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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 商标保护回归本源——为了使用而注册
日期:2019年04月23日

4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如下内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收其委托的规定”规定。商标注册终于回归本源,以囤积倒卖为目的商标注册现象将会得到遏制。
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作用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商标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保护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进而保护消费者能够识别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来源,获得其想要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理念完整地贯穿在我国的《商标法》的条文之中,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注册原则? 、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重在使用原则???、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可以撤销原则??、侵权赔偿以商标使用为前提的原则?。因此,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保护,我国商标法坚持的是“商标使用为本源”的原则。
近些年来,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由于对商标制度的误解以及不恰当的鼓励商标注册的政策,造成了大量以囤积倒卖“注册商标”的恶意注册现象。这种现象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商标资源,而且加大了商标审查部门的工作量,造成了我国商标虚假繁荣的现象:中国连续多年成为世界商标申请量大国??,但却不是“品牌”大国。中国市场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商品现象仍然非常严重,部分地区A货流行,鬼市繁荣。即使是质量很好的国货也需要冒充他人品牌才能销售出去。可见品牌大国不是靠商标注册数量建立的,需要踏踏实实的做好产品和服务,坚持诚信经营方能建立。
针对商标注册背离本院,恶意囤积注册现象,中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已经出手。2019年1月7日,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了2019年重点任务,指出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领域综合监管,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囤积、恶意注册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有关“撤三”案件中也严格审查“使用”证据,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使用的注册商标,坚决予以撤销。
我们相信,此次商标法修订后,通过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共同努力,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必将回归本源。套用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的定位“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商标注册是为了用的,不是用来卖的”,“使用”才是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本源。
i.《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ii.《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iii.《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iv.《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v.《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vi.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胡文辉披露,2018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7.1万件,商标注册量为500.7万件,其中国内商标注册479.7万件。截至2018年底,中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中新社北京2019年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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