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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19 •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之回顾与展望
日期:2019年03月06日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李 然
就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而言,过去的2018年是非常有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发生了许多值得纪念的大事件。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的成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签署60周年;《联合国关于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公约》(草案)的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的签署等等。
上面列举的大事件,都是我们业界同行值得庆贺的喜事,不仅涵盖诉讼、仲裁、调解这三种国际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而且还涉及到国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但是,如果从上述事件中选出最具里程碑的事件,我认为非CICC莫属。CICC的成立,是2018年中国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新突破,也昭示了2019年及未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发展趋势—— “多元化”、“便捷高效”、“国际合作”。
不可否认,受益于《纽约公约》的签署,长久以来国际仲裁一直作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然而,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更加多元。比如,2006年成立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2015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2017年设立的荷兰商事法庭(NCC),法国、德国也在2018年宣布成立国际商事法院/审判庭等;在调解方面,比如新加坡成立的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等。基于这种国际潮流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最高院成立了CICC。 CICC的受案范围不局限于一带一路国家的商事纠纷,而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均有可能约定CICC管辖,因此,CICC性质上是国际法庭。CICC的英文名称也是借鉴了我们的近邻新加坡的SICC。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一条对CICC的定位是“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即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及多元渠道之间的配合。比如,程序规则第四章规定了“审前调解”,为此,最高院发布了《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纳入一站式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第七章“支持仲裁解决纠纷”规定的对国际仲裁案件之保全申请的受理、对国际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的支持等,这些都体现了国际商事纠纷(至少在中国)的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此外,CICC也闪耀着“便捷高效”、“国际合作”的特点。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CICC相关规定后,会发现最高院在设计CICC程序时对国际规则(包括英美法系程序规则)的吸收和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一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可见, CICC不仅强调了我们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正”这一目的,而且特别提出了“高效、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的目标,而这个目标在国内的程序法中是非常少见的,但在国际上却不罕见。比如,英国在民事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al Rules(CPR)规则1.1的至高原则(Overriding Objective)中就明确规定了处理案件需要公正且成本适当(to deal with cases justly and at proportionate cost),而成本适当的要求就包括节省成本(saving expense)。                                  
CICC在程序规则开篇就明确“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目标,这不仅仅是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则,而且奠定了整个CICC的程序基调。比如,程序规则第4条规定的网络方式受理案件、交换证据甚至开庭,第四章规定的审前调解制度,第25条提及的诉讼程序时间表、第27条规定的庭前会议等。这些都是围绕着CICC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程序目标设计的,一方面这些程序设计符合国际案件本身的需求(比如,当事人可能分处于不同国家,如何节约成本、协调时间对当事人非常重要),另一方面,诸如诉讼程序时间表、庭前会议等也是很多国家典型的民事诉讼之阶段程序,因此,这种程序上的接轨有助于CICC在国际上更受欢迎。目前,CICC已正式受理了第一批案件,我相信,考虑到CICC程序上的诸多创新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制度设计,在未来由CICC审理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当然,当事人选择CICC时会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CICC判决的国际执行问题。以新加坡的SICC为例,由于新加坡属于普通法系,且新加坡批准通过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因此SICC的判决在普通法系国家、欧盟以及亚洲的很多司法辖区执行起来都没有难度。而中国虽然在2017年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但该公约尚未获得批准,因此,中国判决在国际上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与其他国家是否有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比如,2018年中新两国最高院签署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因此,CICC的判决及国内其他法院作出的涉外判决,在国际上执行起来会遇到一定挑战,这意味着中国无论是将来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还是与更多的国家签署双边或多边有关承认与执行的条约,“国际合作”都会是未来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不可回避的趋势。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CICC的成立以及国内国际商事争议案件的递增态势,我相信2019年会是中国国际争议解决业务继续多元化蓬勃发展的一年。就天元而言,所内拥有一大批非常优秀的且具有海外留学背景的律师,这些年来,本所争议解决团队在涉外诉讼与仲裁方面也积累了诸多经验,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与认可。我相信,天元的争议解决团队在未来的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定会不断前行,创造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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