纯的货币之间的兑换无需纳税(例如1美元兑换6.3人民币),而一旦将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财产,则需要就买卖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纳税。
其次,《通知》将虚拟货币交易所获得收益区分为资本收益(capital gain)与经常性收入(ordinary income)4。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land Revenue Code)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就股票、债券等资本财产(capital asset)所获得的收益缴纳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 tax),而就非资本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缴纳经常性收入税(ordinary income tax)5。美国对资本收益税与经常性收入税采取不同的税率,相较于经常性收入税,长期资本收益税(资本财产持有期间在一年以上)的税率较低,因此认定交易所获虚拟货币属于资本财产抑或非资本财产具有极为重要的税收意义。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通常而言,以投资为目的,由纳税人长期持有的财产可以申报为资本财产,并根据买入与售出虚拟货币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确定资本收益的应纳税额6;而非资本收益的大部分收入系经常性收入。一般而言,非基于投资目的,通过营业或经销行为,向顾客销售服务或产品所取得收入应当属于经常性收入。如何判定一项财产属于资本财产或经常性收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纳税人持有该财产的期间、目的以及特定期间内纳税人就该财产的交易频度等7。由此可知,如果纳税人以投资为目的取得并长期持有一项虚拟货币,而售出虚拟货币时该等虚拟货币的公平市场价值高于买入时该等虚拟货币的公平市场价值,则视为该纳税人在持有期间取得了应税资本收益(taxable capital gain)而应当缴纳资本收益税。
《通知》进一步明确,对于在虚拟货币交易所挂牌的虚拟货币,其公平市场价值应当根据该等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买入与售出的时点所对应的交易价兑换为美元进行确定8。但《通知》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确保IRS掌握每一笔虚拟币货币交易的收入信息。为此,2016年11月,IRS要求美国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之一Coinbase提供2013至2015年期间通过Coinbase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部投资者的交易记录,以便进行税务调查及查处偷漏税。2017年1月,旧金山区法院支持了IRS的请求,向Coinbase发出命令,要求Coinbase提供交易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1.3万名账户持有人的交易记录与个人数据(包括ID、姓名、出生日期、地址信息等)9。Coinbase迫于法庭命令的压力,最终于今年2月底向上述用户发出发出通知,声明其将会把上述用户的交易信息提交给IRS用于税务调查与征收。
《通知》最后指出,通过挖矿获得的虚拟货币不能申报为资本收益,而是属于自营收入(self-employment), 从而应当缴纳个人自营收入税(self-employment tax)10。但笔者注意到,目前个人通过挖矿获得虚拟货币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部分挖矿所获的虚拟货币系矿场经营者通过大量矿机开展挖矿业务(mining business)所得,这种情况已与《通知》发布时的背景相去甚远。
二、新加坡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措施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IRAS)早在2014年就决定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各类虚拟货币的交易征税。截止目前为止,其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与消费税。
1、所得税(Income Tax)
IRAS规定,纳税人应当就日常营业过程中买卖虚拟货币所取得的利润(trading profits)缴纳所得税。上述营业行为包括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虚拟货币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通过挖矿业务取得虚拟货币。纳税人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所获虚拟货币的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确定应纳税收入11。然而,与美国不同的是,新加坡并不征收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 tax),因此如果虚拟货币的持有者能够证明销售虚拟货币所获得的收益为资本收益(capital gain),则不需要就认购的虚拟货币缴纳所得税。如何判断一项收入属于营业利润抑或资本收益,新加坡《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并未明确规定,需要根据个案的事实与情形综合判断,其判断标准与美国税法亦有共同之处,根据司法实践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标的的经济属性、购入与卖出交易标的的频度、交易目的、持有交易标的的期间等交易标志(Badges of Trade)。一般而言,销售股票与金融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资本收益。对于虚拟货币而言,如果纳税人以长期投资目的认购虚拟货币,且该类虚拟货币具有明确的投资属性,那么其在销售该等虚拟货币时可以主张所获得收益为资本收益,从而免于缴纳所得税。
2、消费税/增值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根据新加坡《货物与服务税法》(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以下简称《消费税法》)的规定,除了提供金融服务、销售或出租住宅物业、进口及在国内销售投资性贵重金属外,进口货物以及在新加坡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都需要缴纳固定税率为7%的消费税。IRAS并未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认定为货币(currency)或商品(goods),而是将虚拟货币的销售行为认定为服务提供行为(supply of services)12,因此,该行为的提供方应当缴纳消费税,具体又包括:
(1)虚拟货币内部互换交易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
IRAS将虚拟货币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易货交易/实物交易(barter trade)。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交易的任意一方为新加坡消费税注册纳税人(GST-registered business;一般而言,计税营业额在一个纳税年度超过100万新加坡元的供应商应当向IRAS申请注册为消费税纳税人),则该方均应当就其销售行为缴纳消费税。
(2)虚拟货币和法币的交易行为
IRAS将虚拟货币的销售方区分为委托方(principal)与代理方(agent)。如果代理方受他人委托,代为销售虚拟货币(例如虚拟货币交易所),那么IRAS仅对代理方所获得的佣金征收消费税;而该种情形下的委托方则需要对销售虚拟货币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缴纳消费税。(上述主体缴纳消费税的前提是属于新加坡消费税注册纳税人)。
(3)豁免情形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消费税,IRAS规定了两类豁免情形:
首先,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提供国际服务(International Services)无需缴纳消费税。由于虚拟货币的销售行为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行为,因此如果虚拟货币的销售对象为非新加坡境内的客户(customer not belonging in Singapore),则该等销售行为无需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而言,如果其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境内,则其属于新加坡境内的客户;对于机构而言,如果其为注册在新加坡境内的法律组织,或者仅在新加坡境内有营业场所或固定机构,或者在新加坡境内外均有场所但主要通过新加坡境内的场所接受所提供的服务,则该类主体应当被认定为新加坡境内的客户。依此定义,向上述客户以外的对象销售虚拟货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13。
其次,IRAS规定在虚拟游戏中的虚拟货币交易亦免于缴纳消费税,前提是该类虚拟货币不可兑换实际商品或服务14。
1、See CFTC v. McDonnell et al., Memorandum & Order 18-CV-361, page 25 (E.D. NY, 3/6/18)
2、See United States v. Zaslavskiy, SEC Brief in Support 17-CR-647, page 10-11 (E.D. NY 3/19/18), also see Statement on Potentially Unlawful Online Platforms for Trading Digital Assets, SEC Statement   
3、See IRS Notice 2014-21, Q-1
4、See IRS Notice 2014-21, Q-7
5、See 26 U.S.C. § 1221(a)
6、See 26 U.S.C. § 1221(a)
7、See Boree v. Commissioner of IRS, 837 F.3d 1093, 1100 (11th Cir. 2016).
8、See IRS Notice 2014-21, Q-5
9、In November 2017, the District Court ordered Coinbase to produce “documents for accounts with at least the equivalent of $20,000 in any one transaction type.” See Order Re Petition to Enforce IRS Summons at 14, United States v. Coinbase, Inc., No. 17-cv-01431-JSC, 2017 WL 5890052, at *8
10、See IRS Notice 2014-21, Q-9
11、See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Businesses/Companies/Working-out-Corporate-Income-Taxes/Specific-topics/Income-Tax-Treatment-of-Virtual-Currencies/
12、Id.
13、Id.
14、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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